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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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地 址:天津市西青区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12号楼联系电话:022-60215658邮 编:300384邮 箱:,所 长:尹贻林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所长:严 玲 教授 柯 洪 副教授,工程价款管理实务 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stitute of Public Project&Cost Engineering,目 录,2,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
2、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版清单)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途径,是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市场工程造价机制持续顺利发挥作用的关键措施。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 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
3、前 言,3,“两个凡是”,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4,变革1.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强制性全面升级,13版清单中“应”改为“”一词的强制性条文,6,(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已颁布的13版清单中,与08版清单内容基本一致的强制性条文为十条。其中六条强制性条文的语气增强,将条文中“”字修改为更具强调性的“”一词。,应,必须,08版清单中六条含有“”字的强制性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
4、为竞争性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1.5,4.1.8,3.2.1,3.2.2,4.3.2,4.8.1,应,应,应,应,应,应,应,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为15条在数量上与08版
5、清单保持一致。不同之处在于,13版清单取消了08版清单中针对“”的五条强制性条文,增加了对 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7,13版清单清单强制性条文调整,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8,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强制性条文的调整有以下两点意义:,首先,取消08版清单中针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 其次,13版清单新增的针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的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已无需强制性规定来强调其重要性,同时也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
6、适用范围更广。,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实际工作,可操作性更强。,13版清单通过对原强制性条文措辞的修改与内容的修善均大大增强了清单规范的强制性。,(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变革2.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打破了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10,典型类似语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
7、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变革 3.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1,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
8、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13版清单第3.4.1条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12,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当以下三种因素出现时,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13,法律法规类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14,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
9、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15,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10、,(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以变更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法。因此,出现本条
11、规定情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6,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革累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
12、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文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17,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
13、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新增措施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18,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
14、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9.6.2条、9.6.3条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工程项目清单项目中出现量差的调整原则。,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15、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原则。,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时,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原则。,(1)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
16、5%),调整合同价款。(2)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19,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由此可见,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20,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变更类风险,包括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
17、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 引起的工程变更。,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 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变革 4.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1,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规范第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13版清单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
18、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规范第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2,规范第11.2.1条: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 本规范;2 工程合同;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 投标文件;7 其他依据。,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23,以加强发包人职责为手段,24,2.1 加强
19、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2 加强发包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职责2.3 加强发包人对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职责2.4 加强发包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职责2.5 加强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2.6 加强发包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职责,以往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13版清单第4.1.2条规定:,2.1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25,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20、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发包人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13版清单中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清单规范与合同谁效力优先。,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6,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
21、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国家有关规定,13版清单属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范畴,结合13版清单建筑法的第十八条可以理解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13版清单的规定执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应同13版清单相冲突。,结论:13版清单是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执行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违反了13版清单,也就违反了建筑法,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违反13版清单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合同 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1)违反上位法的
22、规定无效,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7,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指出,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统一格式。13版清单的编号为GB50500-2013,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
23、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结论:13版清单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是由标准化法赋予的,违反了13版清单中的强制性条文也就违反了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五)可以判定合同无效。,(2)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8,结论: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条款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效力优先,基于公平性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在合同中约定所有风险由承
24、包人承担。如果招标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出现类似于“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承包人承担”或者“让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等约定,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规定,可以判定此类约定为显失公平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可以判定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承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界定,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9,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优先执行,一、合同至上的思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
25、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论: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条款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合同条款的效力优先,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必须主动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以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而不是仅仅将风险通过合同约定转嫁给承包人。,2.2 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13版清单第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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