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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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镇街、各职能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第三条各级党(工)委、政府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及通过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的经营者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自
2、然资源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农业农村、审计、水利、林业、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第四条市、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耕地保护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第五条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突破耕地保护红线“一票否决”。第六条推行“田长制”,探索智慧耕地保护新模式,建立以村(社区)为单位的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市、镇(街道)主要领导、村(社区)负责人分别作为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级、二
3、级、三级田长,自然村长作为网格长,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和责任网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保护机制,实现保护责任全覆盖。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网格员作用,加强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农民自觉保护好子孙后代的口粮田。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承包期内继续有效。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经营权流转的,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涉及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载明“耕地”(用于粮食、蔬菜、棉、油、糖等农作物种植)、“永久基本农田”
4、(重点用于谷物、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种植),切实保障耕地和粮食安全,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第二章耕地保护工作职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国土空间规划、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的执行负总责,避免违法违规导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第九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对耕地“非农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治,牵头组织完成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第十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管理与种植管护指导,耕地地力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等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
5、门指导各镇(街)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农村住宅行为查处整治和耕地“非粮化”问题整改,协助做好违法用地整治后的复耕验收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节水排水。第十三条林业部门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坡度25度以上退耕还林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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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 耕地 保护 共同 责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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