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政府体制:地方政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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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 政府体制:地方政府,历史与行政学院 普瑞敏,中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了金字塔式的逐级向下的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宪法,设置有人民代表大会层级的政府称为一级政府,这样,地方政府包括四个层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省政府和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中国地方行政区建制的最高层次,拥有地方立法权。省是出于地域管理的目的而设立的。自治区不是出于地域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而设立的,直辖市主要针对城市密集人口实行专门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省制起源于元朝,元之前的地方最高行政建制
2、大都不具有元朝的鬼谋,有的规模类似,但不具有相应的权力。中国传统王朝在其扩张过程中,都致力于以各种方式将王朝的控制力投射到之前仅在名义上臣服的边缘地区,实现直接掌控。从羁縻政策到改土归流,无一不是这一努力的体现。秦建立郡县制取代封建制,并设计了相应的行政区划原则,试图王朝中央权力直接控制边远各地。汉代的羁縻制度、唐代的藩镇,也是保障中央集权,压制地方离心倾向的制度设计。十三世纪,元朝入主中原,为防止唐宋军中混乱局面,改变秦汉以来地理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原则,认为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划分行省,采取“犬牙交错
3、”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新中国成立后,省的建制和省的隶属关系也发生过多次变化。从1949年到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将全国划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大行政区,省是承上启下的一级行政机关。1952年11月,中央政府将大行政区改设为中央政府的代表机关,领导和监督辖区内的地方政府,恢复了省在传统上的的地方最高行政建制的地位。1954年,大区制撤销,省直属中央。,建国初期,政务院制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通则规定,各级行政区域的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
4、表会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本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的行使政权的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含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乡级政府仅包含人民政府委员会。由此可见,当时的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都是广义上的“政府”,实指整个一级国家机关。但中央人民政府中还专门设立了国家行政机关政务院,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中,人民政府委员会兼有人大常设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双重角色与功能,没有另设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府,它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而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
5、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又兼有本级人大常设机构的某些职权。“文革”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取代,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构,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79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设常委会。由此,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便不再兼有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1982年宪法规定,批准省建制设置的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行政区域划分的权限属于国务院。设置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而省会城市的变迁则是由国务院批准,例如河北省省会城市
6、1958年由保定市迁至天津市,1968年又迁至石家庄市。都是国务院批准的。,作为地方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从属性质,它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省级人民政府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除了必须执行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外,还必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这表明,省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省级人民政府作为隶属中央人民政
7、府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这主要体现在,省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命令与决定,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具体划分,并有权改变或撤销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省级人民政府是最高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权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市、县、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中央政府要在全国实施统一、有效的领导,就必须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这个最高一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作用。,省政府同时对省人民代
8、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这种行政地位的规定体现了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特征。同样,我国根据多民族特点而设置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要对本级人大负责,也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负责。,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直辖市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正、副省级领导,由省级人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新一届省级政府领导依法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任期:每届任期五年。,省政府的产生程序基本上和国务院一致,省
9、政府机构的设置基本上与国务院相对应,一般分为综合、经济、监督、政法、基建、文教卫和其他六个口,其中经济口又分为农林水、工交、财贸三类。就省政府与省政府各部门的关系看,体现了条块结构,省政府各部门与省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有着复杂的关系。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立情况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相应的行政机构。主管外交、国防等全国性重大事务的行政机构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
10、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省级政府行政机构的管理和归属主要有三种情况:(1)受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接受国务院相应部门的业务指导,如商业、卫生、财政等职能局;(2)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如审计、监察、国家安全等局;(3)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双重领导,但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为主,如邮电、铁路等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单纯的省级行政区域政府,管理全省事务,不管理所在城市的具体行政事务(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管理),而直辖市政府自从1958年领导县以后,既
11、要管理全是包括郊区的各县的行政事务,又要管理市的行政事务。直辖市人民政府除了设立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大体相同的机构外,还须设立市政建设与管理的工作部门,主要有: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园林管理、公用事业、市政工程、环境卫生、建筑工程等管理局。,1993年中央政府推出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省级政府应根据其经济发展和人口、面积等情况,规定其行政机构设置的限额。省级机构分为必设机构与实际需要设置的机构两类:一是必设机构,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确定;二是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尤其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由各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省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履行着地方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的职能。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编
12、制管理、财政管理和人事管理。在人事管理的权限方面,自1980年实现分级管理、分管两级的体制。省人民政府管理厅(局)、处两级主要领导人,包括地区、自治州、地级市和县级主要领导人。1984年中央进行了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各级政府原则上只管一级,省级厅局级和地市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不再由中央管理。但是在很多省份,省级政府依然下管两级。当然,人事管理权主要是由省委而不是省政府行使。,中国的省相当于世界上某些国家的一个国家的规模,经济管理职能就很必要。省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物资和物价管理、国民经济的部门管理等。在经济改革开放以后,作为一级政府组织的地方各级政府,其角色开始由
13、单一的管理功能向经济利益主体延伸。形成了管理者与利益主体的双重身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级国家机关决定的变通执行和暂停执行(经上级批准后);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文教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事管理权。,与省级政府角色相比,省级党委会的作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省委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行政权,但根据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省委是所在地方的领导核心,对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实现全面领导;省委在贯彻中央政策的同时,
14、还应当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省委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干部的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省委无权决定省政府和省人大领导干部的任免,但享有人事推荐权。根据1990年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和若干规定,省委的重要职责是向省政府推荐领导干部。省委推荐的职位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府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和省首席检察长。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过地方选举方能就任。,为保证省委的领导,保证推荐的候选人能够当选并加强对省政府的监管,开始实行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1983年2人兼任,1998年仅1人兼任,1993年10人兼任,占1/3,2000年11个省兼任,2002年10人兼任。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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