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docx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1995年5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藏医药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发展藏医药事业,要贯彻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的方针。藏医药工作要坚持以民族医药理论为指导,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服务。第三条自治州藏医药工作,由州、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州、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藏医药管理
2、人员。第四条自治州要把州、县、乡、村藏医医疗网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藏医医疗机构。州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藏医院,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根据条件设立藏医院或者藏医科,乡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应配备藏医人员。第五条州、县藏医院要突出藏医特色,提倡藏西医结合,加强医院建设,促进医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第六条寺院的、民间的个体藏医行医者,须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行医条件,经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行医。第七条自治州要加强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藏医队伍。自治州有计划地选派有藏医基础并立志藏医事业的年轻人
3、到藏医医疗、科研机构或藏医院校学习深造。州民族卫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举办定向藏医专业班或者乡村藏医培训班。优秀藏医可采取师带徒方式培养藏医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州、县藏医院可以从民间藏医中择优聘用藏医药专业人员。未经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动藏医专业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第八条自治州设立藏医药研究机构,开展藏医药科学研究和藏医药学遗产的发掘、抢救、收集、整理、著书、出版工作。藏医药研究成果可以依法申请专利。第九条藏药材资源属国家所有。州、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强藏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植物、动物、矿物类藏药材资源,严禁乱采、滥捕、滥挖,提倡和支持发展藏药材的种植和养殖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玉树藏族自治州 藏医 管理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916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