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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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孙长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第八条 第三章诊断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四章鉴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公章):_填表日期:_年_月_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
2、子邮件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诊断项目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所附资料清单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4、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5、职业病诊断质量保证管理制度;6、其他有关资料(详细列出)。,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申请理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_申请单位:_(签章)(公章)年月日,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职务科室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序号仪
3、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用途数量状态,附件2: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批准文号(省市简称_)卫职诊字(_年度)第_号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批准职业病诊断项目 批准日期 年月日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主送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年月日,附件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工作单位: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诊断结论:处理意见:诊断医师:诊断机构:(签章)(公章)年月日 年月日,附件4: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工作单位:申请鉴定主要理由: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鉴定意见:鉴定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签名)
4、(公章)年月日 年月日,立法宗旨(核心提示):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今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要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生要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要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必须由三人以上职业卫生医师集体诊断。办法规定了对职业病诊断有争议时可以申请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保证诊断鉴定的公平公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职业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卫 生 部 劳动保障部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
6、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卫生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
7、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
8、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
9、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
10、、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立法目的: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卫
11、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36号令)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
12、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实行年检制。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13、;(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职
14、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
15、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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