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国际贸易第十一章第四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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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学习目标重点难点,第十一章第四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分析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协议),一、熟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条款、掌握其重要条款二、熟悉案例三、熟悉时事,重点:一、掌握其重要条款二、熟悉案例难点:一、熟悉条款,课前回顾:,1.技术法规 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相应加工或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附件1 本协议名词术语,2.标准 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非强制
2、执行的文件。也包括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附件1 本协议名词术语,3.合格评定程序 规定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应要求的任何程序。注释: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证、批准以及相应的综合的程序。,附件1 本协议名词术语,6.中央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门或其所述活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7地方政府机构 非中央政府的政府机构(如省、市、镇等)及其各部门,或其所述活动上受某一此类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8非政府机构 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包括具有合法权力推行技术法规的非政府机构。,
3、附件1 本协议名词术语,SPS协议与TBT协议的关系:(1)相同点:均适用于农产品;(2)不同点:管辖范围 SPS协议在于确保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实施必需的措施的方式不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TBT协议涉及范围更广,除此之外,在于确保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比较,1.1 标准化及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用术语,原则上应与联合国体系的定义及国际标准化机构等所赋予的意义相同,并考虑本协议的目的和宗旨来确定。1.3 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均须符合本协议的规定。,第1条 总则,第2条 中央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对
4、于中央政府机构:2.1 各成员须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从任一成员境内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2.2 各成员须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法规所造成的贸易限制不应当超过实现合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合法目的是指 保护环境国家安全的需要;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或安全;防止欺诈行为。2.3 如果导致采取某技术法规的环境或目的已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变更等,则不应再维持原来的技术法规。,合法目的、且依据相关的国际标准,见视频1,2.4 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己有相
5、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即将发布时,各成员须根据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制定本国技术法规,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对实现其合法目的无效或不适用,例如由于基本的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2.5 凡是为实现第2.2款所述的某一合法目的并根据相应的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均应当有理由被认为是没有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2.7 只要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能够充分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不同,各成员也应积极考虑接受这些法规为等效技术法规。,考虑承认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的等效性,2.8 凡适用时,各成员须尽可能按产品的功能,而不是按设
6、计或描述性的特性制定技术法规。,以功能作为制定技术法规的基础,2.9 凡是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所拟制定的技术法规中与相应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一致,并且该技术法规对其他成员的贸易可能有重大影响时,该成员须:2.9.1 及早在刊物上公告,以使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熟悉其所拟制定的技术法规;2.9.2 通过秘书处,将该所拟制定的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简要说明其目的及理由。2.9.3 在其他成员提出要求时,对其提供所拟制订的技术法规的详细内容或副本,有可能时,标出与相关国际标准不一致之处。2.9.4 应无歧视地给予提出书面意见的合理时间,根据要求对这些意见进行讨论,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
7、结果予以考虑。,不按照国际标准时的处理,2.10 在第2.9款引言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某成员中出现了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产生了出现上述紧急问题的威胁时,该成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略去第2.9款中规定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采用技术法规时须:2.10.1 通过秘书处,将该所拟制定的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与该技术法规的目标及理由作简要说明,并通知其他成员;2.10.2在其他成员提出要求时,对其提供所拟制订的技术法规的详细内容或副本。2.10.3无歧视允许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并根据要求对这些意见进行讨论,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加以考虑,省略及早在刊物上公告。,2.12 除第2
8、.10 款所述的那些紧急情况外,各成员须在技术法规的公告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使产品出口成员中的生产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中的生产者)有时间依照产品进口成员的要求调整其产品或生产方法。,透明度原则,第3条 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3.1 各成员须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但不包括第2条中的2.9.2款和2.10.1款中对外通报的义务。,保证国内内部技术法规的统一,4.1 各成员须保证其中央政府的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本协议附件3的良好行为规范。他们须采取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的标准化机
9、构接受并遵守这个良好行为规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关于标准应遵守的规范,第4条 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附件3 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实质性条款 D.在标准方面,各标准化机构给予来自世界贸易组织其他任何成员境内产品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以及其他任何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E.各标准化机构须保证不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上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链接,国民待遇原则及最惠国待遇。似第2.1条,与第2条类似,似第2.2条,实质性条款 F.当国际标准存在或即将完成时,各标准化机构须依据它们或其有关部分制定标准。(除非它们或其有关部分由于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
10、本技术问题等原因无效或不适用。)I凡有可能,各标准化机构须按产品功能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性的特性编写产品要求方面的标准。,链接,似第2.4条,似第2.8条,实质性条款 L.在采用一个标准之前,标准化机构须留出至少60天的时间让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境内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对标准草案提出意见。O.标准一旦被采用,须立即出版。,链接,5.1 各成员须确保其中央政府机构对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实行下述规定:5.1.1 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时,给予原产于其他成员方境内产品的供应商进入的条件,在优惠上不得低于给予原产于本国或原产于其他任何国家的相同产品的供应商,使供应商有权按该程序规则参加合格评定.
