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件评析.ppt
《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件评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件评析.ppt(5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件评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丁文联2011年5月,2023/9/1,2,资料来源,中国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国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2023/9/1,3,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专利纠纷案,案情讨论: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限定作用参考意见: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特别是发明目的,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其他涉及权利要求解释的参考案例:付志洪、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台上先驱建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孙守辉诉
2、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柏礼贸易有限公司、百胜(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2023/9/1,4,原告享有“高架立体建筑物”的发明专利权,其在本案中主张其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4、5、6、7。该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高架立体建筑物,建设在地基上,其特征在于:每组高架立体建筑物由空间支架和支承在空间支架上的房屋单元构成;固接于地基的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该空间支架有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该空间支架的顶面为道路;所述空间支架为支承于地基上的螺旋体通道,该螺旋体通道呈螺旋形盘旋上升,其下端连接地面道路构成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所述空间支架四周及表面布置的房屋单元
3、为固定布置或能移动的布置。”“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支架的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还包括垂直于地面的电梯、斜置滚梯及螺旋上升楼梯中的一种或其结合。”“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支架的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还有垂直地面设置的交通设施。”,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建八局专利纠纷案,2023/9/1,5,“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空间支架与地基之间设置有支撑架,该支撑架为立柱、斜柱、金属网架、金属桁架、墙体中的一种或其结合。”“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支架的顶面四周还间杂设置
4、有停车场、商业区、娱乐设施、绿化带的一种或结合。”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第1页记载:“现有的单层或多层建筑都是沿地面布置在建设用地上的,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能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多;高层虽然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能建设的建筑面积较多,但建筑相对封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性较差,舒适度较差。”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还记载:“本发明有以下积极有益的效果:本发明将房子布置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能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建设较多的建筑面积,节约用地,同时改善居住交流性和舒适度,并且交通工具可直接到达各户门口。”,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建八局专利纠纷案,2023/9/1,6,法国馆建筑物在其由纵横交错的横梁
5、支撑的坡道表面布置有若干房间,这些房间未占用坡道的四周空间。被告中建八局系法国馆建筑物的承建单位法国馆抗辩认为其属于单体建筑,空间支架也不能行车。法院认定的技术不同点:房屋是否位于空间支架的四周。(见王群专利说明书)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王群还起诉丹麦馆,并与荷兰馆交涉。,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建八局专利纠纷案,2023/9/1,7,法国馆,2023/9/1,8,丹麦馆,2023/9/1,9,荷兰馆,2023/9/1,10,其他涉及权利要求解释的案件,付志洪、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台上先驱建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
6、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改判支持,再审同意二审判决。再审认为虽然单从权利要求记载很难判定竹、木、植物纤维之间关系,但根据说明书实施例记载“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可见三者包括选择关系,而不是要全部具备。)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种钢砂生产方法”,一审、二审、再审均确认被控侵权方法中的“一级破碎”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中的“二级破碎”,不构成等同侵权。虽然术语在相关行业领域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比如工序关系、设备、出料与进料等等,指明了其特定的含义,并且该界定明确了权利要求保护
7、范围。孙守辉诉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柏礼贸易有限公司、百胜(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简易牙膏挤出器”,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被控侵权的是一种卡通鱼形的框架体。一审、二审、再审根据权利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陈述确定权利要求1限制专利产品整个框架体为梯形。),2023/9/1,11,小结,越来越重视专利文献的公示意义。体现于,确立并强调这样一些原则:说明书与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技术术语无特别解释应采用通常解释;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相关技术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含义;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与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保证获得专利或为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权范围作出的限制。,2
8、023/9/1,12,2、奥诺公司“活性钙”发明专利纠纷案,案情讨论:对专利要求的修改如何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参考意见:为克服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缺陷而修改权利要求可能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其他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案件:万高公司藏药胶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竹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2023/9/1,13,澳诺公司系“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的药剂:活性钙4-8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谷氨酰胺或谷氨酸0.8-1.2份。”涉案专利在申请公开文本独立权利要求书中要
