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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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培训法律合规部,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本条是制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执业行为准则是评判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要求的标准,也是对违规从业人员进行处分的依据。准则是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是从业人员的行动指南。,3,第二条适用对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本条规定了准则的适用对象。,4,第三条执业行为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
2、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本条明确了协会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管理职能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协会自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从业人员,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第
3、四条从业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案例一,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系统注册的员工总数为53人,其中有16人属于投资咨询岗位,21人属于研究开发岗位,3人属于财务会计岗位,6人属于行政综合岗位,3人属于人力资源岗位。其余4人为公司管理岗位。公司
4、认为,只有经常对外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6名证券分析师需要申请执业注册。其余人员并不对外开展业务,不用取得执业证书,没有让这些人员申请执业注册。,案例一评析,上述投资咨询机构对从业人员范围的理解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准则的规定,凡是机构员工或与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经纪人都是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协会将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并结合从业人员管理的新形势,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增强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意识,消除“无证上岗”现象,逐步实现证券业从业人员全员持证上岗。,9,第二章基本
5、准则,第五条遵纪守法“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所在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首先,本条所称“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具有较为宽泛的涵义,包括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法律法规。其次,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
6、关自律规则。目前,证券市场的自律规则主要是由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制定。,11,第六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本条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12,案例二,某上市公司于2006年12月发行可转债时,曾设立赎回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该公司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由于该公司股价自2007年3月以来就一直高于转股价的130即576元,公司于7月13日宣布,8月15日强制赎回其可转债,赎回价格为1032元。2007年8月14日,该可转债最后
7、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为22658元,以当日该股票1012元的收盘价计算,其转股价格为22844元。至8月14日该公司强制赎回271,190张可转债,占其发行总额10亿元的271,这些可转债被国内3家基金管理公司持有。由于该上市公司针对这部分可转债行使强制赎回权,3家基金管理公司因此遭受近2,200万元的损失,而该公司在7月13日至8月13日的一个月间。曾8次发布了有关赎回事宜的公告。,13,案例二评析,该案例表明,3家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为此,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部于2007年9月5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发文指出,这次事件是近年来基金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操
8、作不当而引发的较大案件之一,反映出相关投资管理人责任心和风险控制意识的薄弱,专业素质和技能的不合格。投资管理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所管辖的从业人员,应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4,第七条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15,第八条利益冲突,“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
9、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以证券公司为例,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可以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其利益归属于自己或者不同的客户,由于利益主体不同有时会发生利益冲突。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16,解读,根据本条规定,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两方面的义务:(I)主动报告。如从业人员确信自身或者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所在机构、
10、机构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与客户利益存在或可能存在冲突,或者所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则应及时向所在机构履行报告义务,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2)公平对待客户利益。在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而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了证券分析师在遇到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时的报告、申明及执业回避的责任。又如,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六条亦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在处理利益冲突时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均有责任审慎识别并妥善处理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
11、户利益之间的冲突。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按照机构内部规定向上级主管或合规部门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17,案例三,张某为某证券公司的分析员。T日,张某在准备一篇关于A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并准备将该公司的投资评级从“中性”调整为“推荐”。为了让公司自营部门早点知道该投资评级调整并提前建仓,张某的部门主管李某要张某T日就将该报告发给公司自营部门的投资决策人员,而T+1日才将该报告向公司客户发布。张某以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存在冲突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并将此情况向公司管理层作了报告。案例三评析 张某在认为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没有将所
12、在机构的利益置于客户的利益之上,而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作了报告,体现了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守法合规意识。,案例四,王某是某证券公司任职行业分析员。他去某上市公司调研,偶然碰到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人员正在为该上市公司的增发融资计划作前期尽职调查工作。此时,上市公司尚未对外公告披露该增发事项,于是王某将该情况向其部门主管及合规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决定在法规及公司相关政策规定的期间内不对该上市公司证券发布评价及分析的研究报告。案例四评析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受雇为有关证券的发行人提供投资银行服务后,不得就该证券发布评价及分析的研究报告。王某主动申请回避的行为体现了其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守法
13、合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链接,1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相关法律法规链接,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
14、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相关法律法规链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执业回避:(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二)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
15、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第九条保密义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案例五,张某是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16、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A公司的IPO项目。在项目开始前,该证券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证券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均应对在提供服务中知悉的A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为编写招股说明书,张某详细了解了A公司产品的生产流程,并在此过程中得知了有关A公司产品的商业秘密。张某的一个好朋友恰巧在与A公司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工作。一次闲谈中,张某提到他正参与 A公司的IPO项目,于是朋友和他聊起A公司的产品。张某将其知悉的有关A公司产品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他的朋友。,案例五评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其所在证券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张某的行为给A公
17、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张某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链接,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十条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
18、,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解读,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为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其目的就是敦促各证券公司做到主动防止违规、及时发现违规、迅速纠正违规,从而及时、有效地控制或减小机构的违规风险。将可能的违规概率或损害降至最低。,案例六,王某为某证券公司A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经理。由于股市持续低迷,A
19、证券营业部的交易量不断下滑,该营业部总经理杜某出于对业绩的考虑对王某施加压力,要求其想办法提高所服务客户的交易量。王某想尽各种办法与客户进行沟通,但交易量一直不见起色。在这神情况下,杜某便授意王某接受一些因工作忙而无法盯盘的客户的全权委托,希望借机增加交易量度佣金收入。王某清楚地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是违法行为,便断然拒绝了杜某的提议,并将杜某的行为向公司管理层作了报告。,案例六评析,现实中下属员工在对待上级领导或直接管理者的违法违规问题上容易产生一种盲目服从的心态。这种心态的出现或是碍于情面,或是个人私心的驱动,其结果往往是忽视了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引火烧身。因此,当证券业从业人
20、员发现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向其发出的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时,必须按照内部规定流程履行向更高一级的管理层报告的义务,王某的做法就充分体现了其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守法合规意识,避免了违规行为的发生。,相关法律衔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证券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机构报告,同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举报制
21、度,保障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正常行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第三章 禁止行为,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九)隐
22、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泄露客户资料;(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在证券执业过程中的一般性禁止行为的规定。本条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分别列举了11类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般性禁止行为,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括动中涉及公司
23、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
24、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
25、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案例七,2006年,某证券公司电脑部人员梁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该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商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方案、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并利用公司电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泄露给其同伙蔡某,由蔡某进行股票买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梁某泄露给蔡某的上市公司未公布的内幕信息共计35条。梁某曾经于2006年7月14日,通过非法手段获悉即将在第二日公布的“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将大幅提升”的消息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股票账户,以人民币107万余元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3天后以111万余元的总价将该股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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