11、5.1.2 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第5条 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国民待遇原则及最惠国待遇。,5.2 当执行第5.1款的各项规定时,各成员须确保:5.2.1 合格评定程序要尽快进行和完成,对在其他成员领土上生产的产品,须在顺序上给予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5.2.2 每个合格评定程序的处理时限应予以公布;受理机构应尽快把评定结果准确和完整地送交申请人;受理机构对任何延迟作出解释。,国民待遇原则,5.2.4 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得到的在其他成员领土生产的产品的有关信息的保密性应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尊重,其正当的商业利益应受到与本
12、国产品相同的保护;5.2.5 对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所收的费用,除通讯、运输以及其他因申请人与合格评定机构不在同一地点而引起的花费外,所收取的费用应与本国的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相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最惠国待遇。,5.3 无论5.1款还是5.2款均不得阻碍成员在其境内进行合理的现场检查。5.4 成员须保证其中央政府机构依据国际标准化机构己发布或即将发布的指南或建议制定合格评定程序,除非指南、建议特别是由于下述原因对成员不适合:国家安全要求:阻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基本气候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础设施问题。,5.6 当国
13、际标准化机构尚未制定出相应的指南或建议时,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指南或建议不一致时,并且此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时,各成员须:5.6.1 及早在刊物上公告,以使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熟悉;5.6.2 通过秘书处,将此合格评定程序所涉及的产品清单通报各成员,并简要说明其程序的目的及理由;5.6.3 在其他成员提出要求时,对其提供所拟议中的程序的详细内容或副本。5.6.4应无歧视地给予提出书面意见的合理时间,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不按照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指南或建议的处理。似2.9,5.7 在5.6 款引言部分规定的情
14、况下,如果成员中出现了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产生了出现上述紧急问题的威胁时,该成员可以略去第5.6款中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采用此程序时须:5.7.1 通过秘书处,将此合格评定程序所涉及的产品清单通报各成员,并简要说明此程序目的及理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5.7.2 在其他成员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此程序的副本。5.7.3无歧视允许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并根据要求对这些意见进行讨论,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加以考虑。,省略及早在刊物上公告。似2.10,5.8 各成员须保证迅速公布己采用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5.9 除第5.7 款所述的那些紧急情况外,成员须在合格评定程序公布
15、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使产品出口成员中的生产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中的生产者)有时间调整其产品或生产方法以适合产品进口成员的要求。,透明度原则。似第2.12条,第6条 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 对于中央政府机构:6.1 各成员应保证,只要可能,接受在其他成员中进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即使那些程序和他们自己的程序不同,只要他们认为那些程序与本国程序一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的技术法规或标准。,6.3 鼓励各成员应其他成员要求参加签订相互认可合格评定结果协定的谈判。6.4 鼓励各成员在不低于给予自己境内或其他国家境内机构的优惠条件下,允许其他成员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参加其合格评定程序
16、。,第7条 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对于成员境内的地方政府机构:7.1各成员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地方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不包括第5.6.2款和5.7.1 款中对外通报的义务。,第8条 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8.1 各成员须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保证其境内开展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对外通报的义务除外。,第10条 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10.1 每个成员须保证设立一个咨询处,能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境内有关团体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下述有关文件:10.1.1 该成员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有执法权的非政府机构在其境
17、内采用或拟议的技术法规;10.1.2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拟议的标准;10.1.3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对技术法规有执法权的非政府机构在其境内实施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透明度,10.2 如果成员因法律或行政原因设立多于一个的咨询处时,该成员须向其他成员提供每一个咨询处工作范围的完整和清晰的信息。此外,该成员须保证送给非对口咨询处的询问件被立即转给对口咨询处。,10.4 各成员须尽他们所能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当其他成员索取文件副本时,除实际运费外,提供的价格(如有定价)须与提供给本国或任何其他成员的价格相同。,10.7 凡是一个成员与任何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在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
