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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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指企业或其他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因从事生产和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而“增加的价值额”。它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收入额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所支付金额的差额。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改革的背景,根据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抵扣程度的不同,增值税可归为3种类型。一是生产型增值税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2、额二是收入型增值税 可抵扣当期折旧部分进项税额三是消费型增值税 可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某一纳税人当期实现销售额100万元,外购货物和劳务投入40万元,外购固定资产投入30万元,当期固定资产折旧5万元(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在生产型增值税制下,其可扣除金额为40万元,税基为60万元;在收入型增值税制下,可扣除金额为45万元,税基为55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制下,可扣除金额为70万元,税基为30万元。,增值税制度起源于1918年德国的隆西蒙斯和美国的亚当斯的学说。1954年法国首次确立并开征增值税,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
3、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 货物试行。1984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构建起生产型增值税体系。2009年,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为解决增值税改革的深度问题,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我国全面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起源于西周,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特点:征税范围广泛、计算方法简便;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层次较多;实行多环
4、节、全额课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一、征收范围不同(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小)、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二、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
5、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总体考虑和试点方案,试点范围 计税方法 税率税收收入归属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跨地区税种协调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征收管理,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地区的选择-上海市服务业发达、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试点行业的选择-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运输费用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改革的
6、基础较好。-现代服务业是衡量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促进技术进步。,计税方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2.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税改后,试点地区按小规模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税负下降的(考虑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的是价外税的因素),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
7、税的试点企业名义税率上升,考虑固定资产和相关材料抵扣因素实际税负也是下降的。,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
8、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征收管理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现行负责征收增值税的国税机关统一征收。,2012年下半年扩大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试点效应,(一)从完善税制方面看,随着试点企业从缴纳营业税向缴纳增值税的成功转换,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不统一和
9、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专业化分工合作,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试点效应,(二)从推动企业减负的角度看,营改增后,减轻了多数纳税人的税负,重复征税现象趋于减少,且随着两档新的较低税率引入,使增值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趋于下降。到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只有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个体户,都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40%。(国税总局王军局长4月16日答记者问),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一是改征增值税后,其计税依据由含税销售额改为不含税销售额,形成应纳税额下降,如交通运输业税率
10、未变,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下降0.09个百分点,降幅2.9%。二是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5%调整为增值税3%征收率,加上不含税收入的换算,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下降2.1个百分点,降幅为41.8%。一般纳税人税负降多升少。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普遍下降,税负上升属少数企业。,试点效应,(三)从促进发展的效应看,抵扣链条打通后,促进了产业发展,促进了二、三产业的融合。本次营改增试点行业属生产性服务业范畴,在整个产业链条中处于中游位置。抵扣链条打通后,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将以第三产业为核心向上游产业延伸和向下游产业辐射,并使上下游产业均有受益,既促进了二、三产业分工协作、融合发展,又带动了自身
11、及上游、下游企业的互相作用、共同发展。营改增试点也促进了小微企业税制环境的优化,使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试点效应,(四)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方面看。“营改增”将实现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形成出口退税宽化效应,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货物出口也因外购劳务税款的抵扣,形成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有助于进一步拓展货物出口的市场空间。,试点进展情况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会议指出,实行“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戏。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2、“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电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是,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以下讲解是以2013年6月7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营改增”政策文件为主要内容,如以上政策发生变化,请以变化后的政策规定作为执行依据。,16:40:28,26,营改增主要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13、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二个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
14、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16:40:28,29,试点实施办法预览,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六章 税收减免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八章 附则,16:40:28,30,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
15、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16:40:28,31,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境内(二)提供应税服务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16:40:28,32,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单位”和“个人”:(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企业。(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
16、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39号)。,16:40:28,33,三、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一)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的劳务范围并不一致。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
17、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16:40:28,34,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16:40:28,35,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18、,以承包人为纳税人。,16:40:28,36,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条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16:40:28,3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6:40:28,38,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
19、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本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16:40:28,39,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6:40:28,40,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
20、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条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16:40:28,4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6:40:28,42,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
21、要求a、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试点实施之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3)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2年1月至12月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也可参照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进行认定。,16:40:28,43,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要求b、已取得一般
22、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中: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c、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16:40:28,44,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试点的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认定程序22号令第八条办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认定程
23、序22号令第九条办理。,16:40:28,45,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16:40:28,46,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16:40:28,47,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两个条件:a、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b、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扣缴义务人的
24、顺序选择首选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a、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b、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16:40:28,48,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2013年4月向新疆某工厂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代理人是新疆特变电工。,按规定特变电工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新疆尚未开始营改增,所以由特变电工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2013年4月境外单位为北京某纳税人在北京会展中心提供会议展览服务,
25、境外单位无代理人。,按规定北京某纳税人为扣缴义务人,北京某纳税人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16:40:28,49,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6:40:28,50,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批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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