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立法体制比较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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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立法体制比较研究,主讲人:卞琳,绪论,一、比较对象:立法体制,广义上的立法体制,是指一国有关的立法制度的总系统,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立法主体的设置体制,立法权的运行体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体系和立法监督体制等。狭义上的立法体制,是指在一定政权中立法行使权力的配置体系和制度,也即,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本课程是指广义上的立法体制。,二、比较方法,1,以问题为准 2,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 3,功能比较与规则比较 4,以客观陈述为主,适当评价为辅,三、参考资料,1,立法学教程,徐向华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2,我国宪法、立法法3,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
2、erican Iegal SystemDiane S.Kaplan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4,Legislative Law and ProcessJack Davies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讲 立法权限体制比较,一、立法权限体制概述,(一)概念及其实质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国家政权的活动受到法的限制,政府的权力不能超出法所限制的范围。立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其行使也是有限度的。在一定政权中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行使限度和范围,就形成了该政权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体制是指在一定政权中立法权力的配置体系和制度。其实质在于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一定政权中哪些立法主体行使立
3、法权?它们各自的立法权在性质、范围、层次上有何不同?第二,这些不同的立法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二)形成不同立法权限体制的制约因素,1,国家性质2,政权组织形式3,国家结构形式4,历史传统5,地理环境6,民族7,经济发展水平,(三)立法权限体制的划分标准及其种类,1,根据行使立法权的政权机关的性质(横向):一元、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例 越南:国会是唯一拥有立宪立法权的机关 丹麦:立法权同时属于国王和国会,2,根据行使立法权的政权机关的层次(纵向):一级、二级或多级立法体制例 朝鲜:立法权唯有最高人民会议行使。奥地利:联邦的立法权,由国民议会与联邦议会共同 行使。州的立法权由州议会行使之。一元
4、一级、一元两级、一元多级立法体制 二元一级、二元两级、二元多级立法体制 多元多级立法体制,(四)立法权限的划分办法,1,“列举”与“概括”列举: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对某立法主体有权立法的事项予以逐一表明的方法。例 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与,概括:是指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对列举以外的剩余的立法事项集中地规定由某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方法。例 印度宪法第246条第3款规定:联邦议会有权对印度境内不属于任何邦的任何地区就任何事项制定法律。,2,“专
5、有”与“共有”专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某些立法事项只能归由某个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力的方法。共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若干个立法主体可以就某些立法事项共同行使立法权的方法。,例 德国基本法第73条:联邦就下列事项享有专有立法权:1)外交和国防;2)联邦的国籍11)联邦性的统计第74条:联邦和州的共同立法权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1)民法、刑法和执行判决、法院的组织和诉讼程序2)出生、死亡和结婚登记24)处置废物,保持空气洁净,以及与噪音作斗争。,3,“法律绝对保留”和“法律相对保留”两者合称为“法律保留原则”,是近代民主宪政国家为巩固议会民主制度而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涉及议会与行政机关之间,中
6、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分配。法律绝对保留:某些特定领域的立法事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其他立法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涉及。法律相对保留原则是指某种情况下议会可以将本应制定法律的事项授权给其他立法主体进行立法。,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
7、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二、中国立法权限体制,(一)中央权力机关立法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修宪权(2)制定、修改基本法律权(3)立法监督权(改变和撤销权),2,全国人大常委会(1)宪法和法律解释权(2)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权(3)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权(4)立法监督权(撤销权,裁决权,批准权,备
8、案权)(5)其他立法权,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1,国务院:行政法规(1)职权性立法权:来源于宪法规定执行性立法:执行或实施上位法的规定创制性立法:执行行政管理权(2)授权性立法权:来源于中央权力机关的授权可授权立法事项(法律相对保留范围)禁止授权事项(法律绝
9、对保留范围)(3)立法监督权(撤销权、备案权),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范围仅限于为执行上位法(包括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而制定的实施性或执行性立法。
10、不允许进行创制性立法。,例: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第2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6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3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立法法第71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三)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
11、关立法权,1,一般地方立法权,立法法第6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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