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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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是党政机关除了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以任务为导向)而设立的跨部门、跨区域的组织协调机构。高校工作纷繁复杂,作为同样承担一定行政管理任务的高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比较普遍,高校议事协调机构作为完成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为统筹推进高校跨部门、跨任务协作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设置不规范、数量相对较多、管理机制松散、职责权限重合、功能发挥欠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议事协调机构的科学运行、作用发挥。加强与规范议事协调机
2、构的管理,理顺运行机制,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既是促进学校治理能力建设,也是推动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笔者以XX市40所本科高校的调研为基础,探讨高校议事协调机构的规范管理与作用发挥。一、高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现状通过查阅高校网上公开数据及通过高校信息公开申请机制调查发现,XX40所本科高校均设有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是当前高校开展组织管理、工作协调中常见的重要抓手,已成为常规管理方式之外的有益补充。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往往是因事而立,属于高校内部临时性、阶段性、重要性的工作机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实体性组织。一般而言,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往往拥有跨部门的协调权力,而平时却难见
3、身影,大多没有实际人员编制,多不印公章,少有单独行文。高校议事协调机构有以下特点:(一)量大面广,形式多样。从设置的数量来看,XX本科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多则近百个,少则十几个,平均每所高校设立约30个,总体数量较为庞大。从涉及面来看,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覆盖面很广,几乎涉及党务、行政、教学、后勤、学生管理等方方面面。从称谓叫法看,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常以“领导小组”“委员会评议组”“指挥部”工作组”“工作专班”等称谓后缀出现,形式多样。例如“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校志编纂委员会”“区校合作工作组”等等。(二)规格较高,成员繁多。高校的议事协调机构往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担任“
4、领导小组组长”“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任。或者“党政同责”,实行双领导制,规格较高,但主要是名誉性的,实际承担具体日常工作的一般是议事协调机构下设的办公室或秘书处,有的则挂靠在实体职能部门即议事协调机构承办部门,在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内实际发挥组织协调、上传下达的作用。组成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一般包括任务目标涉及有关的职能部门、二级院系或其他内设机构;组成人员一般也是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者直接以二级单位名义作为成员。议事协调机构因“事”而立,需要通过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处理的“事”往往是跨部门共同之“事”,因此一般组成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往往比较多。(三)运作简约,灵活性强。高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一般由
5、高校以正式公文发文的形式成立。经调查发现,XX市公办高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稍繁琐,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由学校编办实施成立;而民办高校则主要由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相关联席会议形式讨论通过后直接发文成立,较为灵活,客观上体现了民办高校在组织管理上的机制体制优势。高校议事协调机构日常运行比较简约,有事“开张”,无事“静默”,工作开展程度对机构主要领导的意志依赖性较大。同时,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因“事”而立,往往“事”有一定的临时性,因此高校议事协调机构也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四)注重规范,日趋精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发文强调“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倡导机构设置精简、规范,把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
6、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列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党政机关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热情”有所减弱,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泛滥之势,提高了机构设立的门槛和条件。虽然这些要求主要是面向党政机关,但是在高校,精简和规范同样已成为议事协调机构改革的方向。议事协调机构改革作为高校治理“四风”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高校议事协调机构的精简化和规范化有了一定的提升。取消或者减少虚置性的议事协调机构成为高校管理者的共识。随着高校教育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部分高校实施部门大部制改革,健全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已经成为常规动作。同时,我们也发现,XX有部分高校较早发现和重视,
7、对校内现有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全面梳理、调整和确认,切实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二、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存在的问题议事协调机构在统筹推进高校重点工作、协调开展重要活动、处置应对突发事件、推动跨部门协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校议事协调机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与此同时,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运行机制和作用功能发挥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公信力、执行力和作用力欠佳。(一)设立不规范,顾前不管后。L设立的必要性论证不够严谨。高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上级通知文件要求,二是高校实际工作协调需要。其中不乏有些是应付式的,与上
8、级对应,应付考核检查或项目申报、工作试点等为由设立的。2.机构撤销不够及时。由于难以增加额外工作任务,高校议事协调机构主要工作结束后,部分承办部门往往不及时或无意申请撤销,导致“僵尸”议事协调机构的普遍存在。3.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对于高校议事协调机构职能发挥情况和规范运行情况,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部门难以有效掌握进而无法督促其及时整改或撤销,同时客观上也存在退出程序的缺陷,缺乏必要的退出机制和流程。(二)职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1.缺少清晰的工作指导。高校部分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时未建立完整明确的工作职责体系,造成与其他机构间职责分工不清、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甚至可能出现“越界”干涉常设机构(职能部门
9、)事务或替代行使主体资格的现象。2.对作用发挥认识存在偏差。没有处理好议事协调机构与“一把手”责任制、办公会决策机制的关系,在工作运行中,不应简单地把两者画等号,也不应改变既定的领导分工负责制,更不应以议事协调机制代替和包办常规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机制。3.议事协调机构过繁过杂。主要是对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没有类似于机构限额的数量约束,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议事协调机构大量增加,导致机构膨胀,议事协调机构数量增加,进而易产生职权不明、互相推诿等问题。(三)运行不顺畅,作用不明显。L工作随意性较大。高校议事协调机构的承办部门存在一定“重设立、轻运行的思想,很多议事协调机构在设立时“火急火燎”,而在设
10、立后有的从不开会,有的开过一两次会议、会签一下文件就没有了下文,工作开展随意性较大。议事协调机构具体承办部门不注重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牵头协调作用,有时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直接进行工作安排,利用议事协调机构分摊工作。2.运行机制缺乏规范。高校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多是按惯例、凭经验,基本上是无“法”可依。部分高校议事协调机构未制订完善的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容易出现推诿扯皮问题,难以形成分工明确、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高校议事协调机构的承办部门为推动工作,有时将部分承担临时性、短期性工作的部门列入成员单位中,增加了部门工作负担。3.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高校议事协调机构一方面因层级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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