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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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卫生部门监督权限,职业健康监护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管理职业病报告放射诊疗监督程序,职业健康监护新概念,定义: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态,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结果报告给单位和劳动者,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特点:不是一般查体,而是观察早期发现劳动者的健康变化与职业(确切是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便早期采取干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目的意义,(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患者;(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
2、布情况;(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危害程度;(4)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5)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职业病人的处置.(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职业健康监护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包括:(1)上岗(前)健康检查。(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3)离岗时健康检查(4)应急医学检查(5)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不是所有离岗后都需要)职业危害潜伏期长的职工需要追踪随访,法律法规依据,2002.052001.101987.12,国务院令352号2002.
3、3卫生部25号令.2002.3卫监发63号令.2002.4,卫监发108号令.2002.5,国务院令,法律法规依据(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职业病诊断标准GBZ系列.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1997.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1993.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1 职业病:要点(1)法定目录中规定的;(2)必须和相应危害因素有因果关系;(3)群体发病.2 职业禁忌证:强调特定职业病危害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
4、,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要点(1)接触比一般人更易受害或发病(易感人群);(2)接触导致原有疾病加重;(3)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应急离岗1 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目的:发现职业禁忌证;建立接害人员基础健康档案.包括(1)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特殊:转岗休假再上岗潜水员每次潜水前增加新项目改变工艺改变产品等.(2)将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前:驾驶电工高处,2 在岗定期健康检查:(1)定期健康检查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
5、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有利于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2)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3 应急检查:(1)适用于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2)适用于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者。,4 离岗时健康检查:(1)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
6、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2)尘肺病患者离岗后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作业的时间长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反映职工健康信息的客观记录资料。是通过个体或群体“人体信息”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的重要依据。可用于评价职业病防护和控制效果。可有利于发现未知或不明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物效应。重要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
7、连续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单位概况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各车间、岗位接触人数分布;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资料;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6.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7.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总结评价报告;8.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证者报告卡;9.用人单位根据评价报告书的相关建议的整改措施和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10.其他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材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粉尘作业需长期保存)。劳动者有权
8、查阅、复印其本人的档案(不能拿走),复印件必须由复印者签字盖章,加侧页章。档案专人管理。动态连续管理。一人一表。,职业健康监护行政处罚要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
9、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10、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
11、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
12、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13、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五)使用童工的。,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
1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适用上述法律法规时应注意:1.法和条例的规定罚则中有冲突;怎么
15、解决?2、关于未成年工、妇女与劳动法规有冲突怎么解决?3、职业禁忌必须是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体诊断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有的危害因素5.查体周期以外才能处罚。,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1997年3月5日),江西省卫生厅:你厅赣卫防发1997第20号文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中所称“每年”,系每一周年之意。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自卫生监督机构签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一年。拟在有效期届满之后继续从事该行业工作的,
16、必须在届满之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次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本解释适用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的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法律依据受理范围和分级、分类管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职业卫生审查要求,法律依据,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17、,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9号令2、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3、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375号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06
18、47号)5、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的通知(济卫法监发2007 号),受理范围,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包括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废弃物、夹杂物或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分级管理,一、卫生部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范围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
19、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省卫生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总投资不足200亿元的建设项目;2.由省政府审批的重点工程项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3.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核医学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及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4.省直管单位的建设项目;5.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20、,三、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或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介入放射学工作场所等建设项目;4.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他放射项目、区县审批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项目)。四、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前两项以外其它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五、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
21、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申报程序,(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程序 预评价报告书(预评价报告表)专家审查 申请(5个工作日)(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卫生行政部门批复 备案(20个工作日),(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程序,申请 评审 批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22、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的职业卫生专篇,包括初步设计图,进行技术审查),(三)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程序,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申请 技术审查、验收 批复试运行1 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或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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