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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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行政许可管理和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草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林业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Q省林业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参照本办法。省林业局开展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林业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2、等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省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优质服务。第五条省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集中服务,接办分离”的工作制度。第六条省林业局推行电子政务,实行一网通办,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所有行政许可均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全流程线上办理。前款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国家、省有关部门和省林业局建设的,为行政许可工作服务的信息化平台。所称线上,是指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办理。省林业局建设的政务服务平台应当适应行政许可工作的需要,保障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Q第七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应当简
3、便、高效、便民,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O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省林业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及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以及行政许可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等。(三)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增、变更、取消、下放、委托实施工作。(四)跟踪、提醒、督办具体行政
4、许可事项。(五)汇总、分析以及反馈行政许可数据信息O(六)牵头制定“互联网+监管”清单,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并督促落实。(七)牵头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八)局党组交办的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O第十条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进行法制审核。(二)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三)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工作。(四)省林业局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维护。(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行政许可的案卷Q第十一条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具体行政许可事项,承担下列职责:(一)编制本业务条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提出需要新增、变更、取消、下放或者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
5、,并做好相应的具体工作。(二)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Q(三)开展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受理、审查、送达环节的具体工作。(四)开展行政许可(含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五)提供行政许可业务咨询。(六)开展具体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提出改革建议。(七)整理行政许可案卷并交办公室归档。(八)对窗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第十二条窗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接件环节,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在线上进行流转Q(二)统计行政许可数据。(三)提供行政许可咨询。(四)提供行政许可办理进度查询。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负
6、责窗口日常管理。第十三条窗口以及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工作流程图应当明确办事流程、各环节责任人、办理时限、环节之间流转的必要条件等内容。工作流程图经局办公室法制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得任意修改。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O申请人应当根据办事指南的指引,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林业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人同时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确保两者的一致性。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
7、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Q第十五条窗口应当对照办事指南,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天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属于省林业局职权范围,并通过形式审查的,窗口应当予以接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林业局职权范围或者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窗口不予接收,并即时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窗口应当于接收申请材料的当天将申请材料通过线上流转至下一环节;收到纸质申请材料的,窗口应当将纸质申请材料通过信函转交承办单位。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认为申请材料不完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线上流转的申请材料之日
8、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线上流转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七条申请事项属于省林业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二节审查、决定与送达第十八条承办单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承办单位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
9、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交有权签发人或者其授权签发人审签。(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交有权签发人或者其授权签发人审签。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签意见及时制作许可文书(证件)并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Q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变更以及延续方式等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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