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与海洋综合管理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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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岸与海洋综合管理Integrated Coastal and Ocean Management,概念与方法Concepts and Practices,第二部分 海岸综合管理有关法规的演化,第三章 国际上有关综合海岸管理法规的演化,第四章 全球高峰会议与海岸综合管理能力的增长,第三章 国际上有关综合海岸管理法规的演化,一、国际海洋环境管理方法的变化,二、全球高峰会议的主要成果,三、全球高峰会议的中心思想,四、21世纪议程中第17章关于海洋、海岸的论述,五、全球高峰会议所达成的协议对海洋和海岸的意义,一、国际海洋环境管理方法(海洋法)的变化,1.领海概念形成的三个阶段,(1)1600s以前:无
2、领海概念(Freedom of the sea),(2)1600第二次世界大战:领海概念产生(3海里),(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200海里水域概念产生,海洋自由论(”The free sea”,Grotius,1609)主张:大洋为流体,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大陆为大洋所隔,大洋应开放给大陆间交往、贸易,不能为某些国家占有。,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海上争霸与海洋自由主张的产生。,海洋领有论(Bynkershoek,1702)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陆上控制权终止在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在承认海洋自由的同时,沿海国家发现需要在海岸线以外的一段水域中禁
3、止恶意航行,以保护国家安全。De foro legatorum,由于渔业资源衰竭,海底矿床(石油)的发现,同时海洋开发技术也超过了3海里。一些国家为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提出了超出3海里管辖范围的概念。如美国、墨西哥(200m水深的大陆架)、阿根廷(200海里)等。,(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会(1958-1982),2.联合国的三次海洋法(Low of the Sea)会议,LOSI(1958),LOSII(1960),LOSIII(19731982),为了结束各国在领海概念上的混乱和理清各国在海洋权益上的权利和责任,在联合国的主导下举行了三次大会以确立海洋法。,第届联大通过决议,确定于年召开第
4、三次海洋法大会。会议历时年,其间中举行了期会议。,会议任务:广泛讨论公海、大陆架、领海、毗连区、捕鱼和公海生物资源养护、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各类海洋制度和法律问题。,大会以压倒兴多数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中票反对,票弃权、个国家完全通过。,在关于领海宽度的长期争论中,海洋大国坚持尽可能窄的领海宽度,这样就可以更接近他国的海岸,更多地获取他国的近海资源。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相对较宽的领海,以保卫本国的安全和利益。,由于沿海国的地理、历史、经济、国防等条件各不相同,根据各自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两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领海宽度,都没有达成一致。直到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联合国
5、海洋法公约,才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领海宽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3.海洋法的第三次联合国会议(1973-1982 和以后的行动)的成果,(1)肯定了领海宽度为海里。,(2)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专属经济区,(3)建立了全新的国际海底概念,(4)规定保护海洋环境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和义务,(5)建立了群岛国的概念和法律制度,(6)增加了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的新规定,(7)还设立了专门的有关争端处置和解决的原则,海上(管辖)区域示意图,第一,领海构成国家的领土,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的领海享有主权。第二,这项主权不仅对于领海本身,也包括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第三,领海具有一定的宽度,
6、而不是辽阔无边。根据公约领海最多不能超过12海里。第四,这条最多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必须是沿着沿海国的陆地领土,是邻接沿海国的海岸或者内水的一条海水带。,根据公约和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一般内容,领海有这样几个特点:,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权利;国家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各方面规章制度的权利;刑事、民事管辖权。,沿海国领海主权的内容,主权与主权权利的区别,主权权利:沿海国开发和利用大陆架资源所必需的一切权利,包括管辖权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权利,主权:1,领土所有权;2,领土管辖权;3,
7、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主权包括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和底土。外国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国际法规定,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其条件是: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遵守沿海国有关法令,以及国际法有关法则。例如,船通过时不得停泊和抛锚,军舰通过时要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定,潜艇通过要浮出水面,挂国旗等。,领海与无害航行,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8、,整个海洋可划分为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其中,领海和内水属于国家领土的范围,群岛水域是自成一类的特殊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属于国际区域,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组成国家管辖区域。毗连区是领海以外的区域,是沿海国为防止和惩治某些违法行为(海关、财政、卫生、移民)而设置的一个特殊区域,不具有领海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利。,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权利不同于主权。根据公约的规定,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一自然事实,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
9、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本国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排他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沿海国要对它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的费用。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它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任何外国在大陆架中行使上述权利必须得到该国的同意。大陆架的地位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利。但要受沿海国对大陆架内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的管辖权的限制。,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英挪渔业案),挪威地处北欧,东面与瑞典接壤,西面濒邻大
10、西洋,海岸线曲折,海岸外分布众多的岛屿。挪威国王曾颁布敕令,通过分布在大陆、岛屿上的48个固定点的直线联线,规定挪威的捕渔区范围,挪威的领海外界就是距这条基线4海里、与其平行的的一条线。这样一来,英国渔民就不能再到挪威沿海一带捕渔了。因此,英国对挪威的法令极力反对。1949年9月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51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虽然肯定了“领海宽度应从最低落潮线算起”,因为这“鲜明地说明了领海这一陆地领土附属物的性质”,但是应由国家自己确定“是什么样的最低落潮线-是大陆上的最低落潮线还是石垒(包括岛屿、岩礁等)的最低落潮线”。实际上,挪威陆地西面海岸线曲折,沿岸大小岛屿、岩石达12万
11、之多。考虑到这样的情况,法院认为,既然挪威“大陆的西面为石垒所包围,而这种石垒构成大陆的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在划定挪威领海界限时应考虑石垒的外部边界。这种划定领海界限的办法是地理条件所决定的”。最后,法院判定挪威的做法并不违反国际法。,1946年5月,两艘英国军舰在通过科孚海峡时,曾遭到阿尔巴尼亚海岸炮台的轰击。同年10月,英国派一支舰队再次挑衅性地通过科孚海峡。结果其中的两艘驱逐舰触雷,40人被炸死,42人被炸伤。11月,英国舰队强行到科孚海峡中阿尔巴尼亚领海内扫雷,发现了22颗水雷。英国向联合国安理会控告阿尔巴尼亚在海峡内布雷,要求追究它的责任。,国际法院的判决认为,在和平时期,英国军舰
12、驶入科孚海峡中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海的海域,并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的主权,是在行使公认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无害通行的权利。但英国军舰在此扫雷是违反阿尔巴尼亚意愿的,干涉了阿尔巴尼亚的国家事务,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应当负有责任。这就是著名的“科孚海峡案”。,无害通行权与“科孚海峡案”,1949年国际法院对这一争端作出判决。国际法院虽然没有认定是阿尔巴尼亚在海峡中布雷,但推定阿尔巴尼亚知道海峡内有水雷,并有义务通知过往船只,包括英国军舰。因为阿尔巴尼亚没有履行这个义务,所以要承担和赔偿英国军舰触雷造成的损失和人命责任。,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建议下,英阿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国历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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