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托育服务发展财政支持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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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丘县托育服务发展财政支持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为广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20)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达到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具备办托条件,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且在县卫健委通过备案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班)。二、补贴标准托育机构补贴包括建设补贴资金和运营补贴资金。(一)建设补贴资金。对依托社区开办的公办、民办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
2、),经过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已通过县卫健委备案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按备案核定的托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IoOO元/托位。已享受上级建设补贴的不再重复补助。补贴按照“谁投资建设、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发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二)运营补贴资金。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给予奖补。补贴标准为收托24-36个月龄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收托12-24个月龄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按本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实际收托人数计算。补贴按照“谁投资建设、谁享受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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