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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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渡槽、码头、造(修、拆)船项目、道路、渡口、管道、隧道、缆线、取水、排水、生态修复、景观、航道整治工
2、程涉及的锚地、待泊区等工程及其他公共设施等,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至I位。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五条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一)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
3、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机构审批,小型项目由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1 .长江干流河道;2 .淮河干流河道(包括蓄洪区、行洪区)以及颍河阜阳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沈河邵楼以下河段;3 .茨淮新河河道;4 .怀洪新河河道;5 .济史杭灌区总干渠;6 .驷马山引江水道;7 .龙河口、佛子岭、磨子潭、响洪甸和梅山等省管水库;(二)颍河、涡河、史河、新汴河、洪汝河、水阳江、滁河等跨省河道省界河段,按流域管理机构规定执行。(三)跨市(设区的市,下同)河流边界河段上的涉河建设项目,其中两市界河河道内的,由省水利厅审批;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上的,须由建
4、设项目所在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由省水利厅审批。(四)其他河道内兴建的涉河建设项目,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1。第六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等,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不得超审查权限,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安徽省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见附件2。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涉河建设项目,其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划分以各流域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5、。第七条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省管河道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管理权限报流域机构审查或将审批意见通知初审单位。小型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审查批准前应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二)省级审批的跨市河道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相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
6、抄送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待相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一同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其他河道市、县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程序,建设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涉河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以各流域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准。第八条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在提出涉河建设方案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包括申请缘由,涉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二)涉河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如项目立项、岸线批复、取水许可等);(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包括控制点坐标,所
7、在流域河段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纵、横断面图,关键部位结构图、地质钻探平面布置与剖面图等有关资料);(五)涉河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等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对于大、中型及涉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小型涉河建设项目,应当附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六)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七)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对河道行洪能力、河势稳定、防洪工程安全、岸坡稳定、水利规划实施、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涉河建设项目,可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替代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详见附件3)o报告表
8、适用形式主要包括:(一)两岸均无堤防,工作井或入、出土点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管线类穿河工程;(二)两岸均无堤防,桥墩、桩柱、塔基等建(构)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的桥梁类跨河工程;(三)位于无堤段的浮码头工程;(四)位于无堤段,泵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或为全地埋式结构的取排水设施;(五)其他对相关方面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小型涉河建设项目。第十条审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第H一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
9、合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铁路、长距离输变电线路、长距离引水管道等在同一个市域内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及建设方案审批的,可参照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优化审批流程。第三章审查要求第十二条涉河建设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畅。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是否符合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2)是否符合江河流域
10、综合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3)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5)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8)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10)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第十三条具体技术要求如下:(一)修建桥梁、码头、栈桥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影响河势稳定。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不小于L2倍)。(二)跨河、跨堤建筑物的上
11、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护坡、防渗工程。护岸、护坡、防渗工程必须由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一般应超过5.0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五)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好)的桥梁,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
12、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管道(顶管或定向钻穿越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穿堤处最低点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O.5m以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六)办公、生活等建(构)筑物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造(修、拆)船项目可在河道外滩地布置少量设计洪水位以下采用透空结构的必备生产设施外,河道外滩地及内护堤地不应布置堆场、仓库、厂房、车间等建(构)筑物。(七)堤防保护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必须满足防渗要求。第十四条严禁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汉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
13、,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第四章开工准备第十五条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备案。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等。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报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备案。省水利厅审批的跨市河道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项目跨两市的,可由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审核后,分别报所在
1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管理河道上的的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方案,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涉河建设项目对影响分析范围内水利工程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可依据“等效替代”原则,采取工程或非工程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涉河建设项目对1级堤防、2级堤防、重要水利工程和水文观测有影响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专项设计一般与涉河建设方案合并审报,具有两项以上工程措施的专项设计,经审核后可在开工前与施工方案同步报备。第十七条涉河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
15、派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涉河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包括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应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第五章监管要求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安徽省涉河建设项目信息通报、定期巡查、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同时实施及责任追究四项制度,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凡不符合水法规规定和批复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其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河道管理单位)和厅属直接管理工程的水管
16、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河道管理单位)以及厅直水管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省水利厅每半年抽查一次。每次检查、抽查,负责巡查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件4),拍摄相关视频影像资料,形成项目检查台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条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内容汛期不得施工。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涉河项目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经批准占用河道滩地、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偿、恢复与等效替代等措施;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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