【课件】病历记载相关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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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歷記載相關法律問題,1,http:/,演講大綱,一、前言二、病歷之定義三、病歷之性質、功能與記載方式四、病歷之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五、病歷與證據保全六、病歷記載與法律責任七、結語,2,http:/,一、前言,預防醫療糾紛重要的關鍵詞 1.Informed Consent(告知後同意)2.Documentation(病歷記載),3,http:/,(一)實際案例,案例類型一:病歷竄改問題甲醫師在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之偵查中,因擔心被起訴,所以竄改原始病歷之手術同意書部分,改為較詳盡之說明,避免將來因未盡告知義務而被認定有業務過失。然,病人家屬在提出告訴之前,早已影印好原始病歷,即甲醫師在竄改病歷之
2、前,不知病患家屬已印製好尚未被竄改的病歷,然後才提出告訴,再請求扣押被竄改過之病歷。,4,http:/,案例類型二:病歷隱私問題2003年2月台北市著名的醫院無惡意洩漏病歷,導致精神科女病患的不安,女病患以隱私權受侵害為由,訴請損害賠償一百萬元。該案肇因於一名自稱家屬者,持女病患的掛號證,向醫院的精神醫師徐掛號,轉述女病患的精神狀況後,以替女病患申辦保險事宜為由,申請病歷影印本。結果,那份病歷影印本成為女病患與丈夫離婚的證據之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補字第297號),5,http:/,二、病歷之定義,病歷是指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工作之人,於從事醫療業務時,對病人實施醫療過程中,所做
3、的各項診察、診斷與治療等所製作有關於醫療事項之紀錄,總稱為醫療業務文書。(醫事法 黃丁全著,91.8.14.衛署醫字第0910047329)一個病人的病歷是經由各種一般及特殊的病歷格式,記錄該病人被照護的資料。一般而言,病歷為臨床上之紀錄文件,它包括可正確地辨識病人身份的社會背景資料、治療期所作的診斷與治療資料,以及法律上所需的一些相關資料如同意書、志願書等。(美國醫院協會,American Hospital Association;AHA),6,http:/,(一)狹義的病歷,醫師法第12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記載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址等基本資料、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
4、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所製作之紀錄文書。,7,http:/,(二)廣義的病歷,1、醫療法第 67 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 錄。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8,http:/,2、證明書類之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醫療法第76條、醫師法第17條)3、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自動出院書、人體試驗同意書、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家屬同意書(醫療法第63、75、79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
5、7條)4、病理檢查報告、檢查造影片、心電圖紀錄(醫療法第67條),9,http:/,5、描述病情病歷摘要、轉診病歷摘要、出院病歷摘要(醫療法第71、73、74條)6、護理人員之護理紀錄(護理人員法第25條)7、醫務行政之住院許可書、病危通知書、出院許可書。8、其他復健紀錄、飲食紀錄等文件。(參照林四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之法律責任與趨勢,醫事法學,第九卷第二期,頁24-25。),10,http:/,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施行,其餘醫療行為得在醫師指示下,由輔助人員為之,但該行為所產生之責任應由指示醫師負責。(83.7.8衛署醫字第83030737號函),醫師
6、親自執行業務之範圍,11,http:/,醫師需親自記載病歷?,醫師法法定應親自為之事項第11條 親自診察檢驗原則及其例外 第11條之1 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12,http:/,在負責教學的醫療機構中,病人可能接受包括實習醫師、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及主任醫師的診治後記載病歷,負責指導醫師於親自診察病人後,得視病人病情需要,經知會原診治醫師後,增刪原診治醫師醫囑、檢查項目、診療方法及其用藥,惟應簽名以示負責。,實習醫師之病歷記載,13,http:/,護理人員之病歷記載,若護理人員依醫師指示,協助書寫診斷、處方、出院用藥及出院診斷書等工作,而未涉及執行醫療業務,尚不構
7、成違反醫療法第58條及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惟醫師之指示,仍應符合醫療法第68條第3項規定。(94.7.26衛署醫字第0940025980號函),14,http:/,病歷記載主體,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15,htt
8、p:/,三、病歷之性質、功能與記載方式,(一)病歷之性質-具證據之法律特徵為醫療業務文書(文書者,定著文字於有體物上,而表明其思想,可以供證據之用者也。)為醫療訴訟中之證據資料,書證之一種。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自得為搜索扣押之對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16,http:/,刑法第220條準文書之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
9、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17,http:/,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傳聞證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 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 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 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 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18,http:/,(二)病歷之功能,1、取締密醫2、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稽核3、醫療糾紛鑑定4、醫療品質審核5、醫學研究(85.2.7.衛署醫字第85000844號函)病歷的功能常被扭曲為符合健保申報,而非是記錄醫療專業
10、對病人病情的判斷和處置。,19,http:/,6、醫療訴訟中病歷之功能 在醫療糾紛中,病患如果要獲得勝訴,必須成功地證明三件事:(1)病患受有醫療傷害(2)醫師之醫療行為有過失(3)病患之醫療傷害和醫師之過失行為之 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506號 被告供述、醫院病患劉之病歷表1 份:證明被告係被害人劉住院期間加護病房之主治醫師,且被告安排被害人接受如理由一所示之各項檢查。),20,http:/,(三)病歷記載方式,醫師法第12條(病歷資料之製作及保存)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11、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就診日期。二、主訴。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名。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六、其他應記載事項。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21,http:/,行政院衛生署訴願決定書 衛署訴字第0930028601號訴願人:顧 住址:台中市中區三民路二段號樓右訴願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不服台中市政府93年6月11日府授衛醫字第0930091652號行政處分書所為處分,提起訴願:緣訴願人顧係台中市中區三民路二段號樓顧診所負責醫師,其因未依規定於病患病歷上簽名或蓋章,且病歷上印有婦產外內兒科、顧婦外內兒科等字樣,與原核准之診所名稱不符,經
12、台中市衛生局人員於93年5月17日辦理年度督導考核時查獲,原處分機關台中市政府乃以訴願人違反醫師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29條前段規定,於93年6月11日以府授衛醫字第0930091652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署提起訴願,並經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署。,22,http:/,23,http:/,病歷記載方式(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經診斷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一 治療過程。二 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三 診斷當時之病況、生病徵象及不可治 癒之理由。,24,http:/,病歷記載方式(
13、續),醫療法第68條 醫事人員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口頭方式應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違反之法律效果依第10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25,http:/,醫療法第69條(電子病歷)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病歷記載方式(續),26,http:/,電子病歷之法律規範,(一)84年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二)91年
14、11月電子簽章法(三)93年3月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作業要 點(四)93年4月醫療法(五)94年11月24日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 及管理辦法,27,http:/,電子病歷合法建置流程圖,(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28,http:/,常見病歷不當記、補載方式,1、塗改病歷,用修正液、修正帶公然塗改。2、補白未用相同顏色的原子筆,徒增事後補載之嫌。3、有爭議的病歷紀錄部份,寫的就比其他的紀錄特別工整,而有重新謄寫之嫌。4、病歷記載字跡較小,行間空隔較小,而且沒有習慣上的簽字,被認定事後擅自添加。,29,http:/,.眼科九十年三月六日之病歷內,黑色筆跡記載之五、五確為其書寫,但其中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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