9、求为可溶性钙剂,可溶性钙剂为葡萄糖酸钙、氯化钙、乳酸钙、碳酸钙或活性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上位概念“可溶性钙剂”包括各种可溶性的含钙物质,它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而申请人仅对其中的“葡萄糖酸钙”和“活性钙”提供了配制药物的实施例,对于其它的可溶性钙剂没有提供配方和效果实施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其它的可溶性钙剂按本发明进行配方是否也能在人体中发挥相同的作用,权利要求在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审查员认为应对其进行修改。申请人根据此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vs澳诺(中国
10、)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9/1,14,澳诺公司发现午时药业公司生产并在河北等地广泛销售其产品新钙特牌“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以午时药业公司和王军社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经鉴定,午时药业公司产品含有葡萄糖酸钙,而涉案专利是活性钙。涉案专利“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活性钙4-8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谷胺酰胺或谷氨酸0.8-1.2份。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权人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是为了使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产生禁止反悔。最高院再审认为,这种修改不是所谓澄清性修改,而是授权程序中因“可溶性钙
11、剂”保护范围过宽而进行实质修改,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由于权利人放弃“葡萄糖酸钙”技术方案,故“活性钙”与“葡萄糖酸钙”不构成等同。,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vs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9/1,15,其他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案件,江苏省万高制药公司藏药胶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一审、二审没有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最高院再审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根据权利人在授权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中陈述,涉案专利中的“煎煮2次(节省成本)”、“粉碎成细份,过200目筛(胶囊内容物混悬体系最稳定”与被控侵权的“煎煮3次”、“研成细粉(要求稍低)”不构
12、成等同侵权。】竹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可折叠式竹席,无缝隙,平整)小结:禁止反悔原则、捐献规则在等同侵权认定上有着重要意义,最高法院在积极地明确这些规则的适用方法。,2023/9/1,16,3、张喜田“氨氯地平”发明专利纠纷案,案情讨论:方法专利权延及保护的产品参考意见: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延及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能延及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延伸讨论:什么是“直接”获得的产品。,2023/9/1,17,张喜田于2000年2月21日申请并于2003年1月29日取得“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发明专利,该专利公开了制备左旋氨氯地平的方法。由左旋氨氯地平可制造下游
13、产品,如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和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新药由中奇公司研发,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原料药)由华盛公司生产,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终端产品,商品名“玄宁”)由欧意公司生产并销售。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评审中心网页查询,结果为国内生产左旋氨氯地平的产品为华盛公司、欧意公司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左旋氨氯地平片和张喜田生产的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及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张喜田、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vs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9
14、/1,18,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内容看,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中间产物,而非左旋氨氯地平的本身。一审认为涉案专利能够延及被告产品,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方为左旋氨氯地平的拆分方法,依照该方法不能直接得到产品,而左旋氨氯地平化合物与马来酸、苯磺酸等经过成盐工艺后成为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后,才成为真正产品。故涉案专利能够延及被告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最高法院再审认为,专利仅保护依专利技术获得原始产品,被告产品均为对实施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不属于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撤销一、二审判决。,张喜田、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
15、公司vs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9/1,19,4、依莱利利公司“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案,案情讨论:如何认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参考意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合理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则不应视为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023/9/1,20,伊莱利利公司是“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这是取得中间体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其中由核糖反应生成核苷的步骤系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该专利说明书中有关于83至19这一温度区间内、随着温度变化
16、的比例表。2007年2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5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按照权利要求1的条件,存在过多无法预见产物异头物是否富集的情形,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个范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要通过反复实验进行筛选,才能选出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4条第四款规定,宣告该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伊莱利利公司不服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高法院也驳回其再审申请。,(美国)伊莱利利公司vs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哈尔滨誉衡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天衡制药有限
