篁碧畲族乡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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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篁碧畲族乡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一、社保类序号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受理、核查、上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o第七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I簿和居民身份证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
2、镇(街道)事务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受理、上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部门序号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受理、上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申请表(附表十四,三联),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附表十五),交村(居)协办员,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受理
4、、上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八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序号事项名
5、称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受理、核查、上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号)第四十条: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八,三联,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H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人力资源社
6、会保障部门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咨询、指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发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六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7、部门序号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7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咨询、指引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57号)第十七条: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基层服务组织或退休人员所在管理单位应于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并在“江西人社”手机APP记录核实方式、核实结果等信息。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号)二、工作措施(一)工作主体和职
8、责分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受县级经办机构委托开展认证工作,指导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象自主或到经办机构网点接受认证,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并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查询咨询、指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号)第十六条:采取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的地区,应采取定方式将当年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公示,条件允许的地区要在参
9、保人员所在地进行公示,并提供缴费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序号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9社会保障卡服务(申领、启用、应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应用锁定与解锁、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领、换领、换发、注销)咨询、指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三、责任分工。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0求职登记办结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10、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1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办结社会救助哲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序号事项名称
11、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12就业登记咨询、指引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就(2009)7号)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登记证核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和登记证的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13失业登记咨询、指引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就(2009)
12、7号)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登记证核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和登记证的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序号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1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咨询、指引1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六、简化审批程序。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
13、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2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D13号)三、巾清程序和要求(一)申请。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线下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网络端可通过“赣服通”、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人力资源
14、社会保障部门15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咨询、指引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第二十六条:(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申
15、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医保类序号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1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含注销登记)受理、初审、上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包括乡镇、街道的医保所、劳保站、人保所等,以下统称代办机构)负责代办,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统称基层代办点)的专职或兼职协管
16、人员(以下简称为基层协办人员)负责协力、笫九条: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也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代征个人缴费。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户Il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样表一)。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业务经办流程如下:1.以社区、行政村、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单位,由基层协办人员统一收集、初审、记录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由其汇总后将登记资料报送到所在地的代办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代办点可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与登记资料同
17、时报送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参保后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的,应注销医保关系。参保人(委托人、继承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基层代办点提出注销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注销登记表(样表三),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基层协办人员将注销相关材料上报代办机构,由其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医疗保障部门序号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1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受理、上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因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
18、,应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时到经办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样表二),由基层代办点的协办人员上报户籍所在地的代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或代办机构审核后办理信息变更。医疗保障部门1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咨询、指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C2O162120号)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19、医疗保障部门1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咨询、指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七十六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零星报销原则上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各地也可结合结算方式,采取其他便民快捷的方式进行。L到代办机构或经办机构申报2.由协办机构代为申报医疗保障部门序号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20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咨询、指引1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
20、服务。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第710号修正)第十六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医疗保障部门2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咨询、指弓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第十九条:城乡居民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在本年度待遇享
21、受期内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中断,办理转出手续后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转入地按照当地待遇标准享受。医疗保障部门22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咨询、指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医疗保障部门序号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实施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备注2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2、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咨询、指引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十)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2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医(2008)24号)三、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各统筹地区要提高对参保人员申报特殊慢性病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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