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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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0月,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固化广东近年来市场监管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条例颁布后,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立法背景,背景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的需要。,背景二:开拓创新,固化我省近年改革成果。,背景三: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背景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
2、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发【2014】20号文(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
3、公正、透明高效、法制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国发【2015】62号文(201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背景二:开拓创新,固化我省近年改革成果。,2012年8月省委、省政府动员部署开展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两建”工作。,省政府成立了“两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朱小丹省长任组长,五位副省长为副组长,61个省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两建”办设在省工商局,负责统筹推进“两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统筹协调小组,其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
4、协调小组设在省发改委,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设在省工商局,分别负责牵头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工作。,2013年10月,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规划(2012-2016年)(粤府201398号)。,广东作为全国改革的试验田,持续先行先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改革、政府部门“大部制”改革等一系列与市场监管相关的重大改革,并适时提出“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一系列与市场监管相关的重大改革实践中,广东省既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实践依据,也在市场监管方面逐步积累了大量切实可行的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和提升。,背
5、景三: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存 在的突出问题。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未厘清,存在监管缺位、失位现象,放管矛盾逐渐显现,后续监管面临较大压力。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执法扰民推诿扯皮等现象依然存在,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协同监管合力未形成。政府部门监管理念滞后,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以批代管、只批不管;主要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商事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行业监管的方式方法不能适应形势要求。,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未建立,信息共享不到位。市场主体诚信机制及主体责任尚未落实,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
6、参与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立法过程,条例框架及内容,第,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一节 一般监管,第二节 协同监管,第三节 信用监管,第四节 风险监管,条例框 架,第三章 准入监管,第四章 后续监管,第五章 社会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分为七章,共六十七条。以构建多元共治的社会监管格局为目标,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架构,设计总体框架。遵循市场监管活动逻辑规律,按照“明确监管主体、厘清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的线索逐层推进。先是明确市场监管主体,然后是监管职
7、责规定和划分,再到市场准入、监管方式、最后是社会监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关键词:纲领性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调整对象是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原则。将行政机关、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社会共治原则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市场主体责任自负原则,即市场主体是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责任。,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总体原则,分别细化各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经营事项监管以及无证(照)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明
8、确监管重心下移、执法职能整合、政府职能转移等执法方向和趋势,确保商事登记改革后,各部门之间的监管无缝对接,防止监管缺位、错位、不到位。,第三章“准入监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着重解决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过程的问题。在审批前,明确负面清单、减少审批事项等制度,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在审批中,明确目录化、标准化、集成化等制度,规范市场准入审批的程序和条件,规范市场准入中涉及的中介服务,纠正政府妨碍市场统一和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规范审批行为、提升审批效能。在准入后,明确市场主体的行政强制退出制度,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第四章“后续监管”(第二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着重解决
9、以何种方式和手段,强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的后续监管问题。围绕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按照监管方式从一般到特殊、从传统到创新的总体思路,循序渐进,分为一般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风险监管四节,涵盖了日常监管中普遍适用的监管方式方法,同时将当前监管方式创新的一些改革成果用法规条款固化下来。,第一节“一般监管”。明确市场监管的基本理念和一般执法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推行标准化监管、柔性监管,提出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政府及部门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换共享。对日常监管执法的检查要求、检查方式、检查职权和执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提出了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线索核查
10、和抽样检测等几项市场检查基本制度,列举了日常通用的检查职权以及执法责任追究的通用情形。,第二节“协同监管”。明确综合执法、纵向联动、横向联合、线索移送、证据互认等制度,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与监管机关的执法成本。,第三节“信用监管”:围绕建立信用监管制度,以信用监管基础信用监管方式信用信息应用的逻辑线索,规定信用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即以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互通共享为基础,以信息的公开、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分类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以推广信用信息的应用为目标,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
11、限”。,第四节“风险监管”:风险监管是市场监管方式的创新,是从事后应对转向事前预防的重要手段,代表市场监管未来发展的趋势。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管制度,积极开展风险联动防控,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对开展风险监管全过程进行了规定,着重解决风险监管当中制度不健全、协作不到位和手段不科学等问题,加强对风险的防控联动,防范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第五章“社会监督”(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一条)。本章主要从公众监督、行业自律、专业服务机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四个方面规定社会各方参与市场监督的方式和渠道。规定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的监督权,畅通社会公众
12、的监督渠道,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参与市场监管,保障新闻媒体对市场监管的舆论监督权,突出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督中的作用,并明确政府在鼓励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回应社会关注和新闻焦点等方面的有关要求。构建政府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化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本章主要是针对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的执行力。,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依照立法惯例,本章主要明确了其他依法定授权的组织开展市场监
13、管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条例的生效时间问题。,在立法技术层面上,结构布局合理,行文表述规范。,在监管权责配置上,权责分配清晰,部门运作协调。,在监管方法上,具有革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的特点。,在监管辅助层面,强调自律共治,引导社会参与。,条例特点,在立法技术上,条例除“总则”和“附则”之外,共有五章,权力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互相补充并共同构成了两大监管主线。其中权力部门监管又根据市场主体“进入”与“运行”这两个不同的时间阶段,具体划分为“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逻辑紧密而又全面地确保了监管的持续性。在立法文本语言表述上,法言法语使用得当、字斟句酌;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主要法律条款要件齐备,
14、可为监管执法、司法与守法提供具有操作性的依据与指引。,在监管权责配置上,条例对市场监管权责的配置分为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第二章、第四章第二节分别从“监管权责清单”、“监管权责划分”、“监管重心下移”、“相对集中监管执法职能”、“协同监管”方面,对不同监管部门的具体权责作了较清晰的划分,能够有效遏制监管执法中的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第二个维度是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力与权利边界划分。第三章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许可目录化”、“市场准入许可标准化”等方面,明确划定了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层面的权力边界,由此可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市场进入自由。第四章通过系列监管方
15、法的创新与变革,有助于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不当干预,确保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在监管方法上,条例最大的亮点体现在“信用监管”、“协同监管”与“风险监管”等新的监管方法的运用上。上述新的监管方法与手段主要来自于起草者的监管实践工作经验,遵从了一种与惯用的“自上而下”的法律生成路径所不同的“自下而上”的法律生成路径,提高了条例对于市场行为的回应力。此外,条例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对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将有很大助益。,在监管辅助层面,条例与其他类似法规相比,一大创新之处在于彰显市场监管的“社会协同共治”。条例不仅在总则部分将“社会协同共治”、“市场主体责任自负”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
16、定,而且专门设置一章(第五章社会监督),本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的目标,就加强公众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社会力量承接政府管理职能、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监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监督、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作出了系列规定。,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就市场监管问题开展综合立法的项目,是一个全新的立法项目,体现出在市场监管方面的前瞻性与预见性,是一部比较成熟的地方立法文本,不但在全国开创了市场监管地方立法的先河,而且可望助推广东商事制度改革,为其他地区乃至国家市场监管立法提供可借鉴经验。妥善处理了立法与改革、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惩戒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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