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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水利工程施工炮损补偿处理指导意见(修定稿)随着我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部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土石方爆破作业对周边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为维护全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沿线人民群众的利益,营造和谐施工环境,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补偿工作原则坚持维护群众正当利益,以人为本;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环境和谐的原则。坚持合理诉求解决到位,实事求是;过高诉求解释到位,耐心细致的原则。坚持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属地管理;施工单位负责补偿,及时兑付的原则。坚持规范炮损处理程序,公正公开;严格炮损补偿标准,公平合理的原则。二、补偿范围爆破作业点距离200米范围内的居
2、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水源等财产损失(以下简称“炮损”)的补偿处理。200米以外原则上视为无炮损影响区。三、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一)工程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协调指导责任主体,负责炮损处理补偿协调指导工作,成立炮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公安、国土、水利、安监、移民、信访等单位以及工程涉及的乡(镇)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检查辖区内炮损处理补偿相关工作,维护受损群众正当利益,化解炮损引发的相关矛盾纠纷,保障工程顺利施工。(二)工程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为协调处理责任主体,负责炮损处理补偿具体协调事务,成立炮
3、损处理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炮损工作组”)。炮损工作组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炮损工作组主要负责施工爆破作业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水源等进行现状摸底调查;爆破作业完成后的定损工作;在炮损补偿金额上发生争议时协调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施工单位的委托,与受损方签订补偿协议,收到炮损补偿资金后,及时向受损方支付炮损补偿费用。(三)项目法人为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控,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爆破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爆破对施工区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积极
4、配合炮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炮损工作组开展炮损处理补偿相关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炮损补偿费用。(四)工程监理单位为爆破作业的现场监管责任主体,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爆破方案,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爆破作业,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加强爆破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五)施工单位为炮损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施工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在出现炮损问题后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支付补偿费用。爆破作业人员应为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爆破员,其相关证照报炮损工作组备案。在爆破前必须编制爆破方案,报监理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炮损
5、工作组备案。施工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在爆破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信号,并配备警戒人员;在居民集聚区爆破时,还必须编制专项土石方开挖爆破施工方案,并进一步采取拦挡、覆盖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畜及财产安全。爆破作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严格按规定填装药量。爆破作业完成后如出现炮损问题,要积极配合炮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炮损工作组开展炮损处理补偿相关工作。四、补偿工作程序(一)摸底调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爆破作业前,应将施工爆破方案、施工工期安排等资料报送炮损工作组,并同时向炮损工作组提出开展摸底调查工作的书面申请。炮损工作组收到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和申请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点影响范围内的房
6、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水源等进行现状调查,对调查情况逐一登记,按一户一册一光盘建档。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炮损工作组、施工单位和潜在受损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持一份,作为炮损补偿的基础资料。摸底调查按离爆破作业点越近越详尽的方式进行,调查范围以距爆破作业点距离200米为限,200米以外原则上视为无影响区。对于工程地质特殊地段,可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对调查区域适当放宽作预防性摸底调查。爆破作业前的摸底调查工作,要特别注意对建筑物已损坏、开裂的部分做好标记、编号并拍照或录像。照片或录像中应尽量摄入具有标尺、时间等可供参照的物体,以及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进一步由县级政府组织协调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参与,形
7、成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二)报损和定损1、报损。爆破作业结束后,受损方应在15日内一次性向炮损工作组书面提出受损核实申请,申请要载明受损的全部内容。2、定损。炮损工作组接到受损方的受损核实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炮损现场,对照施工爆破作业前摸底调查的原始记录进行核实。炮损核实结果由炮损工作组、施工单位和受损方三方共同确认。对于三方认可无争议的炮损,炮损工作组应依据该大型水利工程施工炮损的补偿标准计算受损方损失补偿费用,与受损方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对于部分房屋受损严重的,由受损方提出书面申请,施工单位出资与受损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房屋进行鉴定,如经鉴定为危房需要搬迁的,
