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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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法规,2012年8月 南京,一、本次培训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4.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7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 1 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11.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01/08发布)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1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1997/09/24发布
3、)1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06/28发布)15.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08/27发布),二、当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1、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境外投资(ODI);2、外债管理;3、资本市场外汇管理;4、个人资产转移外汇管理;,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目前办理外汇登记的主要法规依据:,新设外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
4、)的相关要求: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3、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法规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条列2、国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资本金账户注意事项:1、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
5、金账户;2、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汇”,指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3、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币种一致;4、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
6、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1、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企业外汇登记证;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其他审核要求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
7、2号)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5),(一)汇综发2008142号文的主要内容:1、改变了以往外商投资企
8、业外汇资本金可以先结汇使用后验资的规定。142号文明确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系统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6),(一)汇综发2008142号文的主要内容:2、汇综发2008142号文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
9、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7),(一)汇综发2008142号文的主要内容:3、进一步完善了“支付结汇制”的有关内容。142号文在原先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的基础上了,进一步完善了“支付结汇制”的有关内容。首先明确了“支付命令函”的形式和有关填写内容;其次要求企业申请结汇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第三,将原先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等结汇的,降低为5万美元(含)以下;第四,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应在当
10、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完成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政策(8),(二)其他关于汇综发2008142号文需要说明的问题: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对外付汇是否需要先办理验资手续?根据汇综发2008142号文的字面来理解,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强调了“银行不得为未完全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但根据总局的要求,所有的资本金必须验资后才能使用,包括对外付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1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适用法规依据的通知(汇综发2011135号)1、以担保或保证金名义结汇。外商投资担保公司利用虚假、无效的担保项目以担保或保证金名义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外商投资担保公司以担保或保证金名义办理结汇,但未实际履约的,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于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外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12、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2、以土地保证金名义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虚构“招拍挂”以土地保证金名义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招拍挂”并以土地保证金名义结汇,且在未中标后将结汇资金用于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外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3、以支付或归还
13、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或垫款名义结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颁布的贷款通则中明确“贷款”是指企业向银行等具有贷款经营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不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委托贷款”是指通过银行等具有贷款经营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放贷,没有银行等参与的具有委托性质的借款不属于“委托贷款”范畴。外商投资企业以归还企业或个人的借款或垫款结汇、以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借款或垫款结汇、以替企业或个人归还借款、垫款或银行贷款等名义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4
14、、以归还已使用的自身银行贷款或银行委托贷款名义结汇。外商投资企业以归还已使用的自身银行贷款或银行委托贷款名义结汇,但贷款资金并未使用或并未用于自身正常生产经营范围之内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和第四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归还已使用的自身银行贷款或银行委托贷款名义结汇,但未将结汇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自身银行贷款或银行委托贷款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5、以股权投资名义结汇。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名义结汇的行为,违
15、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6、使用无效合同或虚假发票结汇、在结汇后作废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无效合同或虚假发票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结汇后作废发票,将结汇资金改作它用或滞留人民币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7、以备用金名义结汇。外商投资企业频繁以备用金名义结汇,将大量结汇资金滞留于人民币账户明显异常的行为,违反
16、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明显超出备用金用途使用结汇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8、以预付款名义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虚构交易背景以预付款名义结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真实交易背景以预付款名义结汇,但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结汇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142号文”第三条、“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属于
17、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违规行为定性与处罚,处罚适用法规依据:1、对于上述非法结汇行为,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2、对于上述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按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三、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依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3、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4、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或证书。5、省级或以上发改委的核准文件。6、若有前期费用汇出,提供相关说明及汇出凭证。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现行境外投资
18、外汇管理政策,(二)境外投资资金汇出 境内企业凭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外汇局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额。,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三)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1、书面申请。2、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4、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5、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境外直接投资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1、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
19、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2、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四、境外直接投资中需要注意的事项(2),3、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4、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
20、、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四)境外投资资金汇入 1、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利润汇回境内,可以保存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2、境内企业因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五)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1、报送纸质材料。从商务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下载年检报告书。2、下载软件并提交电子数据。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
21、登陆系统填写并提交电子版报告书。3、年检审核。外汇局对境内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进行评分。4、资料打印。通过系统打印审核通过的报告书,并报送至商务部门。,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六)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放款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1、书面申请。2、放款协议。3、境内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政策注意事项,1、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
22、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2、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3、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4、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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