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监管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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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蔡志良,2,目 录,一、食品生产许可法律规范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三、法律责任,3,一、食品生产许可法律规范,1、法律框架2、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4,1、法律框架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是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综合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延续,是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细化。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也日臻完备,并逐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但是食品也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因此,相关的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复。,5,第一层次:法律食品安全法等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食品安
2、全法实施条例等第三层次:部门或政府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第四层次: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等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6,第一层次:法律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标准化法,7,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8,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3、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9,产品质量法系统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要求,其中第十三条授权国务院制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4、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0,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相关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发布)、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未出台),11,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
5、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条例扩充了质量监督部门的许可审核依据)管理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12,第三层次: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第88号令,以下简称2010版通则)相关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第130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第79号令)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4号公告),1
6、3,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第89号公告)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第90号公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98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23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2006年第93号公告)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4号),14,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制订第129号令主要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包括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第129号令主要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实质要求,对许可期限、委托加工、审查人员及检验机构管理等问题都没有作具体规定,这些规范要求在有关工业产品生
7、产许可管理规范中已经明确。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方面的要求,均应当适用第129号令的规定。,15,第129号令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
8、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6,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90号公告)第62类 加工食品;第63类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第64类 化妆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已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第119号公告),规定了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17,第四层次:规范性文件、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问答(技术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刚刚颁布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明确要求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监
9、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18,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号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食品生产许可证权限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516号)。各类食品生产许可细则及标准等。,19,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号明确规定,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10、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20,一是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二是与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关系。(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同一事项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准;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11、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执行。,21,(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等食品的监管工作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特殊食品的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样,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实施条例”与上述法规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应当遵守“实施条例”。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施行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22,2、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是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标签、标准、检验
12、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范依据(2)职责划分(3)审查通则,23,(1)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24,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
13、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5,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
14、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26,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27,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
15、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一百二十七号令),主要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的要求。,28,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年第73号令),规定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及扩大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29,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
16、00989号),明确了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职责分工和监管要求,提出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指定标准的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职责分工、监管要求和食品添加剂标准等内容,严格监管要求,特别是对食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30,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第6号),明确食品添加剂标准及新品种生产等要求,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
17、备案。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卫生部2011年第11号),明确指定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方法等。关于对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9号),补充明确了具体的酶制剂等18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细则,即“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31,(2)职责划分总局主管生产监督管理;省局主管生产监督管理及许可;市县局负责监督管理职能。食品添加剂标准由卫生部门统一制订公布。目前,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标准的,可以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32,(3)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号公告。最大变化是不分单元,包含香
18、精香料,并按照申请产品及标准进行审查,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规定现场核查可采用图像或视频方式描述。总的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按照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33,二是企业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称、组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各组分含量及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是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及扩大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
19、范围或者使用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34,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也是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有关食品相关产品的范围、标准、检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安全性评估,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35,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20、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36,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37,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
21、、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38,产品质量法系统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要求,其中第十三条授权国务院制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系统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22、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主要明确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39,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总局公告2006年第133号),明确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首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3类39个产品。2006年7月18日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质检食监2006334号),公布了食品
23、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以及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7年7月18日关于印发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79号),组织实施了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40,卫生部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25号),明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范围及许可要求。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二)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
24、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四)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41,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42,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2、食品生产许可基本程序3、许可标志4、2010版食品生产许可通则,43,1、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及卫生防护、生产工艺及布局、技术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5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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