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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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本章内容,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的法律关系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一节 概述,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一、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代理:一方(代理人agent)按照授权或法律规定,以另一方(本人、被代理人principal)的名义,与第三方(the third party)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处理各种国际商事事务中的代理。,二、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1、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订立合同和参加诉讼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委托代
2、理和法定代理)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除外)4、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二、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一)国际法规范1.国际公约:已经生效的有1986年12月,欧盟制定的关于协调成员国自营业代理人法指令;另外,国际上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虽还未生效,但也是一部有很大影响力的国际代理实体法公约。但是,该公约主要是针对国际贸易方面而制定的,涉及的国际商事内容较少,到目前为止,加入的国家不到10个,所以,该公约尚未生效;海牙国际私法1978年订立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目前,该公约已生效,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仅有的一个对代理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比较全面和合理规定的国
3、际公约。,(二)国际惯例目前,国际社会尚不存在规范化的,专门适用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惯例。(三)国内法规范大陆法系:主要体现于民法、商法典之中,其中一些国家制定单行法。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是重要渊源。,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权的产生二、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系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二)英美法系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明示授权(明示代理)2、默示授权(暗示代理)3、表见授权 4、客观必须的代理
4、 5、追认的代理,1、明示授权,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2、默示授权(职位或身份关系),所谓默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例子,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
5、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3、表见授权(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人由本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客观上必须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2、相对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 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的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例
6、外:(不构成表见代理),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2.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4、客观必须的代理(紧急代理),条件:(1)事先照管他人财产(2)情况紧急,但无法及时取得授权(3)为了他人利益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出于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
7、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5、追认的代理,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追认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二、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1)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3)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代理权而终止(4)因代理人辞去代理权而终止,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各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
8、告终止 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 4、履行不可能(标的物灭失),(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 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2、对第三人的效果 常构成表见代理。,第三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二、代理的外部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是通过订立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来建立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据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及报酬
9、。(一)代理人的义务(二)被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的义务,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A、自己代理之禁止(即代理人禁止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双方代理之禁止(即同一个代理人同时为一份合同的双方作代理的情况),B、不与被代理人竞争 C、不密谋私利 D、不泄露商业机密 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4、申报帐目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
10、进一步判断。6、亲自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未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二)被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 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1)被代理人不经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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