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博雅课程民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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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一、民法主体二、民事行为三、民事责任,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基本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民法与社会经济交往的关系更加密切,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一、自 然 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承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资格统一体,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2、担民事义务。”宣告死亡: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
3、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监护制度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右列亲属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
4、,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3、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管。(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诉讼活动。(3)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确定新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成年或精神病人治愈,则监护关系自动终止,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和表现形式,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行为不得违背法律和
5、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示,默示,书面,口头,作为,不作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效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以外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以及纯获利益以外的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末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合
6、同行为,3、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并根据不同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缴财产,二、代理,(一)代理概述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的特征,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按照产生根据,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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