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国际贸易反倾销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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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协议Agreement on Anti-dumping 生效时间:1995年1月1日,见视频1,一、熟悉反倾销协议重要条款二、熟悉反倾销案例三、了解学术文章,重点:一、熟悉反倾销协议重要条款二、熟悉反倾销案例难点:一、理解反倾销协议条款,第二条 倾销的确定 1.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第一部分,2.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时,或者该项销售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而不能用于
2、适当的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并加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第二条 倾销的确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格)的幅度被称为倾销幅度。,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格)确认方法:1.替代国价格。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2.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注释:,倾销构成要素:(1)产品低于正
3、常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注释:,实质性损害是指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方的相关产业已经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6.本协议所用“同类产品”(like product)一词应解释为同样的(identical)产品,或者在缺乏这一产品时,指那种虽然在所有方面与其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征的其他产品。,第二条 倾销的确定,1、损害确定应根据确实的证据作出,并包括对下述情况的客观审查:(a)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以及(b)这些
4、进口产品对国内该同类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影响。,第三条 损害的确定,1.本协议所使用的“国内产业”一词应解释为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者是他们之中的那些生产商,其合计总产量构成全部国内产品产量的大部分。,第四条 国内产业的定义,50%以上,1.除本协议第五条第6款规定外,决定任何一起所宣称的倾销存在,其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应由本协议所定义的国内产业或者代表他们提出书面申请而开始。2.本条第1款所指的申请应包括下列证据:(a)倾销;(b)本协议解释的1994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内容规定的损害;以及(c)倾销产品与宣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五条 发起和后续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的3个条件,见视频2
5、,4.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商生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5.在开始发起调查之前,当局应通知有关出口成员的政府。,第五条 发起和后续调查,8.在当局确定倾销幅度是最小的、或实际的或潜在的倾销产品的数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时,案件也应立即终止。如果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该幅度应被视为是最小的。如果从一个特定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被确定为出口成员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不足3%,则该倾销产品的数量通常可忽略不计。10.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调查开始之后1年之内,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调查后的18个月结束。,
6、第五条 发起和后续调查,1.在反倾销调查中,应将当局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a)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在收到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调查表后,应给予至少30天的答复时间。对提出要延长30天期限的要求应给予充分的考虑。,第六条 证据,11.本协议所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a)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或产品的进口商,或其大多数成员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商会;(b)出口成员政府;(c)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者其成员的大多数是进口成员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会。,1.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临时措施:(a)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已开始进行调查,已经予以公告,并且
7、已给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的机会;(b)已做出倾销存在的肯定性的最初裁定以及因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c)有关当局断定该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需的。,第七条 临时措施,2.临时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税的形式,或者,更可取的是采用担保方式,即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但不得高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3.临时措施不得早于开始调查之日60天内采取。4.临时措施的适用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一般来说,不得超过4个月。,第七条 临时措施,1.当收到出口商令人满意的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
8、时,诉讼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2.除非进口成员当局已经做了肯定性的倾销和由此倾销造成损害的初步决定,否则就不得寻求或者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第八条 价格承诺,1.在全部征收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当局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三个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九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格)的幅度被称为倾销幅度。,3.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5.当
9、某一成员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或生产者并没有出口该产品,它们能证明自己与出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任何联系时,当局应迅速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单独的倾销幅度。,新出口商复审,第九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3.如果最终反倾销税高于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预计的担保数额,则其差额不再征收。如果该最终税低于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临时税,或者预计的担保数额,则其差额应于退还或重新计算税额,按实际情况而定。,第十条 追溯力,4.除了上述第2款的规定以外,如果在做出损害威胁或者严重阻碍的裁决时(然而损害还没有发生),最终反倾销税只能从损害威胁或者
10、严重阻碍的裁决做出的那天起计征。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支出的现金押金应予归还,担保应尽速解除。5.如果最终裁决是否定的,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交出的现金押金应予以归还,担保应尽快解除。,6.可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条件是在当局对该倾销产品做出如下决定时:(a)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进口商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并且该倾销会造成损害,以及(b)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而造成的。8.不得对调查开始之日前进入消费的产品按本条第6款追溯征税。,2.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证明有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实资料时,当局认为合理,
11、或者自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起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议。3.最终反倾销税仍应自征税起不超过5年之内结束。除非当局主动发起的复审在该日期之前,或者在该日期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及时提出了具体的有根据要求,当局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于防止倾销产品继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重新产生是必要的。在复审结果出来之前,征税可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议,年度复审,日落复审,4.复审应迅速地进行,通常复审应自开始之日起的12个月内结束。,第十一条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议,(一)期中复审(年度复审)指的是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通常至少
