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讯息申报常见缺失及应注意事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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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訊息申報常見缺失及應注意事項,2,2,大 綱,一、缺失情形彙總二、常見缺失三、常見問題,3,重大訊息缺失情形彙總,98年1-11月上櫃公司違反重大訊息條款情形彙總:第20款:取得或處分資產第23款:資金貸與第11款:董事會重大決議第2款:重大訴訟等第22款:背書保證第8款:重要人士異動第6款:董監等異動,4,重大訊息缺失情形彙總(續),98年1-11月上櫃公司違反重大訊息條款情形彙總:第21款:競業行為第35款:買回庫藏股第51款;其他重大事項第3款:嚴重減產或停工第5款:重整或破產第7款:更換會計師第10款:重要備忘錄等,重大訊息常見缺失,未即時申報申報款次不正確或內容不完整未持續追踪申
2、報其他重要條款說明,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一、未依處理程序第3條所訂之期限內申報重大訊息。原則: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 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以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 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台灣時間早上9點前)完成申報。例外:如有符合說明記者會各款規定之重大訊息,應於事實發生日當日(台灣時間晚上12點前)完成申報。,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例外: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符合記者會第7款相關規定),應於記者會同時或
3、會後輸入重大訊息(例外: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記者會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上傳重大訊息)。本中心依處理程序第4條規定(本中心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通知公司輸入者:上午12:30以前通知當日13:30前輸入上午12:30以後通知當日17:00前輸入,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例:A公司10月1日董事會決議對大陸地區子公司增資美金50萬元,10月30日向投審會申請核准函,11月16日取得投審會核准函,12月31日匯出部分資金美金30萬元。事實發生日:10月1日,故最遲應於10月2日開盤前完成公告申報。若嗣後無重大變更,則毋需再做公告。,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二、未依正
4、確條款申報重大訊息或公告內容不完整。簽訂重要合約係第10款、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係第20款,凡明確符合第1-50款者,均不建議以第51款公告申報。股東會之重要決議事項需以第18款申報,惟若其中有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議案,除第18款外,需另以第21款申報;若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需另以第6款申報。,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例:B公司10月1日董事會決議取得C公司普通股1仟萬股,投資金額1億元,已達B公司實收資本額20%。因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5項之標準,最遲應於10月2日開盤前以第20款完成公告申報。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C公司普通股1仟萬
5、股。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惟若交易相對人為法人,則應明確寫出法人名稱。公告內容應完整。,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例:甲公司7月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購買信義計畫區土地。如7月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時,已確定購買資產之對象及金額,則應於7月1日之次一營業日開盤前,輸入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並轉發第20款重大訊息。若董事會決議日時僅能確定對象或金額,則應於7月1日之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先以第51款輸入重大訊息。嗣後於對象及金額均確定時,再依前揭程序,輸入第20款重大訊息。,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三、嗣後
6、事件有新發展或重大變更,未持續申報重大訊息。重大訊息第5款規定,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故應持續申報該事件之重大發展(如:重整駁回、重整裁定等)。重大訊息第11款規定,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故凡前已公告內容有變更,即應再次公告。,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例、乙上櫃公司於98年2月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公司債,額度上限為70億元,將分次發行。該公司於4月10日發行第一期公司債50億元,4月1日為定價日。輸入時點:98年2月2日開盤前需將發行上限70億元以第11款輸入重大訊息畫面。如發行利率等欄位於2
7、月1日尚未確定,則輸入尚未確定或定價後公告等說明文字。嗣後於該等欄位確定時,例如公司債之定價日4月1日,仍需將2月1日未確定之欄位,輸入重大訊息畫面,作為2月1日之補充公告。,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四、重大訊息第20款: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子公司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及第31條各款所規定之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請參考證期局網站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問答集。申報期限:因符合重大訊息規範,需於事實發生日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公告。申報路徑:公開資訊觀測站/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公告確認/轉重大訊息/重大訊息確認作業。
8、,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應申報項目: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無金額規範)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無金額規範)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3億元以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規定,應申報項目: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何謂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符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從
9、事之大陸投資。大陸子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係屬從事大陸地區投資。投資港澳地區“不”屬從事大陸地區投資。(惟仍應檢視投資金額是否達到第30條第5項之標準)設置大陸地區之辦事處,若需先向投審會申請核准者,即屬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解散、清算、處分大陸子公司請依第30條第5項之標準來檢視是否需公告。轉投資大陸子公司之股權架構調整,若需向投審會申請者,即需公告。,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五、重大訊息第22款:上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應辦理背書保證公告申報者;或上櫃公司本身對集團企業背書保證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50%以上者。重大訊息第23款:上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
10、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應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者。請參考證期局網站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問答集。上櫃公司需代未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公告並轉發重大訊息。,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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