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政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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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新政与实务,李 雷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星期五,2015,【学习内容】,一、2015个人所得税新政二、个人所得税实务20问,一、2015个人所得税新政,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2、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2015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2015年4月8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个人应在
3、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
4、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财税201541号 2015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现就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
5、纳。,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七、纳税人以股权投
6、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7、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
8、权原值。,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
9、税备案表。,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十三、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
10、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5年04月08日,为落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根据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11、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确保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纳税地点、相关转让要素金额确认、备案手续等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简化办理流程,维护纳税人权益。,二、公告的主要内容(一)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的纳税地点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情形,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
12、机关。,(二)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合理税费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非货币性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此外,对以股权投资的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等问题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和备案手续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
13、机关办理备案手续。,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四)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五)公告的执行时间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举例说明】,1、王XX,2015年3月,以现金500万,办公用房投资成立A公司,取得A公司50%的股份。(其中办公用房原值450万,市场公允价值500万,相关税费10万;税收上还未进行
14、处理)(500-450-10)20=8万 报告 申报 分期 纳税申报地点2、2015年5月,王XX以创新科研成果投资B公司,取得5%的股份,价值80万;另B公司支付王XX现金10万。(该科研成果评估价100万,相关税费及科研费用60万)(100-60)20=8万 报告 申报 现金优先 纳税申报地点,一、2015个人所得税新政,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15、015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为规范纳税申报,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有关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7、附件8和附件9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
16、税申报表(A表)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5年05月06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发布的目的一是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做到有效衔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发布后,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
17、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但相关纳税申报表却因发布时间较早,与之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可能导致纳税人难以准确把握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为此,我们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相关的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做到两者之间口径一致。,二是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申报。此前,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减免税相关报表,导致地区间的减免税申报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理解和填报造成了不便。此次,公告同时发布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统一了填报格式,并尽可能简化了减免税的申报内容,规范了申报要
18、求,为纳税人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提供了方便。,二、申报表的主要内容(一)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19、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三)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主要对该表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该表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
20、税的具体情况。通常,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只需勾选减免项目并填写减免金额,扣缴义务人还需进一步填报减免税明细信息。,一、2015个人所得税新政,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
21、201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二、适用
22、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
23、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一、2015个人所得税新政,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学习内容】,一、
24、2015个人所得税新政二、个人所得税实务20问,【案例一】纳税地点的确定,A企业为一家集团企业,总部设在西安,2014年7月总部将上半年奖金,打到南京的分公司员工工资卡上。请问:该部分半年奖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哪里代扣代缴?西安?南京?,二、个人所得税实务20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以上例,A企业为一家集团企业,总部设在西安,2014年7月总部将上半年奖金,打到南京的分公司员工工资卡上。在总部(
25、西安)将奖金打到个人工资卡上的时候,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是总部将奖金打到南京分公司账上?),【案例二】税前减除费用的确定,A为外籍人员;B为外籍专家;C为中国人。1、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的收入;2、A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的收入;3、B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的收入;4、C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500、3500+1300=48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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