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新政策解读及申报操作方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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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新政策解读及申报操作方法,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2014-05,一、前言二、退税政策解读三、申报操作方法四、结语,目录,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总局2014年第20号公告,2013年8月1日,一、前言,2013年8月1日至今退税政策时间轴,2013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对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的细化和完善。,2013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出口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办法,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2014年1月1日,2014年5月30日,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2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耗法实施办法,2014年1月1日至5月30日,深圳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耗法实施办法,包含2013年年度核销办法等,注:以上时间轴的时间均以文件生效的日期为准,而不是发布日期。,2014 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对61号公告的补充规定等。,2014 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出口退(免)税新申报方法等。,2014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总局2013年47号公告的补充完善。,2014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0号公告出口退(免)税延期办理有关问题
3、公告,一、前言,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一)制定背景,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二)完善内容,1.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废止了12号公告及申报表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2.修改了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免税或征税的申报处理方式;3.将进料加工出口方法统一改为“实耗法”,优化了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4.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三)细化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申报和办理免税申报的时限。,退(免)税申报时限,明确了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及按规定
4、办理免税时等的资料。,提供资料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四)增加内容,1.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规定。2.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相关规定。3.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一、制定背景,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为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二、适用范围,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
5、013年第30号公告,企业范围 除委托出口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货物范围 除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三、主要内容,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第一类:一般出口企业(是指没有以下十种情形的出口企业),能按规定收汇的,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不需要提供出口收汇凭证,税务机关不审核出口收汇信息,不能收汇或不能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公告附件
6、3所列情形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不能收汇原因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不属于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的,适用免税或征税政策,注:上图摘自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培训资料图解30号公告出口收汇管理规定,第二类:10种情形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
7、、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间结束,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当年5月至次年4月,在申报退(免)税时已收汇的,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的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公章的复印件),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补齐标志”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收汇的,属
8、于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的,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不能收汇原因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不属于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的,适用免税或征税政策,注:上图摘自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培训资料图解30号公告出口收汇管理规定,一、制定背景,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为降低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减少企业申报疑点,减轻企业申报工作量,进一步提供退(免)税申报和审核效率,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收齐凭证和资料,按规定进行退(免)税预申报,预
9、申报,经税务机关预审,企业预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预审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收齐按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退(免)税申报凭证和资料,三、正式申报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和填列,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税依据 企业单证信息都齐全的正式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2、两个申报表的填列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税额”栏两者都应等于按照此条所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对于未收齐的部分对单
10、证、电子信息未收齐的出口部分,企业可以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待单证收齐信息齐全时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及转出进项税额。,四、过渡性规定,二、退税政策解读-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本公告生效后单证收齐信息齐全后:1、是否参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出口在本公告生效后单证收齐了,信息也齐全了,故而在正式申报时应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2、是否参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出口在本公告生效前已计算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了,故在公告生效后申报时将不再参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四、备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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