18、程序上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时,至少协议中某一方应通过WT0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此协议所覆盖的产品清单,包括该协议的简要说明。10.9 发往WT0秘书处的通报必须使用英、法或西班牙文。,第11条 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 11.1 如被要求,成员须就技术法规的制定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11.2 如被要求,成员须就建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问题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11.4 如被要求,成员须采取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就根据己批准的标准在提出要求的成员境内建立合格评定机构问题,为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
19、家成员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118 向其他成员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时,成员须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见视频2,第12条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2.3 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须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以保证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12.8 为了保证各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议,应要求,根据本协议第13条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本协议中称“委员会”)被授权允许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协定应负的义务。委员会须特
20、别考虑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12.10 委员会应定期检查本协议所规定的给予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问题。,第13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13.1 成立一个由各成员代表组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为了使各成员有机会就执行协定或促进本协议目的的有关事宜进行磋商,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应执行本协议赋予的职责。,第14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14.1 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和争端的解决,均须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须按照争端解决协定阐述和实施的1994年GATT的规定执行。14.2专家组可自行或应一争端方请求,设立技术专家小组,就需要详细研究的技术性问题提供协助。
21、14.3 技术专家小组应按附件2的程序管理。,见链接,附件2 技术专家小组 1技术专家小组受专家组的管辖。其职权范围和具体工作程序应由专家组决定,并应向专家组报告。2参加技术专家小组的人员须仅限于所述领域里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个人。3.未经所有争执方的一致同意,争执方的公民不得参加技术专家小组,除非因特定科学知识方面的需要非他们参加不可。技术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技术专家小组。,链接,4.技术专家小组向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寻求信息之前,应事先通知该成员国的政府。任何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技术专家小组。5.争端各方应提供给技术专家小组所有有关信息,除非信息属机密性质。对于向技术专家小组提供的机密信息,未
22、经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得发布。6.技术专家小组应向有关成员提供报告草案征询他们的意见,并在最终报告中适当考虑这些意见,最终报告在提交专家组时也应分发有关成员。,链接,第15条 最后条款 15.1 没有得到其他成员的允许,不能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提出任何保留。,复审 15.2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生效后,各成员须立即把现行的或将采取的实施和管理本协议的措施通报给委员会。此后,对这些措施的任何变动也应向委员会通报。15.3 委员会须参照本协议的宗旨,每年对本协议的实施和运作进行复审。15.4 自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第3年年底之前,以及以后每3年结束之前
23、,委员会须对本协议的实施和运作进行复审。,第2条 中央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对于中央政府机构:2.1 各成员须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从任一成员境内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课前回顾:,2.2 各成员须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法规所造成的贸易限制不应当超过实现合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合法目的是指 保护环境国家安全的需要;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或安全;防止欺诈行为。,合法目的、且依据相关的国际标准,2.4 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己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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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 国际贸易 第十一 第四 技术性 贸易壁垒 协议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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