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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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
3、展网约车。网约车车型档次和购置价格应当高于本地巡游出租汽车标准。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和支持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利用现有车辆和人员提供网约车服务,加快推动出租汽车转型升级和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第四条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相关问题。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4、门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接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实施网约车市场监管。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发改、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商务、人社、市场监管、网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六条在呼伦贝尔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
5、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地区企业法人,需设立在本地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是在本地区设立办事处;(二)在本地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运营机构、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培训场所;(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六)网络
6、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在呼伦贝尔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根据所经营的区域,向呼伦贝尔市或各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辖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
7、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设立办事处的,比照提交除本市辖区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以外材料;(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服务设备设施、人员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说明(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等证明材料;(五)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市场、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使
8、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管平台证明材料;(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
9、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最长经营期限为4年)。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本地区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
10、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限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原许可部门撤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运营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
11、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应为呼伦贝尔市号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无未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36个月以内,且行驶公里数未满60万千米;(三)安装固定的并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接入公安治安监控平台;(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机动车环保排放标准;(五)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车价格不低于运营地巡游出租汽车均价;(六)不得喷涂网约出租汽车标志
12、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车身外观与行驶证上照片保持一致,不允许喷涂放置安装标志、标签、标牌、广告、粘贴等;(七)车辆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由已许可在本地区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及合作意向书,或车主本人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及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作意向书到所运营地的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办理。由运营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三条网约车行驶
13、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第十四条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或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车辆予以清退。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第十五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交通运输主管核发的
14、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执行。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吊销记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一)(二)(三)项由地方公安部门负
15、责核查,于10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四)(五)(六)项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第十六条由已许可在本地区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驾驶员的委托书及合作意向书办理,或驾驶员本人持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与网络车平台公司的合作协议自行办理,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且驾驶员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发放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须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到申请部门办理网约车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营运。其从业考试、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继续教育等事项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网
16、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和管理,积极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对进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质量、运营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第五章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安全运营责任主体,承担社会责任和承运人责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相关记录。(一)承担安全运营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运营机制,督导安全运营工作,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公布有关规章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二)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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