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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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贝L第二条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兵团所管辖道路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道
2、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三条兵团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兵团本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筹集、集中管理、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第四条建立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兵团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兵团公安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法院、兵团民政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兵团财政局。各师市应参照兵团本级建立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机
3、制。第五条联席会议职责:(一)研究制定救助基金有关工作实施方案、指引等;(二)及时协调解决兵团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三)定期通报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四)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五)审定师市联席会议报送的需由兵团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六)在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七)其他需由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兵团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兵团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各师市财政局依法监督检查当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牵头
4、建立当地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发生的救助基金有关争议问题。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第七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负责督促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缴纳救助基金,并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保险公司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兵团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兵团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
5、偿工作,应当配合当地财政部门统计核算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师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知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属于机动车范围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发生事故时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兵团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当地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兵团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当地医疗机构依法申请或协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兵团民政
6、局负责指导各师市民政部门监督当地殡葬服务机构依法申请或协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核实比对。兵团法院负责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救助基金追偿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指导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救助基金相关案件。第八条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接收救助基金资金;(二)主动受理、审核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并及时垫付;(三)追偿垫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四)按规定履
7、行核销程序;(五)代为保管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受益人不明的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六)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七)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用和管理有关政策;(八)管理救助基金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公安局应推进兵团各级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交通事故伤员“先抢救、快垫付、后追偿”绿色通道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交通事故伤员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第十条兵团救助基金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提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
8、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筹集第H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第十二条救助基金筹集采用封顶机制,兵团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第十三条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
9、。根据兵团救助基金收支情况,结合救助基金封顶机制,兵团财政局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在国家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兵团具体提取比例,报兵团同意后实施。第十四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每年兵团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汇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兵团财政局。第十五条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统计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兵团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兵团财政局。第十六条救助基
10、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资金,追偿资金按规定转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救助基金账户。第十七条兵团财政局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补助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拨付。第十八条兵团救助基金接受社会各界捐款,主动接受捐款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第四章救助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条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
11、垫付。对确需转院抢救的受害人,由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抢救证明,所产生的抢救费用仍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垫付。第二十一条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垫付标准: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抢救费用垫付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垫付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拨付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额度在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上报兵团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丧葬费用垫付最
12、高限额为兵团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二十二条抢救费用申请、受理审核和垫付流程:(一)提出申请1 .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兵团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垫付通知书(垫付通知书见附件1),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兵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管理的事故,由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比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2 .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受害人或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垫付申请表见附件2),医
13、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垫付抢救费用需要的相关材料。自对伤者开始抢救之日起60日内,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垫付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垫付抢救费用需要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将交通事故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和超过7日后的抢救费用分别核算,分别出具相应费用清单和凭证。(二)受理审核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具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以及医疗机构、受害人或其亲属提交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
14、南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审核结果通知书(审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4),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或申请人。具体审核内容如下:1 .是否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2 .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3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应当扣除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三)及时垫付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15、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第二十三条丧葬费用申请、受理审核和垫付流程:(一)提出申请1 .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兵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当地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垫付通知书(垫付通知书见附件1),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兵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管理的事故,由当地兵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比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2 .由受害人亲属自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的60日内,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垫付申请表见附件3
16、)o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垫付丧葬费用需要的相关材料。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由殡葬服务机构自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的60日内,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垫付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垫付丧葬费用需要的相关材料。(二)受理审核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当地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丧葬费用垫付通知书、殡葬服务机构或申请人提交的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具审核结果通知书(审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4),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
17、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相关殡葬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具体审核内容如下:1.是否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3 .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4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三)及时垫付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第二十四条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就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兵团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兵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民
18、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五章救助基金的追偿与核销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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