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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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绍兴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现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培育目标培育形成一批发展潜力好、核心竞争力强、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我市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力争培育10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4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
2、业。二、认定条件注册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已获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中国质量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直接认定为绍兴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一)基本条件1 .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1)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5000万美元;(
3、3)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IoOo万元(建筑业税金二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4)近两年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全市30%的分位数(劳动生产率二建筑业总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2021年全市劳动生产率30%分位数为22.24万元/人);(5)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等同“钱江杯”的省级优质工程奖,下同)不少于1项,或荣获市级优质工程(等同“兰花杯”的市级优质工程奖,下同)不少于2项,或荣获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且市内区、县(市)级优质工程(各区、县(市)最高优质工程奖)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
4、获得市级优质工程1项或市内区、县(市)级优质工程2项即可。2 .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两年任一年建筑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3)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200万元(建筑业税金二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4)近两年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全市30%的分位数(劳动生产率二建筑业总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2021年全市劳动生产率30%分位数为22.24万元/人);(5)近两年内参建工程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等同“钱江杯”的省级优质工程奖,下同)不少于1项,或荣获市级优质工程
5、(等同“兰花杯”的市级优质工程奖,下同)不少于2项,或荣获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且市内区、县(市)级优质工程(各区、县(市)最高优质工程奖)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全国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1项(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大禹奖、李春奖)。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市级优质工程1项或市内区、县(市)级优质工程2项即可。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一)近两年不存在下列情形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
6、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2 .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4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5 .在市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绍兴市智慧建设平台”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6 .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7 .被我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
7、行人名单。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三、认定程序市级建筑业示范企业每两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复核和增补工作,增补的企业与上一年认定企业为同一个认定周期。(一)认定增补申请。申请认定或增补的企业,于每个认定年度(2024年为第一个认定年度)或增补年度(2025年为第一个增补年度)的2月1日前,填写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于认定年度或增补年度3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附件1、附件2)及经主管部门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材料
8、清单详见附件1)上报我局建筑业处。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不纳入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名单。(二)审核推荐。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对于符合条件企业较少的区、县(市),可视日常安全生产、浙里建、实名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分别给予1-3家的推荐指标,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参考认定标准结合本地企业发展实际进行推荐,最终由我局结合企业发展进行认定。(三)公示公告。我局汇总各地上报推荐名单,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再次核对认定条件,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
9、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增补一次,每两年复评认定一次。复核年度无需企业上报材料,由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已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7类情形”进行复核,并于复核年度的3月10日前填写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我局建筑业管理处,我局对存在“7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复评年度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于复评年度2月1日前,将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和佐证材料报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3月10日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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