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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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管理方法(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依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依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其次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管理,保障平安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和区、县平安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
2、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平安运营措施,消退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予以订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平安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刚好协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担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平安管理,建
3、立、健全平安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平安运营条件,确保平安运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扬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平安学问,提高市民的平安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平安,不得影响他人出行。其次章建设与运营的连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平安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探讨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帮助系统、平安防范和检查系统、修理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平安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
4、合平安运营须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探讨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看法。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供应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平安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
5、、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爱惜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平安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运营平安管理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立影响行车平安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平安的树木。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
6、行车平安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全部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全部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赐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惜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惜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惜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的问题。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惜区内严格限制下列可能影响平安运营的作业
7、:(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削减载荷的作业。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平安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过论证的平安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确定。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需落实平安防护方案,并托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平安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刻停止作业,实行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第十六条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
8、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平安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刻实行措施,消退影响。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状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平安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惜区内的,地下管线的全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平安运行,避开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平安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标准的要求,平安运输乘客。其次十
9、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运营职责:(一)建立健全平安运营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平安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平安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运营工作;(五)建立平安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状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七)刚好、照实报告运营平安事故。其次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平安学问和管理实力。其次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运营学问,熟悉有关的平安运营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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