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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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
2、则。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建筑垃圾产量预测、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制度,并落实建筑垃圾相关处置设施、场所等保障措施与扶持政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市政项目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施工、排放中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人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活动;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化产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安排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用地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业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经营许可审批,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行
4、为及其他违法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实施监督管理,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通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分类处理】建筑垃圾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划分,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
5、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理。第七条【联单管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并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建筑垃圾排放量、运输量与回填、利用、处置量应当保持一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省电子联单管理规定执行。第八条【信息化管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溯源制度建设,对建筑垃圾处理与服务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共享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加强建筑垃圾的动态监管。第九条【联合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执法协调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生
6、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助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义务,强化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填埋等违法行为。第十条【信用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一条【区域平衡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相关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跨
7、区域消纳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跨区域消纳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普及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消纳、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民众建筑垃圾处理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意识。第十三条【投诉举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十四条【政府源头减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新设计、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
8、筑,施行菜单式全装修、装配化装修,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源头排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减量】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减量】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工程设计、提高设计质量,提高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减量】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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