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证知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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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作用: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为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出口人银行进口人,定义和性质,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UCP600第2条),信用证实质: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书面文件;申请人(进口人)由银行开立(开证行)受益人(出口人)付款承诺(undertaking of payment);有条件的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各种单据;银行信用;,信用证收付的一般程序,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银行的付款是以出口
2、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单据货运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可使用汇票或不使用汇票/信用证上有drawee(42D 汇票付款人)需要出口人提交汇票。,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受 益 人(出口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订立合同,申 请 开 证,填写开证申请书支付押金/提供担保,开 证,通知转递,审证制单(签发即期汇票),交单,要求议付,寄单,索偿,偿 付,提示单据要求付款,付款赎单,信开(目前较少使用)电开,议 付,信用证业务有关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开证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证;信用证内容必须与买卖合同内容相符;只要单证、单单相符,必须接受单据,支付货款;当开证
3、行倒闭时,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2)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付款后不享有追索权(付款是终局性的);(3)通知行及时将信用证通知或传递给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秉行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4)受益人应及时审证,如发现不符,有权要求改证;信用证中如有对受益人不利或无法满足的条款也应联系开证人改证,维护己方利益一旦接受了信用证,必须严格按信用证条款办事;(5)议付行议付后,有权向开证行或指定的银行索偿;索偿如遭拒付,有权向受益人追索;,(6)付款行付款行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偿付行 按付款指示付款,(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
4、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6年10月25日通过,2007年7月1日实施)eUCP(the Supplement to UCP5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eUCP是对UCP的补充,适用于the presentation of Electronic records 和Electronic records 与纸单据一起提交。,国际惯例与特点,(2)信用证业务的特点:,A、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UCP600第2条/UCP500第2
5、条)信用证的实质: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案例分析: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接到开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让出口方不要再发货。如果你是出口企业你会如何处理?,B、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UCP600第4条/UCP500第3条);a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 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 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b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之间的或申请 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信用证业务中的契约安排:-信用证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 受益人(卖方)买卖合同 开证申请人
6、(买方)信 申 用 请 证 书 开证行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契约合 同进口人与出口人的契约申请书进口人与开证行的契约,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信用证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信用证内容必须与合 同内容相符;区别: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独立于合同的另一种契约;银 行只管信用证,不管合同;案例分析: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来开证行又发来一份修改书,要求增加一份商检证书,但同时声称若不能提交商检证书,必须保证所交单据与合同相符才会付款,请问开证行的说法是否合理?,C、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UCP600第5条/UCP500第4条)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
7、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辨析:信用证规定“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hould be presented confirming that one non-negotiable copy of B/L&one commercial invoice has been sent to applicant directly after shipment by DHL courier service.”开证行是否可以以开证申请人未收到单据为由拒付受益人?,银行审单原则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只管单据表面的正确性,而不管单据的 真实性(单据欺诈例外);银行审单标准:U
8、CP600第2条:信用证条款、UCP600、ISBP.,(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根据UCP600第2条,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一经开立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摒弃了ucp500中可撤销信用证的说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是不能片面修改或取消;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并无追索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修改或撤销;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信用证种类,根据UCP600(第2条,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一经开立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UCP50
9、0(第6条):一切信用证必须标明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如无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2)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UCP600第6条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UCP500第10条a款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清楚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对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出口地银行(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付款行 开证行 第三国银行信用证到期地点-付款行所在地;付款行一旦付款,即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即期付款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
10、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受益人向指定的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或单据,付款行即对受益人付款的信用证;应注明“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即期付款兑现);即期汇票/单据或单据受益人 付款行 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不需要提交远期汇票的远期信用证;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的单据后在规定的付款日或可以确定的付款日向受益人付款的信用证;应注明“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延期付款兑现);交单受益人 付款行 付款(X月X日或提单日后XX天或收到单据日后XX天
11、,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需要远期汇票的远期信用证;由指定的付款行对受益人的远期汇票(单据)承兑,并到期付款的信用证;应注明“available by acceptance”(承兑兑现);开证行汇票付款人 出口地银行 指定的付款行 第三国银行;到期地点-承兑行所在地;远期汇票和单据受益人 付款行(承兑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允许受益人向某一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应注明“available by negotiation”(议付兑现);UCP600对“议付”的定义: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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