8、按照同一工程房屋搬迁安置相关办法和标准进行处理。对于施工单位与受损方在炮损定损问题上存在争议的,由炮损工作组协调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采取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定损,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补偿。定损结果在争议双方各自主张金额之间的,鉴定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定损结果高于或等于受损方主张金额的,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定损结果低于或等于施工单位主张金额的,鉴定费用由受损方承担。鉴定机构定损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解决。(三)补偿施工单位应在炮损工作组定损结束后1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汇入足额补偿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炮损补偿
9、资金后与受损方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向受损方支付炮损补偿费用。炮损补偿工作应在炮损工作组定损结束后30日内处理完毕。无争议且数额不超过2000元(含)的补偿可不签订补偿协议,经炮损工作组、施工单位和受损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炮损情况和补偿金额后进行支付。(四)争议处理1、因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爆破作业,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或装填药量超过规定,或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行野蛮施工,导致距爆破作业点距离200米以外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施工单位不能提供其不存在违规爆破有效证据的,不得以处理距离超过2OO米为由拒绝补偿。2、施工单位按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过程符合爆破安全
10、规程要求,不存在野蛮施工行为,且能提供其不存在违规爆破有效证据,但距爆破作业点距离200米以外的居民或单位坚持要求进行炮损补偿的,应由申诉方向炮损工作组提交炮损鉴定书面申请,并预交鉴定费20005000元/项,施工单位按1:1比例向炮损工作组提交相应鉴定费。炮损工作组协调施工单位和要求补偿的居民或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炮损的,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且按本指导意见进行补偿;鉴定结果不是炮损的,鉴定费用由申诉方承担。五、受损方领取炮损补偿费用后,其受损的房屋等由其自行负责修复或恢复。爆破中落入土地的飞石、废渣等,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也可折算成工时费,交由土地承包人负责清
11、理。六、对于人畜饮水水源等对群众生活影响大、损毁后难以恢复的设施,施工单位应尽量避免爆破作业对其造成影响。确实无法避免的,应事先与项目法人单位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并由地方政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取得谅解和支持。由项目法人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和永久供水方案,同一工程设计单位在此基础上编制详细的供水方案报项目法人,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乡(镇)政府等进行评审,施工单位根据评审后的供水方案自行或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好临时应急和永久供水问题,相关建设程序按新增项目办理。七、对于爆破作业造成的房屋损坏危及人身安全的,或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施工单位初步核实后应在三日内
12、检漏维修或及时采取安全过渡措施。炮损工作组与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确需采取安全过渡措施的,由炮损工作组与受损户签订安全过渡协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过渡时限根据受损房屋修缮时间协商确定。初步核实有争议的,及时报告炮损工作组取证后,协助排除安全隐患,争议的后续问题参照第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理。初步核实可认定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经炮损工作组确认,可以不处理,但要做好取证及善后工作。若发生争议,参照第四条第(四)款进行处理。八、大型水利工程施工炮损的补偿标准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邻及其它行业建设工程的炮损补偿标准等,由工程的项目法人组织制定,由水利厅经调研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13、。未列入工程炮损补偿标准中的财物损坏,可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补偿。九、炮损处理相关费用(一)炮损处理工作经费。即炮损工作组开展爆破作业前摸底调查、报损和定损、补偿、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按300元/户包干使用。该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据实向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其费用从初步设计概算中建设单位实施管理费中列支。(二)炮损补偿费用。即经定损后实际补偿给受损方的费用,由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在合同中约定。(三)安全过渡措施费用。即对爆破作业造成的房屋损坏危及人身安全确需采取安全过渡的,按每年1900元/人计,包括租房补助每年1200元/人、二次搬家补助300元/人、处理安全过渡中遇到的其他问题所产生费用,由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在合同中约定。十、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大型水利工程施工炮损问题,按本指导意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十一、相关人员在协调处理大型水利工程炮损相关问题时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严禁乱开口子、乱表态;严禁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十二、我省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炮损补偿处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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