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架设作业ppt课件.ppt
《登高架设作业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登高架设作业ppt课件.ppt(28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行政法规,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1,特 种 作 业 培 训(登高架设作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泽康科技培训中心,培训师:李新建,行政法规,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2,需要掌握的内容,一、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3,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第一章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知识,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与岗位职责,第二章我国安全 生产监管体制,行政法规,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4,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第三节 劳动法相关知识,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第四节 刑法相关知识,第五节职业
2、病 防治法 相关知识,第六节社会保险相关知识,第七节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行政法规,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5,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林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共七章44条),行政法规,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6,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
3、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行政法规,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7,第
4、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 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 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 1次。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 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5、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 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8,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2.3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5.
6、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行政法规,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9,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6.2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7、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行政法规,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10,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9.13磺化工艺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8、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基础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节,11,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其中第三条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十三届五中全会(2008年11月9日)又加了4个字,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就是我们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所谓“安全第一”,是要求在生产经营活
9、动中,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所谓“预防为主”,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不只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更重要的是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所谓“综合治理”,是保证安全的具体方式和措施,是说这个“预防”应该是通过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一共七章97条。,基础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节,1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的关系:“安全第一”是基础,“预防为主”是落
10、实,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就是一句空话。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方针,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其内容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基础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节,13,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12、,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基础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节,14,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知情权、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和接受对生产安全方面的合理建议和改进的义务。(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
13、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责任方不得因此对其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基础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节,15,(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同样,责任方不得因此对其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同样,责任方也不得因此对其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
14、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基础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节,16,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从业人员在享受上述权力的同时,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 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 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因此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
15、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 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基础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节,17,(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 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作业。即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即: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证)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 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16、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 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 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专门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三节,18,第三节、劳动法相关知识,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全部十三章107条。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掌握的内容
17、: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需要了解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专门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三节,19,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极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并要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六类劳动合同不能签:“生死合
18、同”在有些危险性较高行业,用人单位往往在合同中写上一 些逃避责任的条款,典型的如“发生伤亡事故,单位概不负责”。“暗箱合同”这类合同只从用人单位的利益出发,隐瞒工作过程中的 职业危害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强调本身利益无视从业 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采取格式化合同,不容提出不同意见,甚至规 定“本合同各条款由用人单位解释”等。“卖身合同”这类合同要求从业人员完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 位可以任意加班加点,强迫劳动。,专门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三节,20,“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假 合同,用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一份是真合同,用
19、来约束从业人员。“抵押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以种种名目向聘用收取风险基金、保证 金、抵押金或交身份证作抵押等。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所以在签订劳动 合同时,不要交押金,不要交身份证,如确实需要,可以交身份证复印 件。如果已经签订了上述合同,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3、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4、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 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第三节、劳动法相关知识,专门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三节,21,另外,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
20、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如因上述情况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第三节、劳动法相关知识,专门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四节,22,第四节、刑法相关知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
21、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专门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五节,23,第五节、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一)、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2、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三)、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1、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
23、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专门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五节,2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保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保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5、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
24、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专门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五节,25,6、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25、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7、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专门法,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五节,26,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登高 架设 作业 ppt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888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