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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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
2、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设立后,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用、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的管理原则。评标专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评标专家的资格复审、选聘和解聘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评标专家的入库培训和考核、评标工作的考核评价、继续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制定评标专家管理的相关制度;(四)
3、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评标专家的信息维护管理;(二)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三)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入库培训和考核、评标工作的考核评价、继续教育工作;(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选聘和解聘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选聘、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个人申请的,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八条省评标专
4、家库专业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设置。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相符合,在分类标准中选择三级类别相应的专业进行申报,且应当提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相关材料。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o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和管理通过系统进行,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交换、更新和资源共享。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
5、职责;(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三)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满足下列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之一:1 .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具有建设工程类国家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四年以上建设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五)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政务处分;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
6、名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评标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一条选聘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发布选聘通知,明确选聘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二)网上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并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在系统中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系统中打印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形成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三)资格审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
7、将通过初审人员的申报信息在系统中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四)入库培训和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入库培训考核大纲,对拟聘评标专家开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等入库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人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五)签署承诺书。入库评标专家接受聘请时,应由本人签署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承诺书(见附件3),形成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门对所有入库评标专家建立档案、颁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入库评标专家凭本人身份证到各
8、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采集指纹、面部识别等信息,按需办理评标专家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或者退休满2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评标抽取情况、培训考核情况、继续教育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奖惩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1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采用集中培
9、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大纲和题库全省统一组织编写。评标专家继续教育情况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前由评标专家在系统中提交续聘申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续聘审核,审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档案。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及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到期续聘的重要参考。第十六条续聘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续聘申请的;(三)未能通过续聘审核的;(四)聘任期间受到“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10、目评标”处理累计达2次以上的;(五)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如实填报本人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而在评标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聘用期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评标专家应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涉及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本人在系统中自行修改。涉及工作单位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以及证明评标专家能力等信息变更的,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以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变更。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和工作变动等原因暂时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可以
11、在系统中申请暂停评标。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三)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四)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审劳务报酬;(五)向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
12、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七)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责任;(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积极协助和配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理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六)参加入库培训和考核
13、、继续教育,接受评价和考核;(七)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八)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抽取和使用第二十二条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按规定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使用评标专家。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招标人通过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一)
1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向行政监督部门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提出抽取申请,确定抽取方式、专业类别、专家数量和回避条件等,提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并存档备查;(二)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招标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三)评标专家到齐后,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到评标专家抽取地点打印评标专家名单,并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名单上签字确认,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后抽取评标专家。特殊
15、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从网络抽取终端按照1:3比例随机自动抽取,语音自动通知。抽取过程要确保数据留痕。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预知信息。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应根据网络抽取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向网络抽取终端请假。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信息通知后,不得询问评
16、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确需更换的,应当依法补充抽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应当依法补充抽取,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一)满足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情形的;(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且未与网络抽取终端联系或者主动放弃本次评标工作的;(三)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擅离职守等违反评标纪律情形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重新补充抽取按照首次抽取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
17、专家。第三十条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二)投标人的离职或者退休人员,且离职或者退休时间不满3年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三)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四)其他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者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
18、即停止其参加评标;已完成评审的,该评标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依法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招标人代表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本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应具备评标专家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应按照招标项目类型和招标内容确定评标专家专业类别。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评标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一)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招标项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认真负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二)评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计算、汇总和复核评
19、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工作。第三十三条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推荐产生1名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二)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询问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三)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四)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严重偏离全体评标委员会的整体评价或者与其他成员有重大分歧时,提醒其进行复核;(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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