12、为一年),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国内进口商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向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主管机关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二)新出口商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注释:行政复审具体程序的比较,(三)日落复审(期终复审)在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示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注释:行政复审具体程序的比较,第十七条 协商和争端解决 4.如果提出协商要求的某一成员
13、认为:根据协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则该成员可将此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5.争端解决机构在有争议的当事人的要求下,应设立一个专家组,按下述规定对该事项进行审查:(a)提出要求的成员的书面声明,该声明指出该方从本协议中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利益是如何丧失或受到损害的,或者本协议目标的实施是如何受到妨碍的;以及(b)依据适当的国内程序向进口国当局提供业已存在的事实。,第二部分,反 倾 销 案 例,美国对中国提起的暖水虾反倾销案是迄今为止美国对中国提起的金额最大一起农产品反倾销。2004年2月本案正式立案。该案在调查期期间出口在10万美金以上企业有90家,应诉57家占63.3,是农产品反倾销案应
14、诉率最高的一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美国商务部坚持使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初裁结果对我十分不利。,暖水虾反倾销案,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我国暖水虾反倾销调查终裁修正结果,我国四家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分别为0.07、27.89、80.19以及82.27;53家回答A卷企业中,有35家应诉企业获得55.23的单独税率,18家应诉企业被美国商务部拒绝单独税率资格,未应诉企业税率为112.81。根据这个结果,除了一家低税率公司以外,其他的中国公司几乎很难再出口暖水虾到美国。,2011年2月28日,中方将美国对华暖水虾反倾销调查中所采用的“归零法”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美国商务部在计算
15、外国公司进行销售的实际价格时不考虑在目标价格以上的销售,将其归为零,人为地提高了倾销税率。近年来,多个世贸组织成员就此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小组也多次裁定美国商务部使用的计算方法违反了WTO 反倾销协定的2.4.2条,要求美国修改国内反倾销法规。,(b)调查期间倾销幅度的成立,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予以确定,或在正常价值与每项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如果当局发现某一出口价格的模式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或时间之间的差别很大,以及如果认为不能适当考虑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进行比较的差别提出解释,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
16、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独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链接:,美决定对中国暖水虾继续征税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局 2011-03-18 2011年3月15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经日落复审裁定继续维持对中国等五国输美冷冻暖水虾的反倾销税令,税令实施期限仍为5年。,美商务部大幅调低对华暖水虾反倾销税率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2011-05-27 2011年5月17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将依据美国际贸易法院裁决,修改其暖水虾反倾销案终裁结果,将两家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从82.27%和80.19%调低至8.45%和5.07%。,一、熟悉反倾销协议重要条款第二条 倾销的确定 1.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
17、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课 前 回 顾:,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格确认方法:1.替代国价格。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2.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倾销构成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
18、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质性损害是指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方的相关产业已经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第九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 1.在全部征收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当局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三个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熟悉反倾销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以下简
19、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8月1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作出反倾销终裁,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为Potato Starch;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8%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8%3、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17 4、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35%,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7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
21、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计算公式:反倾销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六、新
22、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美国于1994年2月28日对中国大蒜提起反倾销调查。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没有企业应诉。由此导致美国裁定对我国出口大蒜征收高达376.67%的惩罚性的反倾销税。在此之后,从1995年到2001年七年的七次复审中,没有一家企业成功,反倾销税率始终保持在376.67%。2001年3月13日美国对中国大蒜反倾
23、销日落复审结束,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的反倾销令继续生效。中国大蒜基本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大蒜案,2002年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协助下,济南一品实业有限公司参加新出口商复审,并最终获得零税率,这是中国的大蒜公司在美国获得的第一个零税率。,美国对华新鲜大蒜作出第1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09-6-24 2009年6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作出第1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见下表),并取消对济南Farmlady贸易有限公司、青岛Tiantaixing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新天丰食品有限公司的此次行政复审。,(1)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美国政府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
24、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政府使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2)替代国的选择以及替代国价格的确定 所选择的替代国尽可能符合两个标准: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是该调查产品的重要生产商。,评析: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06年1月,欧盟开始对自挪威进口的养殖鲑鱼设定最低进口价格。在经过多次磋商未果之后,挪威将该案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2006年3月17日,挪威就欧盟对其养殖鲑鱼的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挪威认为,欧盟此举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1、2.2、2.2.1、2.2.1.1、2.2.2、3.1、3.2、3.4、3.5、5.4、6
25、.2、6.4、6.5.1、6.7、6.8、6.9、6.10、9.1、9.2、9.3、9.4、12.2、12.2.2、18.1。2006年5月29日,挪威提出成立专家小组的申请。2006年6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根据挪威的再次申请成立了专家小组。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日本、韩国和美国作为利害关系第三方参与该案。专家小组对挪威提出的所有诉求均进行了审查,并支持了挪威的大部分诉求,包括一些关键诉求。,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欧盟养殖鲑鱼”案发布裁决报告,2007年11月16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欧盟对挪威养殖鲑鱼的反倾销措施”案发布裁决报告。在该份长达338页的报告中,专家小组就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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