17、公司、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3/9/1,21,5、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案情讨论: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比对的重点是什么吗参考意见:应关注于共性特征以外的设计特征(往往是存在设计空间之处的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同样应关注于这一点。参考案例:万丰公司“摩托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延伸讨论:谁是一般消费者,2023/9/1,22,本田株式会社是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2001年申请)。双环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新凯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分别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两
18、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查,于2005年3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2006年3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10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05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维持。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维持原判。本田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vs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3/9/1,23,再审中,最高法院认为,诉争类型汽车外观设计
19、的“整体”,不仅包括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以及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还包括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应当予以全面观察。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诉争类型汽车的特点,权衡诸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相反,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见本田公司汽车外观设计),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vs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3/9/1,24,本案中,本专利所示汽车的外观设计与证据1所示汽车的外
20、观设计相比,在前大灯、雾灯、前护板、格栅、侧面车窗、后组合灯、后保险杠、车顶轮廓等装饰性较强部位均存在差别。特别是,本专利的汽车前大灯采用近似三角形的不规则四边形设计,配合带有小护牙的倒U形的前护板和中间带有横条的格栅;汽车侧面后车窗采用不规则四边形设计,且后窗玻璃与后组合灯之间由窗框所分离,配合车身上部与下部的平滑过渡;汽车后面采用后组合灯从车顶附近开始一直延伸至后保险杠翘起部的“上窄下宽”的柱形灯设计,配合带有护牙的U形后保险杠,都比较突出、醒目,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显然,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所示汽车外观设
21、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上述差别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最高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8105号决定。,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vs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3/9/1,25,6、“鳄鱼”商标案,案情讨论:如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近似”参考意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近似的实质是“混淆”,需要考察历史情况。其他参考案例:“雏鸡”与“银鸡”、“张小泉”、,2023/9/1,26,两只鳄鱼,2023/9/1,27,拉科斯特公
22、司创办于1933年,同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此后其产品主要在欧洲销售。20世纪60年代,拉科斯特公司开始将其产品推向亚洲。70年代末,其产品进入香港。1980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但数量有限,1994年正式开设专柜或专卖店。2000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自1980年以来,其先后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鳄鱼图形”商标,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其公司对注册的“鳄鱼图形”商标享有专用权。鳄鱼国际公司前身系陈贤进于1943年在新加坡创办的利生民公司,该公司于1949年申请并于1951年在新加坡获准注册了“crocodil
23、e+鳄鱼图形”商标。利生民公司产品于1953年进入香港,主要在东南亚地区销售。1983年,利生民公司更名为鳄鱼国际公司。1993年,鳄鱼国际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CARTELO及图”商标,其产品于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vs(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23/9/1,28,利生民公司曾于1969年在日本大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拉科斯特公司侵犯其商标权。1973年双方在大阪高等法院达成和解:利生民公司同意拉科斯特公司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1983年6
24、月17日,双方还签订协议,意图在于:(1)结束并最终解决双方之间未决的所有法律纠纷、法律行为、分歧、争议和请求;(2)开发其自己的业务;(3)合力反对第三方侵权人;(4)双方希望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国家开展合作;(5)拉科斯特公司愿意付给利生民公司过去支付“鳄鱼”商标保护和防御费用的补偿金;(6)双方同意表A和表B(见附件一)所示其各自徽标,可在相关市场中共存不致混淆;(7)双方还打算如有可能在世界其他地方进行合作。此外,双方约定的地域包括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vs(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上
25、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23/9/1,29,拉科斯特公司于1980年10月30日在中国注册了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于1996年10月7日注册了第879258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于1997年2月7日注册了第940231号“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及仿皮革,及其制品,包括皮包、钱包等;于1999年9月28日注册了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鞋等。鳄鱼国际公司于1993年12月申请了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商标,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知识产权 诉讼 典型 案件 评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903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