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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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科财教(2017)21号)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认定是开展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认定工作,对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大意义。第三条本办
2、法所称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各系审核,学院审定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全院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各系成立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担任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困难学生的认定、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第七条各班主任负责本班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
3、认定工作。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第九条学生本人或系、班等基层组织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2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3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4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5 .家庭遭受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6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7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条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
4、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3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5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6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7 .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第十一条学生或系、班等基层组织能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者;2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者;3 .购买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4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者;5 .有抽烟、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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