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业营改增全面系统升级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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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和应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和应对,目 录,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部署: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无疑是按下了“营改增”最后一公里倒计时的冲刺按钮。营改增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也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同时,营改增通过统一
2、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必将会利国利民。,前 言,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对4个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和老项目实行政策平转,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等。做上述安排,总体上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此次新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涉及纳税人1100万户左右,比前期试点的590多万户增加近一倍,实现的营业
3、税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改革涉及面更广。同时,这四个业态更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是增值税改革的难点。因此,这次全面推开试点是啃“硬骨头”,实施难度也更大。,前 言,增值税环环抵扣,税收管理可以通过交叉稽核来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征到税,而且也保证避免重复征税,这样使在制定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征管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匹配和平衡,有助于简化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相关安排。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稳增长,这次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积极意义是非常强的。实行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原来在营业税上的优惠政策改革以后继续延续,比如说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的同业
4、往来等等,继续实施免税。就是说过去的优惠政策把它平移到新的增值税制度里面来,保证税负不增。允许建筑工程的老合同、房地产的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等等,和过去计税的办法是一样的,税负也不增。,前 言,对于特定的行业制定了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政策,比如建筑业里面的甲供材,还有清包工等等这样一些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同时我们还允许房地产企业来扣除土地的购置成本。因此企业要学习好营改增的政策,领会精神,要运用好政策来调整管理、决策的思路,还要执行好增值税的政策,因为增值税除了特殊规定以外,一般是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如果企业决策不好、操作不好,就会有税收风险。本应该是减税,由于你没有取得增值税
5、专用发票,或者你没有很好地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调整经营模式,你也可能税负没减甚至增了。,前 言,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同时也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基本概念,主要体现在计税原理、计税基础、应纳税额计算规则、适用税率、发票开具、征收管理等多项内容上,具体如下:,
6、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法律责任,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
8、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认定标准如下: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认定标准如下:,纳税人分类,年应税销售额或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以及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类,增值税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之分,一
9、般纳税人是按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就是不含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进项税是企业在外购项目时已纳的增值税(也是凭票扣税)。我国是法定增值税,即以销项减进项得出应纳增值税额,这种以专票抵扣决定了专用发票等同于现金。所以企业即要提高于专票的管理要求,又要求不要产生留抵。留抵进项本质意义上是税务机关转让给企业,企业却不可转让的应收税务机关账款。因而增值税具有现金管理的性质,盘活留抵进项,平滑交税等同于现金管理。增值税的优点就是能够避免专业分工的重复征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实际上是由下一环节纳税人负担,理论上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每一环节的经营者只是代国家征收税款,本身并
10、不负担税款。但实际并非如此。,增值税优缺点,上一环节缴纳多少,下环节就扣除多少,上环节没有征税或免税,下环节就需要承担这部分税款。这是增值税要核心机制,增值税的灵魂!树立一个重要观点:进项税充分抵保,销项税充分转嫁是最高原则。但增值税是名不符实的价外税,在生产环节有可以转嫁的性质,但却不一定转嫁成功。转嫁成功是价外税,转嫁不成功就价内税。所以面对终端消费者的生产者有很高的不可转嫁风险。,增值税优缺点,增值税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司内部专业化运营管理;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营改增的本质,是
11、重建税务现金管理系统,因而需要重造供应链与销售链,以及重建由此引起的核算体系与税务体系、IT体系。那么营改增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下面将分别举三个例子,营改增真的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了吗?,例1:解决了税种之间的重复征税:营业税:50元+工资和利润30=80元卖出,税按百分之十计算,那就是8元,到下一环节,进货成本将是88元,那加上30元的工资和利润,卖出将是118元,税收呢,11.8元,最后到销售环节,进货成本将是129.8元,又加上工资和利润30元,最后卖出价格为159.8*1.1=175.78元。这其中所有税款合计为8+11.8+15.98=35.78元。增值税:还是上面
12、的例子:假设进项税率为百分之十,第一环节应缴增值税是8-5=3元,第二环节呢,11-8=3第三环节14-11=3元整个流转税款才14元。最后消费者所承担的价格为154元。这样在增值税环境下,消费者将少付出21.78元,这也刚好是重复征税的税额:35.78-14.00=21.78元,例2:不能解决税种之间的重复征税 B不免税:,案 例,案 例,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方式是全环节免税,而不是中间环节免税 我们发现,如果适用税率一样,就会出现“适用税率*(销售或营业收入-外购项目金额)”,这不就是适用税率乘增值额吗!是的,当你这个企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等于外购项目适用税率的时候,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当然就是增值
13、额,但是,如果外购项目适用税率不等于本企业适用税率,这个时候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增值额还是那个增值额吗?显然已经不是了。这么说估计你已经晕了,举例说明可能会让你豁然开朗:,案 例,例3:不同税率下对下游企业的影响:假设蛋糕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面粉的税率为13%,用100元价款的面粉生产了150元售价的蛋糕,不考虑其他的任何因素,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对应的增值额是多少?对于第一个问题,应该是很简单的,150*17%-100*13%=12.5,对应的增值额是多少呢?50!好像不对,因为50*17%=8.5,而实际应缴的是12.5,多了4元,对应的增值额是23.53,相加计税增值额变成了73.53,
14、被增加了23.53,换句话说,面包店负担缴纳了面粉厂23.53元增值额4元的税,这是怎么回事情呢?都是税率惹的祸,也就是当我们的税率不一样时,增值税的实际计税增值额就被国家这支强大的手给调节的增加或者减少了。思考:为什么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是11%,案 例,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采用销售额和税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营业额(1税率)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举例:向业主收取100万元工程款 1、营业税下(适用3%税率)确认收入100,营业税=100*3%=3万 2、增值税下(适用11%税率)确认收入=100/(1+11%)=90.1万 确认增值税销项税=90.1*11%=9.9万营改增后,如果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
