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入输出国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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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第一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第二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第一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一、概述 1.概念与立法形式 规范外国私人(排除政府间经济交往)直接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立法形式:a.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投资法典。阿根廷外国投资法典 b.制定一个或者几个专门的法律或者法群。c.通过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国投资及其相应的活动。,2.立法特点,(1)发达国家:a.始终自由开放。如美国b.从开放到某些限制。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c.从保守到逐步开放。日本,(2)发展中国家通过审批引导外资进入重点行业,同时也对其进行限制。A.非洲国家B.亚洲中东及北非国家C.亚洲国家D.拉
2、丁美洲国家,(3)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放宽了外资进入限制,只限制国防、能源、国内电信和银行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不受国有化的影响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鼓励。,二、外资进入的条件,(一)外资的定义和资本构成(二)外国投资的范围(三)外国投资的比例(四)审批和登记,(一)外资的定义和资本构成,大多数国家外资立法中所规定的外资,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所进行的投资,也有的国家将本国其他法域或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所进行的投资也看作外国投资。1.现金2.有形资产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二)投资范围,所谓投资范围,即指东道国法律所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东道国内进行投资的领域。从各国法律的有
3、关规定上看,一些国家是从正面规定,即规定在哪些领域中允许外国投资。一些国家从反面规定,在那些领域中禁止外国投资。,(二)投资范围,参与度主要通过外资进入的范围和投资比例来衡量a.禁止进入:关系国家安全、影响人民生活、涉及公共利益的关键部门。b.限制外国资本进入:限制股权比例、限制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和住所。c.允许和鼓励国外投资进入:引进先进技术、新兴产业部门和进口替代产业等等。,(二)投资范围,就中国情况而言,在关于外商投资的范围方面,1995年6月8日起实施了第一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了第二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3月4日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个外商投
4、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录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配套政策。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就一些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实施新政策一是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二是使利用外资与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企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新目录修改的内容:,1.增加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2.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新目录修改的内容,3.
5、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4.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业限制。,(三)外国投资的比例,1、有上限无下限的。如规定外资比例不超过49%2、有上限而无下限。如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25%3、有上下限。如规定外国投资的比例在10%到49%之间。,外国投资的来源构成,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常常规定一种外资逐渐减少制度(fade-out formula),即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
6、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在某些著作和文件中,这一制度也被概括为:外国投资的本地化(localization),(四)审批和登记,审批和登记是控制和管理外国投资的两种不同制度。1.审批的概念 由东道国政府的有关机构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其中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者予以批准的制度,称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批准制度。,2.审批的类型,(1)“一般审批制度”:是指对所有外国投资都一律实行的审批制度。(2)“特殊审批制度”:是指仅对某些特定的外国投资才实行的审批制度。在特殊审批制度下,审批仅对那些依法需要审批的
7、外国投资才起作用。,3.审批的特点,(1)外资审批制度是一种行政制度。它一般由东道国具有外资审批权的特定行政机构审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实施。在一个国家中,外资审批机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外国投资规定不同的审批机构。(2)外资审批制度是一种程序制度,它一般有一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审批机构逾期未作出审批决定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可视作已获批准。,(3)外资审批制度是一种书面制度,它一般要求申请审批者以书面形式呈报审批材料。而且,审批材料通常在内容和形式上项符合一定的要求。(4)外资审批制度中的审查内容一般有两部分,即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4.审批的目的与作用(1)保证外国投资符合法律
8、规定的要求(2)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某些工业部门(3)使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4)避免外国投资过分集中于少数经济部门,造成经济畸形发展,5.审批机构(1)设立专门的中央机构(2)由现存的有关政府部门行使审批职能(3)中央与地方的符合或分级审批机构,登记,登记的含义 外国投资的登记亦称注册。是指依法由当事人将关于外国投资项目的各项登记材料送交东道国的有关登记机构,并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构将符合东道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国投资项目的基本内容;加以记录并建立档案,然后,对应发执照者颁发执照的行政管理程序。,登记的类型,(1)“一般登记制度”:是指将外国投资的登记和本国投资的登记同样
