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和租赁代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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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不动产买卖和租赁代理,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11.2 二手房买卖中的代理11.3 不动产租赁关系中的代理习题与思考题,11 不动产买卖和租赁代理,教学目标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商品房(新房)买卖代理、二手房买卖代理、房屋租赁代理活动中的一些技巧和注意的要点。,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11.1.1 对开发项目的调查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良莠不齐,对开发商的审查尤其重要。通常应对开发商的资质、资本金、开发商的内部人员、开发项目的文件进行综合考察,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可以预料的风险。具体内容有:(1)开发商成立的时间。新公司的风险大于老公司,刚成立的新公司特别需要引起注意。(2)开
2、发商的投资方是谁。投资方主要指控股方,控股方的实力和信誉影响其经营。(3)开发商有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市场定位反映开发商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水平。(4)其市场定位是否和开发项目相匹配。市场定位是开发商经营的一个环节,必须与其他经营行为匹配,它反映开发商的经营水平,也往往是欺诈行为的一个预示。(5)前一个开发商成功开发的项目的情况如何。反映开发商总体状况的最后证明。,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6)开发商有无卷入丑闻或诉讼。丑闻或诉讼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必须高度关注。(7)开发商在业内的声誉如何。业内人士对行业内部的情况了解比较透彻。(8)开发商的注册资本金是否与所开发的项目相匹配。所显示的
3、注册资本金必须占开发项目所需资金的四分之一以上。(9)开发商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何。开发商的负债是否过多,有无银行坏账。(10)开发商的内部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何。这是反映开发商经营的稳定性或开发商出问题的先兆。(11)开发商发布的广告是否有故意热炒的卖点。广告中的卖点固然重要,但热炒卖点回忽略房地产本身基本的质量,价格也可能上涨过高。(12)开发商的宣传是否言过其实。言过其实是开发商最容易出现的问题,避免仅凭宣传而作出买与不买的决策的情况。,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13)开发商员工的口头承诺是否符合实际。对销售人员口头的重要承诺应有相关资料应征,重要承诺应有书面记载。(14)开发商的规
4、划是否与政府的意图相符。开发商的规划应符合政府的大规划,否则其规划是无效的或欺骗性的规划。(15)直接承建的是开发商还是其他建筑公司。小的开发商往往委托其他建筑公司建设,一般来说,开发商自己的建筑公司比较稳定。(16)开发商聘用的建筑公司是否具有合格资质。在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层层转包容易带来建筑质量问题。(17)开发商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在没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造成后果由购买人来承担,购买人的风险非常大。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拖欠土地出让金会影响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18)开发商是否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尽管开发商和
5、集体所有的原土地所有人达成了协议,开发商还是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19)开发商有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20)预售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必要和首要条件是项目预售许可证,即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书面证明文件。,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21)预售房地产,开发商是否违法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即是否符合条件。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
6、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设的配套建设计划。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应经制定房屋适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22)开发商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国家对某些地区会作限制,如楼高限制、住宅开发限制、古城保护而带来的限制。(23)相关开发项目有无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针对现房必须有相关单位的检验合格证书。(24)开发商有无履行告知义务。(25)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26)现房销售是否应经取
7、得大产证。(27)现房销售中是否有业主已经顺利取得小产证。(28)是否具备“五证”。,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11.1.2 商品房预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应签订书面预订协议,预订协议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订金数额及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代理人应提示委托人,预定协议可采用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购房人提出采用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代理人应提示委托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8、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11.1.3 房产交易中的代理重点11.1.3.1 购房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包括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代理的内容也有所区别。(1)商品房现售(2)商品房预售(3)我国禁止的销售方式,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11.1.3.2 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和误差处理(1)面积误差的计算预测面积,又称暂测面积、合同约
9、定面积,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出来的预售商品房面积。实测面积,又可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后,经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面积误差比,是指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预测面积(合同约定面积)的发生误差的比例,具体是: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2)面积差异的处理代理人应提示委托人,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
10、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11.1.3.3 建筑面积的计算和误差处理
11、(l)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并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12、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人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2)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
13、面积。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代理人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依法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3)误差处理代理人应提示委托人,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
14、的处理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商品住房预售时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交付时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时,按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开处理的办法处理: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办法。套内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办法。,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4)房型变化的处理商品房销售后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变更后的商品房的套型、朝向、有关尺寸等不符合购房者决定购房时的意愿,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和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
15、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之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11.1.4 房屋买卖合同在我国各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有着不同的合同范本。11.1.4.1 现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2)有关房屋的情况。(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的约定。(4)交房期限。(5)权利担保。
16、(6)违约责任。(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11.1.4.2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2)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一般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套数。(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房屋的交付方式、期限。(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业用房或其他用房。(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
17、代理,11.1.5 合同中房产商的权利扩张11.1.5.1 合同中房产商经常设置的陷阱(1)认购定金难归还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2)单方扩大解约权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规定:“若乙方违反协议书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将本协议书所指商品房另行出
18、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点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款非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权利,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3)减免责任巧设计市两家开发企业共同筹建的某别墅在其制定的商品房补充合同中规定:“房屋采用空心砖建造(而这种空心砖容易产生裂缝编者),房屋交付使用时,梁、板、墙体等如出现裂缝,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诉讼和索赔。”【点评】该格式条款把应由建筑商对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以模糊的语言概括地免除开发商的建筑质量责任,同时非法剥夺消
19、费者的诉讼权、索赔权,为无效条款。,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4)模糊标的好圈钱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而其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点评】签订合同前,开发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有关售出房屋真实、全面、具体的情况,包括房屋的装修标准。该开发商不仅未尽告知义务,而且还在上述补充条款中以不确切的意思表示模糊合同标的,实质上是想套取消费者的装修款。,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5)面积误差设陷阱房地产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点评】房
20、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面积纠纷的产生除有关计算规范等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外,主要还是部分不法开发商出于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为了解决面积误差问题,法律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增加了新的计价方式,即商品房销售既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二是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并规定了合同未作约定时的处理原则,即3之内的部分多退少补,超过3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21、承担,不足3的部分,由开发企业按房价款双倍返还购房人。,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6)违约责任不对等某省消费者投诉称,其所签购房合同中有这样一则内容:“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点评】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7)一房二卖搞欺诈房地产有限公司制定的购房协议书
22、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点评】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商品房的,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11.1 商品房买卖中的代理,(8)虚假宣传不负责房地产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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