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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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澳深合规建(2023)146号)各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2023年8月2日第3/2023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执委会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第四章市场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横琴
2、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住房体系,解决在合作区以及澳门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和各类人才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建成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面向符合
3、条件的特定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职责分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划计划,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合作区住房保障专责小组,统筹合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加大协调、指导、监督力度。合作区住房保障专责小组由执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主要领导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含执委会各工作机构以及住房保障服务机构。合作区住房保障服务机构承担合作区保障性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监督等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规划计划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应会同经济发展局、民生事务局、统计
4、局等牵头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科学确定筹建目标和年度计划,经执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重点产业片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及主要交通站点附近,并应做好教育、医疗、交通等设施的配套建设。第六条房源分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按投资主体分为执委会投资类和市场投资类两种:(一)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由执委会或者其设立的机构筹集建设,由执委会定价,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统筹分配,主要面向在合作区工作的新市民、青年人和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二)市场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由各类市场主体筹集建设,实行执委会指
5、导、市场化运营,主要面向在合作区以及澳门工作的新市民、青年人和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第七条筹建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一)新建类项目,主要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新建类项目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需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需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改建类项目,主要是利用合作区范围内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新型产业等非居
6、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三)存量盘活类项目,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含农村出租屋)、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新建、改建类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者通过“以租代售”等方式变相销售,但是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转让,转让后仍需保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变。第八条项目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一)规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重点,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单个项目原则不得少于五十套,以单套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特殊情况由合作区住房保障专责小组研究后,上
7、报执委会审议;(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分为宿舍型、住宅型两类,建筑规划、设计、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三)室内设计。室内设计应综合考虑房屋使用需求,具备基础生活条件。第九条项目认定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产权人或者运营收益权人(以下简称“项目主体”)进行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经执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审查通过后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合作区有
8、关工作机构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认定细则另行制定。合作区执委会具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各项具体计划批准与否的最终审批决定权。第十条支持政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以下政策支持:(一)按规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所述相关支持政策;(二)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关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所述税费优惠政策;(三)国家、省、合作区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十一条供应条件取得保障性租赁
9、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满足下述条件后,可以投入供应:(一)新建类项目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改建类和存量盘活类项目,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证明;(二)通过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组织的相关验收。第十二条运营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自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供应条件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不动产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其中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改建类和存量盘活类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八年。第十三条项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应当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提出续
10、期申请,申请获批的,重新认定并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未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的,项目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再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须按规定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须按规定有序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后,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撤销已核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主体应当及时向有关工作机构报备,将房屋及供水、供电等纳入原用途管理。第三章执委会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第十四条配租主体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供应项目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由合作区住房保障服务机构或者执委会指定的其他运营机构组织运营,经合作区城市规划和
11、建设局同意后实施分配。第十五条保障对象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合作区工作的新市民、青年人和各类人才供应,申请方式包含个人申请和单位团租。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二)申请人在合作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合作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同时享受合作区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情况。至本办法颁布实施时,已享受合作区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在退出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已出售转让的住房)后,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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