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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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通川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通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通川区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下列固定资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
2、入区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专项债和非营业性项目配套融资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六)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投资的项目。第三条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规则。项目建设管理中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决策程序的,按照达州市通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涉及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达州市通川区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3、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区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按规定需征求区人大、区政协意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除涉密项目外,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第五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第六条区发改局为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区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责;区审计局依法履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职责;区级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第二章年度
4、计划管理第七条区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第八条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将经过初步调研论证后拟实施的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区发改局审核,审核后统一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第九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各部门(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年度项目计划并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会商区财政局,从中选取续建、拟新开工和前期工作项目,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按行业分别征询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按程序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书面征求区人大、区政协意见
5、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明确下一年度实施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项目业主、年度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年度目标形象进度等事项。财政部门依据审定通过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年度竣工和续建项目,论证不充分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项目拟新开工计划。对部分使用区级政府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供除区级政府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第十条每年6月,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发改局会商区财政局、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区政府
6、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第十一条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中期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施,确需实施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征求区财政局资金安排意见、区发改局初审意见后,按照以下权限报请决策(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从其相关规定):(一)匡算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初审,报区长审定。(二)匡算投资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三)匡算投资500万元(含)以上100o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四)匡算投资100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书面征求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后,再报区委常委会审定。(五
7、)超过本级决策权限的项目,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下旬将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别按照项目确定阶段、方案确定阶段、概算确定阶段、预算确定阶段、开工阶段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第三章审查审批程序第十三条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请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含涉密项目)。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业主、建设模式、匡算总投资等相关事项。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
8、单位。除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以外,采用其他政府投资方式或建设模式(如EPC等)的确定报请区委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第十五条根据项目代码和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单位应立即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同步报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项目选址,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区自然资源局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第十六条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区自然资源局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9、第十七条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区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数据复核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需报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经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按程序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项目业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区发改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在1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详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工期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同步核准项目施
10、工、监理等招投标方式;按规定需要开展节能审查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取得节能批复。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进入前期工作报建阶段,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审查、水土保持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第十九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区发改局或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其中,市政、房建等工程领域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批,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等领域分别由项目
11、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涉及上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区发改局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审批项目概算并出具批复文件。第二十条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构成。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第二十一条对点多面广、单项建设规模小(5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额小(500万元以下)
12、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编制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只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第二十二条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采用达州市造价信息常规材料设备,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备案。第二十三条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业主
13、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预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中工程费用总额的,应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报审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列暂估价。项目相关计价单项未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目录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开展工程标前询价,询价结果经参询单位审核后作为项目预算批复和招标的最高限价。第二十四条严格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对擅自规避、倒置前期工作必备程序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第二十五条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
14、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随机抽取参与项目审查服务工作。第四章资金预算及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项目投资预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据审定通过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审核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批。资金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前期工作经费。第二十七条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第二十八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及财务归口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管理。区财政局和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财
15、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预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实行分期拨付。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出用款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同步到位。对多元化投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应按各方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一)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四)项目业主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五)未按程
16、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十)设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政府招标的;(十一)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进行清算。第五章项目服务第三十一条项目审批服务采取“一窗口进一网通办制度,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将项目决策启动后的审批事项、审查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纳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17、规范运行。审查程序完成后,审批部门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办理。区行政审批局按季度通报项目超时办理情况。第三十二条对告知事项、现场踏勘、审查事项等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度。实行一次性联合告知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项目审批咨询申请,并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区行政审批局核实项目情况后及时出具联合告知受理单,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一次性告知会议时间和地点,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一次性告知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与项目单位当场交流,一次性联合告知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基本流程、法定时限及需申报资料。参与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上明确相关事项
18、完成时限,由区行政审批局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实行联合现场踏勘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节能报告等前期专题报告关联的审查审批部门、技术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一次性联合现场踏勘,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现场踏勘纪要。对需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应在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开展联合踏勘。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对项目报建阶段可并联推进的审查事项,审批部门(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联合审查申请,行业审查部门及时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审查部门会同区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开展联合集中审查的时间、地点。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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