9、对待,按照同一套法定程序来进行的登记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一般注册制度”。(2)“特殊登记制度”:是指将外国投资的登记与本国投资的登记区别开来,并按照仅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定程序来进行的登记制度。,三、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一)企业的管理机构1.董事会2.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生产、技术、供销、财务、人事等部门。(二)计划管理根据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规划或国民经济计划相协调。借助于审批制度,(二)物资采购物资采购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企业可以从国内和国外采购。1、国内采购。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使投资企业在本国采购物资,以带动本国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2、国外采购。本国市场无所需物资、品种、规格
10、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价格过高,可在国外采购。(1)申领进口许可证(2)外汇平衡(3)按国际市场价格购买,(二)产品销售,1、产品外销。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创汇,解决企业外汇平衡。(1)自销(2)由投资一方委托代销或经销(3)由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代销或经销。2、产品内销。满足国内需要,主要是国内市场急需的产品。原苏联和古巴有此规定。,(三)资金与财会管理,1.资本及其运行(1)注册资本(2)借入资金2.利润分配(1)毛利润总收入成本费用(2)纯利润毛利润储备 风险基金(3)可供分配的利润 纯利润税金3.财会管理,(四)人员的聘用,任何外国投资项目都是需要人来实施的、实施外国投资项目的人员依其职责的性
11、质;可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雇员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技术方面,掌握着项目的运转状况,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项目的命运。一般雇员则一方面与项目产品的成本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东道国的就业有关。,雇佣外国人员的限制,1、只有当地国民无法胜任的管理职务和专业职务,才能聘请和雇佣外国人。印度尼西亚有此规定。2、对外国技术和管理人员的雇佣规定一定的比例。如埃及规定本地人员要占到75%,即外国人员不得超过25%。3、雇佣职员逐步当地化。对于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通过培训逐步当地化,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雇佣当地职工。,四、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一)国有化与补偿(二)投资利润与原本汇出的保证(三)对
12、外国投资的鼓励与优惠,(一)国有化与补偿,国有化或征收的含义:1国有化是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行的;被国有化的外国人的财产最终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2征收可以由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行,也可以由东道国的其他权力机关(如军事当局等)进行。被征收的外国人的财产最终可能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也可能为东道国的国民或公司所拥有;因为东道国的权力机关在将外国人财产征收后,可再将该财产以某种形式转为东道国国民或公司所有。,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与东道国是否有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对于东道国是否有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在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的
13、回答一般是肯定的。外国国民,无论其是外国的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法人或其他团体,一旦进入东道国境内,实际上就处于东道国法律制度的管辖之下。,国有化或征收的程序,1按照东道国的正常法律程序进行的;2为了公共利益的实施的;3不歧视的;这通常是指与在东道国境内的其他外国投资相比,不存在歧视。,国有化或征收的赔偿,如果支配国有化或征收的东道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规定对国有化或征收不予赔偿,那么,至少在法律上就不存在对国有化或征收的赔偿问题。但是,如果支配国有化或征收的东道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规定对国有化或征收应予赔偿,下一步就需解决此种赔偿的一系列细节问题,如赔偿的标准、赔偿的范围和损失的估价等。当然,解决这些细节
14、问题的根据也只能是支配国有化或征收的东道国法律和有关条约。,关于赔偿的标准,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适当赔偿论”和“充分、即时、有效赔偿论”。1、适当赔偿论。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按照适当赔偿论,东道国在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时,应对被国有化或征收的外国财产进行适当赔偿(appropriate compensation)。,2、充分、即时、有效赔偿论。主要是一些主要发达国家所主张的。按照充分、即时、有效赔偿论,虽然为了公共利益和在不歧视的条件下,主权国家虽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资本进行国有化或征收,但其必须对被国有化或征收的外国资本予以充分、即时、有效的赔偿,才是公正合法的。,(二)投资利
15、润与原本汇出的保证,1.利润汇出(1)批准(2)时间或金额限制(3)对不同的资本形式规定不同的汇出比例(4)按投资的行业部门规定汇出比例(5)出口创汇2.原本汇出3.外籍职工工资汇出,(三)对外资的鼓励与优惠,1.税收优惠 对外国投资规定优惠措施的目的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其二,是为了鼓励或引导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的某种行为。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有税收减免或者低税率征税。,税收优惠体现,(1)对优先发展行业和先驱企业给予优惠,主要是国家经济亟须发展的企业。(2)对生产型企业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3)对在落后地区的发展经济的外资企业给予 较多的优惠。(4)出口型企业给予较多的优惠
16、。(5)对利润再投资的企业给予及较多的优惠。(6)能够提过较多就业机会的企业给予较多的优惠。,2.经济特区的优惠,经济特区主要有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出口加工区、科学工业园区、自由边境区。经济特区的特点:(1)原行政区域内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2)特别的优惠。包括经济和法律。(3)受一定的限制,特区内的人员物质不能随意的流动。,第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东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一)税收优惠:税收抵免、免税(二)财政支持
17、(三)其他鼓励措施 信息援助(投资情报服务、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技术援助。(四)管理措施 a.披露义务 b.防止逃税 c.其他法律措施(反垄断),避税港:避税港指的是税率很低、甚至是完全免征税款的国家或地区,但可能只有个别税种较低,适用于特定分类的个人或商业机构。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就可以认定为避税港:一、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二、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三、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四、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五、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六、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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