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州市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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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土地供应(一)明确土地供应原则。1 .优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 .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扩大土地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范围。3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及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利用。4 ,支持社会资金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投资建设基础服务设施、社
2、会公益事业。(二)实行“净地”供应。拟供应宗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规划条件明确、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净地”。(三)实行供应规模控制。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规定的标准。对于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单宗商品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规定的标准。不得将2宗以上商品住宅用地捆绑出让。(四)明确土地供应年限。划拨用地不设定使用年限;出让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3、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有偿续期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五)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凡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无论使用原有建设用地或者新增建设用地,均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的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建设用地项目“非营利性”“公益性”的认定标准应由市教育、医疗、文化、交通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1 .立项批文明确的非营利性的地下综合管沟、空中连廊、人防工程等。2 .城市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开放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
4、益性项目用地。3 .经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或者政府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4 .政府及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复建房项目,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周转房等项目,持有效批文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离退休干部住房、营房等项目。5 .住宅配套的非营利性独立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6 .按照外交对等原则,经市或者市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外事用地。7 .经市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专门用于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8 .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农民拆迁安置房
5、,以及有留用地指标返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经济发展用地项目。(六)明确综合开发费的收取标准。1.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划拨用地项目,应当按照核定的土地储备成本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土地储备成本难以核定的,按照申请储备用地时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基准地价的60%,以用地面积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用地单位应当在取得划拨决定书前,先行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综合开发费付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缴清,自身原因逾期未缴土地综合开发费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 .自行征地拆迁的,用地单位需要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无需缴纳土地综合开发费。(七)明确公开出让范围。除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
6、书已有约定外,应当以公开方式出让的用地包括:1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2 .可以协议出让但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3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使用新增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4 .营利性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5 .已划拨用地或者已出让的非居住用地,规划用途经批准改变为商品住宅的用地。6 .已取得用地文件、尚未供地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前置审批用地,或者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需在期限内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出让手续的前置审批用地。7 .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应当以公开方式出让的其
7、他情形。(八)明确公开出让方式。1 .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优先采取挂牌或者拍卖方式。2 .商品住宅用地可采取“限地价、竞配建政策性房源”、“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竞自持面积或者现房销售等方式出让。“限地价”“限房价”的最高限价应当在公开出让公告中明确载明。3 .工业用地除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以按照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九)明确竞买资格要求的设置。1 .商品住宅用地和一般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得设定竞买资格要求。2 .工业用地,对于招商引资重点保障类、战略新兴产业等扶持类项目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
8、、生产技术、产业标准、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对于市场充分竞争类项目实行限地价、竞贡献公开出让、不得设置除产业类型以外的其他竞买资格要求。3 .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营利性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为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和大型产业项目用地以及产业集聚区用地,可以设定产业类型等竞买资格要求。(十)明确公开出让起始价格设定原则。1 .公开出让的起始价原则上为公开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9、,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2 .商品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格以市场评估地价为基础综合拟定。3 .旅游业用地、新型娱乐用地和营利性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出让起始价可以按照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和项目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综合拟定。4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照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拟定出让起始价格。(十一)明确协议出让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须公开出让且同一地块只有1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具体包括:1 .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
10、设施用地。2 .符合我市城市更新政策并可以协议方式供地的项目。3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4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经依法批准同意协议出让的。5 .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其他情形。(十二)明确协议出让价格设定原则。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当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用地单位自行负责征地拆迁的,协议出让价格按照我市颁布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执行。(十三)明确土地供应权限和程序。1 .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的建
11、设用地供地方案,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和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工业用地供地方案,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由区政府或者管委会批准,所在区(广州空港经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余情形的供地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2 .划拨供地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按照规定需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当在申请立项时,同步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依据规划文件和土地储备
12、(项目)投资计划,向建设单位或者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照宗地单独供地的,可以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十四)引导已建成划拨土地项目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已建成房屋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可以按照原权属证记载用途和权属证用地和建筑面积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十五)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优化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供应方式:1.市场性租赁住房项目。属于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的,应当以公开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属于企事业单位利用已依法
13、取得使用权的自有土地建设的,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原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改变用地性质需要收回且不属于本意见规定改变用地性质需要收回情形的,在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意见并报经有审批权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给土地使用权人、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成立的合作项目公司;涉及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应当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应当先按照规定办理。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属于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的,由政府及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可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属于企事业单位利用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
14、有土地建设的,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原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改变用地性质需要收回且不属于本意见规定改变用地性质需要收回情形的,在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意见并报经有审批权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给土地使用权人、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成立的合作项目公司;涉及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应当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应当先按照规定办理。3.市场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等住房项目应当先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住房属性意见后按照第1、2点规定确定供应方式。(十六)鼓励建设产业保障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
15、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向市或者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具有产业保障房建设职能的机构供应工业用地,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引导中小微企业入驻、实行以房精准招商;或者用作因为征地拆迁等搬迁需要安排的产业临迁安置房或者周转房。(十七)优化空中连廊和地下连接体供应方式。1 .已出让用地涉及相邻多个规划单元之间需要增加空中连廊或者地下连接体的,或者宗地范围内配建公共设施依法允许布置地下空间的,作为公共通道等公益性质的,可以通过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方式办理,变更协议应当明确该空间按照划拨方式处理、今后不得改变公益用途;作为经营性用途的,按申请时点规划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由申请
16、人通过签订其原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供应。2 .尚未出让用地涉及相邻多个规划单元之间需要增加建设空中连廊或者地下连接体或者宗地范围内配建公共设施依法允许布置地下空间的,具备整体供应条件的,可以与主体项目整体供应;暂不具备供应条件的,可以在原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约定今后可以按照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办理手续。二、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十八)明确供后监管主体。闲置土地的预防、督促、巡查、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广州空港经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由区政府或者管委会批准,所在区(广州空港经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十九)强化产业
17、用地供后监管共同责任。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提出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值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纳入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土地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应当对项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通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项目竣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二十)明确土地交付认定标准。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或者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申请办理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手续的,划拨决定书核发或者出让合同签订之日为土地交付之日。以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土地交付时间以交地确认书签订日为准,未按期交付,由土地储备机构
18、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十一)明确开工时间和开工标准。1 .各类住宅用地应当在划拨决定书确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其他建设用地原则上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等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开工建设。2 .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后即可开工。动工开发是指,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二十二)明确竣工时间和竣工标准。1 .各类住宅用地应当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内的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面积在5至10公顷的5年内竣
19、工,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7年内竣工。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全部完成。2 .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为准;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之日为准。(二十三)实行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用地单位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宗地开工、竣工之日起15日内告知宗地所在区(广州空港经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开工、竣工时间。(二十四)明确开工、竣工时间延期处理办法。在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申请延期
20、,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后,可以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决定书内容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督。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经核实后,由有办理供地手续权限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延期手续,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二十五)规范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已供应的土地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等情形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 .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按
21、照城市更新政策办理。2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除私人住宅外的原划拨用地已建成房屋,用地单位申请将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经营性房屋的,在取得立项批准(备案)或者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变更、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经审查涉及改为商品住宅或者划拨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经审查不涉及供应文件约定要收回、改为商品住宅或者划拨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办理。(2)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提高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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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2023 广州市 关于 加强 土地 供应 监管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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