15、实现税负转移,则现有收入约10%的部分转变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增值税核算,销售税额,进项税额可抵扣成本费用适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适用税率 抵扣基本原则: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即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包括:a.增值税专用发票 b.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16、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增值税核算,进项税额,d.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举例1:购进设备价款100 原固定资产计价100 现固定资产计价=100/(1+17%)=85.5 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85.5*17%=14.5 举例2:发生设计、咨询业务支出100 原确认营业成本100 现确认营业成本=100/(1+6%)=94.3 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94.3*6%=5.7 实行增值税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费用及
17、资产价值将下降。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A级纳税人、B级纳税人从5月1日开始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对本次纳入试点的这批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增值税核算,(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
18、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增值税纳税地点,增值税下的表现(管理
19、模式1),收入,成本,利润,营业税下的表现,增值税下的表现(管理模式2),思考:如何管理才能减少营改增带来的不力影响?管理达到的目标是什么?,增值税管理目标,总体影响,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对企业组织架构的影响,对业务模式的影响,对经营管理的影响,对制度流程的影响,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对税务管理的影响,影响及应对,税负上升,现金流趋紧,利润下降,整体影响,维持现状,有效改革,营改增的影响,营改增涉及企业运营管理各个方面,企业需从投资项目管理、老项目管理、投标报价管理、业主信息管理、成本管理、财税管理、税收筹划、结算管理、预算考核、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提前进行调整和安排。,运营管理,资质共享,现有资
20、质共享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增值税管理要求,需要对现有资质共享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应对建议,业务模式-资质共享模式分类,核心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从而造成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不仅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并且直接影响项目盈利水平。,业务模式-核心问题,1.集中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是指工程项目以公司(即中标单位)资质中标,二级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合同主体、发票主体及会计核算主体均为中标单位;但在资金管理上,中标单位一般会通过实际施工单位对外支付货款或分包款。集中管理模式的具体业务流程如下:(1)项目承接(2)成立项目部(3)工程计量(4)工
21、程结算(5)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该模式下,各业务主体之间三流关系及会计核算情况如下图所示:,与“营改增”有关的资金集中管理,主要体现在集中采购中的资金集中支付及资金的统借统贷管理,集中管理模式,该模式下,各业务主体之间三流关系及会计核算情况如下图所示:,2.总分包模式总分包模式的具体业务流程如下:(1)项目承接(2)成立项目部(3)工程计量(4)工程结算(5)会计核算,总分包模式,3.传统资质共享模式(1)项目承接(2)成立项目部(3)工程计量(4)工程结算(5)会计核算,资质共享模式,(二)影响分析上述集中管理模式、总分包(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签订分包合同)模式及传统资质共享模式,在建筑
22、业“营改增”后会带来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进项税无法抵扣等问题。其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合同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签订分包合同)及传统资质共享模式下的工程项目,均由中标单位(即资质所有方)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但中标单位并不参与工程项目具体的施工建设,实际的施工建设均由实际施工单位完成,而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实质意义的分包合同。因此,在资质共享的情况下,存在合同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影响分析,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合同签订主体为中标单位,因此向业主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的主体只能是中标单位,即增值税销项税将统一体现在
23、中标单位;而由于实际施工主体为参与具体施工的单位,工程施工相关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均体现在各实际施工单位。可见,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造成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无法进行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例如:以A公司名义中标但实际施工由B公司负责的项目,由A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向业主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销项税;而具体的工程施工由B公司负责,B公司购买设备、材料、劳务和服务、进行专业分包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进项税。B公司的进项税无法在A公司实现抵扣,A公司计算的11%销项税将全部作为应交税金申报缴纳增值税。,影响分析,影响分析,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
24、无合同关系上述集中管理模式、总分包(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签订分包合同)模式及传统资质共享模式下的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通常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或其他明确双方权责的协议。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三价统一:合同价、结算价、发票价三流统一:物 流、发票流、资金流三证统一:法律凭证、税务凭证 会计凭证、,3.实际施工单位未向中标单位开具发票 在总分包(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签订分包合同)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各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以内部协议的方式建立了总分包关系,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按照总分包方式分别
25、进行核算。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实际施工单位并未向中标单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内部总分包之间仍然不开具发票,那么即使中标单位按照总分包方式核算工程项目的总包收入和分包成本,但由于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将仍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在集中管理模式及传统资质共享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并未建立总分包关系,也不存在发票关系。,影响分析,4.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传统资质共享模式下只由实际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的核算,中标单位不对项目进行核算。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传统资质共享模式下中标单位仍不对中标项目建账核算,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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