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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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股权转让和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随着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深入人心,投资企业行为蓬勃发展,个人股权投资、转让回收等经济行为异常活跃。近年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进行上市改制,企业增资扩股、股东变更和转让股权,在这过程中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应当如何规范处理,是广大企业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和个人投资者十分关心的问题。,第一部分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简介,一、基本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每次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
2、除个人取得该股权或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比例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二、特殊性规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欢迎转载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财税【2009】167号规定,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
3、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从文件规定看,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关于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处理,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
4、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征税。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关于正当理由的情形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
5、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核定方法,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
6、定方法。【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0年12月14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收回股权转让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
7、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30号),关于违约金的处理,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
8、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866号),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1189号),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本文转自http:/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
9、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天津财税网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上述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10、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委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院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
11、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在编正式职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33号),三、征收管理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时间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
12、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天津财税信息网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国税函【2009】285号),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
13、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四、实例解析,例1:2010年5月,张三以200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A企业20%的股权。2011年6月,张三以15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李四,A企业帐面净资产为1500万元。张三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需交纳,应如何计税?,解析:由于张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150万元)低于取得
14、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200万元),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情形。如果上述转让不能满足以下四种情形,即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那税务机关即可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可参照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收入,张三享有的A企业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500万元20%300(万元);张三应按照转让
15、价格300万元申报计算缴纳个税:(300-200)20%20(万元)。注:(为计算简便,印花税及其他税费忽略不计)。,这里应注意净资产份额这一概念,净资产是指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以后的余额。用会计等式表示为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所有者权益包括: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净资产份额就是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金额。,例2:2010年1月,张三以200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A企业20%的股权。2011年5月,张三以25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四,A企业帐面净
16、资产为1500万元。张三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需交纳,应如何计税?,解析:如果张三享有的A企业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小于250万元,则张三应按照转让价格250万元申报计算缴纳个税=(250-200)20%10(万元)。注:(为计算简便,印花税及其他税费忽略不计);如果转让时A企业净资产为1500万元,张三享有的A企业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50020%300(万元),如果股权转让不能满足总局2010第27号公告所列举的正当理由情形的,则税务机关可认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而且无正当理由,其核定计税依据应为300万元,应张三缴纳个税为(300-200)20%20
17、(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明确,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例3:2010年1月,张三以200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A企业20%的股权。2011年4月,张三以25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四,企业帐面净资产为1000万元,A企业另外一股东王五也将其持有的20%的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四。张三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需交纳,应如何计税?,解析:由于张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250万元低于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王五股权转让价格300万元,若股权转让不属于总局2010第27号公告
18、列举的正当理由情形的,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核定计税依据应为300万元,应张三缴纳个税为(300-200)20%20(万元)。注:为计算简便,印花税及其他税费忽略不计。,例4:2010年1月,张三以200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A企业20%的股权。2011年1月,张三以32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四,企业帐面净资产为1500万元。但税务机关得知当地B企业与A企业属于同类行业且企业条件相类似,B企业某法人股东将其所拥有的20%的股权在某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挂牌价与实际转让价格均为400万元。张三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9、吗?如需交纳,应如何计税?,解析:由于张三申报的计税价格320万元,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400万元,若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总局2010第27号公告列举的正当理由情形的,税务机关即可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400万元核定张三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转让价格400万元申报计算缴纳个税为(400-200)20%40(万元)。注:为计算简便,印花税及其他税费忽略不计。,例5:2008年5月,张三以200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A企业20%的股权。A企业是一家制造智能山寨手机的企业,由于品牌手机价格不断下降,
20、2008年、2009年、2010年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2011年3月,张三以18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李四,A企业转让前所有者权益为8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合计300万元。张三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需交纳,应如何计税?,解析:由于张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180万元)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200万元),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情形。但该企业连续三年亏损,属于总局2010第27号公告正当理由,因此张三不需要纳税。,第二部分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基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
21、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额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二、特殊性规定,优惠政策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是指个人向国家批准设立的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储蓄存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
22、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对“中国铁路建设债券”、“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券”等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免税债券,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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