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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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产权管理有关工作讲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释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及实务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问题,目录,主要内容,一、出台规则的有关背景二、产权登记概述三、占有产权登记办理规则四、变动产权登记办理规则五、注销产权登记办理规则,一、背景,(一)以出资人角度管理国有资产的需要 2003年3月,国资委成立。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由行政管理方式向出资人管理方式转变。(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 产权登记是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重要手段,又是“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基本前提。(三)适应股权多元化的需要 股份制逐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四)改进产权登记工作的需要,二
2、、概述,产权登记的八个基本要素:1、什么是?2、哪些登?3、登什么?4、如何登?5、谁来登?6、何时登?7、依据什么登?8、为什么登?,1、什么是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实收资本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2、哪些企业应当进行产权登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事业单位,中央企业,一人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一人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100%,20%100%,20%,1、控股分为:绝对控股50%相对控股2、集团公司与全资企业合并计算
3、,范围,3、登记内容是什么?,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产权状况。包括:企业的出资人、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及其股权比例、企业的产权级次、行业分布、管理主体、产权变动原因及其对应的增减变动数额。,4、如何进行登记?,按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其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5、谁来登?,国有投资主体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办投资设立的企业和涉及产权
4、变动的相关企业产权登记 其中:所出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督促各级子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申请办理或督促所属、所管未脱钩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负责申请办理或督促所投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工作。,6、何时申办登记?,国有投资主体与企业构建国有资本投资纽带时点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或注销时点应当申办相应产权登记,7、依据什么登?,1、确认企业产权归属或投资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2、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机构、企业核准产权变动的文件3、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8、为什么登记?,1、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2、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实施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转等项运作的前提和基础。3、
5、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出现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情形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或下载相应产权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数据软盘报送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初审,产权登记机关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手续,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年度检查,1所出资企业4月30日前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2各级产权登记机关5月31日前完成抽查,并将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3国
6、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6月30日前完成全国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检查工作。,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流程,产权登记的种类,企业法人登记,国有资本额变更,占有登记,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出资人变更,变动登记,注销登记,不再设置国有股权,or,o,or,or,法人资格不存续,or,企业名称变更,申报占有登记,名称预先核准,企业法人登记,申办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NO,YES,申办产权登记,工商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工商登记 前30日,工商登记 后30日,审核通过,核发登记表,占有产权登记办理规则,登记企业材料:占有登记表(一式三份)申请(非正式文件)批准设立的文件 企业章程 企业名
7、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其中:非货币性投资的资 产评估备案表,新设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提交材料,出资人材料: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其中企业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有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事业出资人: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非转经”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新设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提交材料,申请(非正式文件)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其中:非货币性投资的资产评估备案表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二级单位出具),登记企业材料:,现有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提交材料,出资人材料:企业出资人:企业法人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有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事业出资人: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非转经”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现有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提交材料,占有登记中的特殊问题,未办理占有登记的企业发生变动 占有+变动,投资不到位的企业:If 实收资本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正常登记 If 实收资本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登记不发证,亏损企业or所有者权益0的企业,正常登记,国有资本额变更,组织形式级次,国有出资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变动登记,工商变更,产权变动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工商变更,工商变更后30日内,决定之日起30内,变动产权登记办理规则,申请(非正式文件)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企业国有资产产
9、权登记证原件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书面决定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类变动必提供文件:,变动登记应提交的材料:,IF国有资本额及其比例变动:验资报告(非货币性投资的评估备案表),IF名称变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变动登记的文件,IF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新加入出资人 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有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事业: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非转经”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转让方式 进场转让: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协议转让:国资委批准文件,变动登记中的常见问题,NO.1 改 制NO.2 收 购NO.3 划 转NO.4 分 立NO.5
10、合 并,国有企业,改制,设置国有股权,不设置国有股权,变动,注销,国有出资人,收购,被收购企业之前设置国有股权,被收购企业之前不设置国有股权,变动,占有,NO.1,NO.2,设置国有股份企业,被划转,划转后保留法人资格,划转后不保留法人资格,变动,注销,国有企业,分立,分立新设企业,存续企业,占有,变动,NO.3,NO.4,A企业B企业,新设合并,占有,注销,C企业,A企业,B企业,C企业,注销,A企业B企业,吸收合并,变动,A企业,A企业,B企业,注销,NO.5,注销产权登记办理规则,破产,被依法注销,不再设置国有股权,解散,申请注销登记,工商注销,产权注销登记,宣告、决定、批准起30日内,
11、裁定之日起60内,申请(非正式文件)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行为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书面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备案表,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提交材料,申请 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书面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 经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 进场转让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不再设置国有
12、股权的应当提交材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释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及实务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问题,目录,主要内容,一、主要法规依据二、操作的基本程序三、关于协议转让及报国资委审核需要上报的资料四、向境外转移国有产权,一、主要法规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一、主要法规依据,(一)核心与宗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
13、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号令第四条)(二)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号令第二条),一、主要法规依据,(三)基本概念: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3号令第二条)(四)实现方式:产权转让可以采取进场交易、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生方式进行。(3号令
14、第五条),一、主要法规依据,(五)基本前提: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3号令第六条)2、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第一条第(一)(二)款),一、主要法规依据,(六)批准权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号令第二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决
15、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3号令第二十七条)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一、主要法规依据,(七)对价支付:1、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第一条第(三)款)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
16、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号令第二十条,一次性付清的应当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一、主要法规依据,(八)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3号令第三十条)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3号令第十八条),一、主要法规依据,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3号令第三十一条)4、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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