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建设运行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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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CCSA10B4201武汉市地方标准DB4201TXXXX-XXXX12315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建设运行规范Specificationsfortheconstructionandoperationof12315consumerrightsprotectionservicedemonstrationstationsXXXX -XX-XX 发布XXXX-XX-XX实施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15基本要求16建站模式与职责27建设要求271场所要求279人员要求28运行要求2A1受理渠道2A9工作流程28.2.1受理28.2.2评
2、估38.2.3处理38.2.4反馈38.2.5改进38.2.6归档与信息管理39管理要求391管理制度39.1.1 投诉管理制度39.1.2 长效管理制度49.1.3 安全管理制度49)管理目标49.2.1维权情况49.2.2消费环境4Qy创新管理举措510认定管理5m1认定范围5m,认定程序510.2.1企业申报510.2.2审查推荐510.2.3审核评定510.2.4结果公示51跟踪管理510.3.1业务指导510.3.2动态管理510.3.3撤销授牌611评价与改进6附录A(规范性)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标识标牌7A.1服务站匾牌7A.2服务站桌牌标识7A.3服务站公示牌7A.4示范点
3、荣誉牌匾8附录B(规范性)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9附录C(规范性)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簿10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建设运行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以下简称“示范站”)建设运行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建站模式与职责、建设要求、运行要求、管理要求、认定管理、评价与
4、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12315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建设和运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1消费维权服务站consumerrightsprotectionservicestation由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依托与消费者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主体或社会团体建立的用于快速、便捷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消费信息咨询服务的固定场所。1肖费维权月艮务示范站consumerrightsprotectionservicedemonstrationstation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消费维权服务站。4基本原则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
5、则:a)自愿申报原则;b)畅通便捷原则;c)依法快处原则:d)社会共治原则。5基本要求1示范站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设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基本要求。Kj)申报的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资质:a)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证明文件完备;b)用报单位从业人员具备法定从业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S1申报的市场主体应实名诚信经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明码标价,计量合规,有售后保障,投诉处理及时,消费者满意度情况良好。Kd申报的市场主体近3年内不存在因自身过错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其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6建站模式与职责维权站主要分为以
6、下两大类:a)市场主体建站模式。市场主体建立的维权站负责争议和解和调解,具有向消费者宣传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职责;b)行业协会建站模式。行业协会建立的维权站负责争议和解,具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宣传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责。7建设要求71场所要求7.1.1 示范站应配有固定服务场所,提供咨询及处理问题等服务,并有相对独立的和解室。7.1.2 示范站使用全市规范统一的名称,名称格式为“主体单位名称+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有关牌匾、桌牌、公示牌应设在显著位置,并符合附录A的规定。7.1.3 示范站应在经营场所显著
7、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合法有效资质证明。7.1.4 示范站应设置宣传栏、安全警示或提示标识,公开服务承诺。7.1.5 示范站应在醒目位置以悬挂意见箱、公示电子邮箱等方式公示多种投诉反馈渠道。7.1.6 示范站应设置人性化便民服务设施、经营场所相符合的无人服务设备等。7.1.7 经营场所应干净卫生、整洁舒适、布局合理,提高消费者服务体验。7.1.8 宜在经营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7,人员要求7.2.1示范站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7.2.2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培训I。7. 2.3工作人员应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
8、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消费维权服务技能,能独立解决消费纠纷或参与协助市场监管所解决消费纠纷,有成功调节消费纠纷的案例。7. 2.4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耐心协调、积极引导、用语规范、举止文明、态度和蔼。8运行要求R1受理渠道示范站应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开通多种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受理渠道: 现场投诉和信函投诉; 电话和传真投诉; 网络投诉。A)工作流程8. 2.1受理8. 2.1.1示范站接到投诉后,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应按照附录B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进行投诉登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书面或口头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原因。8. 2.1.2工作人员应耐心
9、倾听消费者诉求,告知服务流程、反馈时间等。9. 2.2评估示范站应根据分级分类的处置要求,对消费者诉求进行评估并妥善处置。10. 2.3处理8.2,3.1示范站受理投诉后,应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及时展开调查,对争议双方有分歧的事实进行核实。8.2.3.2示范站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营者向消费者的承诺提出处理意见,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和解。8.2,3.3示范站宜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方案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方,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8. 2.3.4示范站宜对投诉处理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0、文字、图片、音频、视频。8.2. 3.5在和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核查。8.2.4反馈8.2.4.1经示范站解决的争议,争议双方可口头达成协议或书面签订协议。8.2.4.2经示范站处理仍未解决的争议,应根据争议的性质和类型判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8.2.4.3在投诉处理完成后,应及时对消费者进行回访,开展投诉处理消费者满意度评价。8.2.5改进消费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8.2.6归档与信息管理8. 2.6.1消费投诉处理完毕后,应按照附录C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对消费维权服务站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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