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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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9月1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各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三级消防责任制,校长为一级防火责任人;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二级防火责任人;各单位的下一级部门负责人为三级防火责任人。第四条学校各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
2、五条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六条保卫处按规定履行对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驻校内其他单位,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保卫处人员为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O(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
3、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I。(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
4、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九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
5、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由二级部门自行改建、装修、新设置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六)保证各部门所在的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6、(一)建立按各宿舍楼为单位的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负责发生火灾时的引导、疏散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各楼层需张贴消防救生疏散通道标识(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笫十二条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礼堂、幼儿园、图书馆。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
7、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每年组织的消防器材的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日常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五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
8、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人员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第十六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七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
9、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第十八条各实验室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九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条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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