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采选业筹建、产、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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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矿石采选业筹建、产、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铁矿石采选业-筹建环节税务风险一、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未分期抵扣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铁矿石采选企业2017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购买房屋一幢,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在当月认证并抵扣;自建生产车间领用钢材120万元,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自建生产车间购进水泥70万元,运费4.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水泥在当月已全部领用。以上业务均未按规定分期抵扣。(二)风险描述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比如生产的钢材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
2、缮、装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o(三)防控建议1.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在2年内分期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2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和服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库房在领料单备注栏注明领用部门的名称,财务部门、库房、工程部门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三方定期对领用材料进行核对按照用于在建工程材料的40%做进项税额转出;3 .企业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登记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抵扣情况。(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
3、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三)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二、探矿权、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摊销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铁矿石采选公司取得铁矿石采矿权,支付价款9,500万元,每月按生产原矿数量进行摊销采矿权,2013年至2014年共计摊销2008.01万元,不符合无形资产不低于10年摊销的规定。(二)风险描述1 .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支付的价款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4、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对取得的采矿权、探矿权等无形资产不得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三、试运行期间产生的税会差异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铁矿石采选企业新增一条选矿生产线,2015年3月
5、至12月进行试运行,期间投入试运行生产成本1192.55万元,记入在建工程借方,取得试运行产品销售收入1204.05万元,记入在建工程贷方,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没对试运行收入做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企业发生生产线试运行收入的,由于会计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增值税、所得税均要求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因此企业往往存在按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后,不按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提及少作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应对试运行期间发生的销售收入及时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及年度申报时,注意将试运行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政策依
6、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一款: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四、未取得或取得
7、不符合规定凭证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选矿企业2014年1月按合同价35万元购入铁矿石一批,并于2014年2月进行了生产领用,其产品于2014年7月全部销售,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一直未取得该批铁矿石的发票,在作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企业外购材料、设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劳务、服务等,未取得合法票据入账,或暂估入账,使生产成本、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增大,造成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三)防控建议核算环节应督促采购环节、销售环节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对不能取得合法票据且会计上已入账或暂估入账形成的成本、费用、资产折旧等,
8、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
9、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0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铁矿石采选业-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风险(一)情景再现从事铁矿石洗选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铁矿石870万元,经核实收到的发票由B公司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10月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申报抵扣。税务机关于2017年对A公司下达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并按规定处补税额1倍
10、的罚款。并将B和C公司的涉税事项移交给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二)风险描述因铁矿石洗选行业,其上游存在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不能取得适用税率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而在销售时下游单位要求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进销税率的不匹配,企业存在为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业务必须真实可靠,采购合同、货物供应方与发票出具方一致;2 .财务核算部门在取得发票后,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网站进行比对查询,若比对不符或票面信息与实际业务不一致,不得作为财务核算凭证;3 .企业在购销业务结算运输费用时应注意出入库数量、购销合同数量、增值税
11、专用发票载明数量与运输发票载明数据的一致性,运价费用的合理性。(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
12、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款: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
13、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涉及所得税优惠的风险(一)情景再现从事铁矿石洗选企业A公司,2011年
14、8月购置一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51万元,当年按相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35.1万元,2013年公司因产品价格下跌暂停生产,于是将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转让给B公司,2013年公司在进行企业所税申报时,未申报和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二)风险描述1.企业购进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不属于相关设备优惠目录,申报享受了相关所得税优惠;2.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申报抵免了企业所得税;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未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未补缴已经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
15、规定处理,审核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否在相关设备优惠目录内;2.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检查其是否为三项专用设备,若在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
16、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17、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X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铁矿石采选业-生产环节税务风险一、接受多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铁矿石采选企业2015年从运输企业A公司取得运输发票781份,在当年已申报抵扣。经核实,该公司企业存在取得的运输发票
18、载明的运输量与实际运量不符,企业存在接受多开运输发票,少缴纳税额的情况。(二)风险描述由于铁矿石采选业增值税抵扣项目相对较少、增值税税负率较高,运输发票取得成本较低,获取相对容易,部分企业可能存在多开运输发票的方式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在矿山开采环节,注意生产数量、过磅数量与运输发票载明运输数量的一致性;2 .采购环节注意过磅数量、入库数量与运输发票载明运输数量的一致性;3 .销售环节注意出库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数量与运输发票载明数据的一致性。(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
1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铁矿石采选企业B公司2014年预提安全生产费用1800万元、维简费9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750万元、维简费73
20、0万元(其中资本性维简费支出500万元)。2015年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未将预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合计1720万元进行调整,未将资本性支出维简费230万元进行摊销,而是直接在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1 .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在预提时税前扣除。2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未按规定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直接计入收益性支出,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三)防控建议1.预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3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时,注意区分用途,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
21、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第一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
22、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三、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铁矿采选企业A公司于2016年7月购置了三辆大型客车专用于职工上下班,2016年7-12月从物资部门领用柴油5.98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二)风险描述企业未正确区分用于
23、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生产用的物资,对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税增值税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正确区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生产用的物资,对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已进行抵扣的,按规定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正确计算缴纳税增值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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