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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培训教材,职业病防治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三.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工会组织权利)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52号国务院令)(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376号国务院令),配套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22 号)(现修改为49-200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
2、令长23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07.10(18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长令25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号文),配套规章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保部 卫法监发2002 108 号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 31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长令34号令)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 发2003142号)(附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通告卫通(2003)10号(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警示标识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职业卫生标准,GBZ1
3、-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毒339、尘47、生物2、物理因素11:高温、噪声非电离辐射、震动等。,职业卫生标准,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210.5-2008,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与评价,1.建设项目
4、职业病防治工作(前期预防)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六个方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
5、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
6、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
7、观、真实。,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明确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责任明确劳动者的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团体 的职责强调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 谁造成损害谁负责赔偿,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 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面发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援救预案。,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
8、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公告和警示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急性损伤场所、同位素 和防护设备、设施要求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
9、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检测、评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
10、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如实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
11、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正确使用防护设备、防护用品等。,三.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2.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和意义3.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依据4.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
12、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2.职业健康监护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评价预防和干
13、预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3.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结果告之劳动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它禁忌的作业;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
14、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 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
15、.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范围,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
16、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离岗时健康检查(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1)如接触
17、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应急检查(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
18、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报告卡;(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
19、记录;(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主要包括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主要途径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 定应履行的义
20、务职业病病人的法定待遇职业病报告法律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程序示意图,职业病患者,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本人居住地),用人单位,确诊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疑似病人)(职业病病人),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诊断有争议,申请鉴定,申请再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疑似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疑似职业病人: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
21、的;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职业病诊断的范围,依照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进行,目前我国职业病诊断范围为10类115种。,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凡应立即抢救的职业病患者,可到附近医疗单位或职业病防治单位诊治。医疗终结疑有后遗症者,受诊单位应将其转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
22、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凡慢性职业病患者的诊断,依据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具备条件,劳动者 诊断机构,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 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审核盖章,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职责 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
23、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共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法定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 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 妥善安排。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 津贴。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 置职业病病人。,工伤社会保险和责任分析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天津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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