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比较法总论第七讲法的适用比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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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比较法总论第七讲 法的适用比较,主讲人:刘永艳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本讲主要内容,一、法律适用概述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系统三、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系统四、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五、中国法院系统,主要思考题和讨论题,各国的法院系统的特点及与本国法律传统的关系法律变革对法院系统的作用讨论题:各国司法组织的特点是什么?结合实际讨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及其成效。,一、法律适用概述,(一)法律适用的含义狭义上,专指国家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上,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二)司法权的含义和特征 广义上,司法权是一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别的重要的国家权力,是
2、一种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专属权力。狭义上,司法权是法院的审判权。比较法学主要比较狭义的司法权相关制度。,性质:执行权、裁判权、救济权、监督权 特征: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专属性、终局性 司法组织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组织系统,主要是法院系统。,关于司法权的性质和特征,二、法国和德国法院系统,(一)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系统的特点 1.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2.司法管辖上的专业化分工(二)法国的法院系统(三)德国的法院系统,(二)法国的法院系统,主要特点:2个系统、3级体系,初审法院的专业化分工管辖判决书精练、清晰,法国的法院系统,成立:1799年,拿破仑建立了大陆法系的第
3、一个行政法院(the Counsel of State),作为行政部门的咨议机构,1872年明确了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有权宣告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无效。,第一个系统:法国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组织),职权:立法咨议;受理诉讼;欧盟立法职能 组织:行政法庭,35个,约105位法官;行政上诉法院,7个,必须是国家行政学院毕业生,终身制;国家行政法院,约600人,一年约8000件案件,第一个系统:法国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组织),初审法院:4大类9类法院,分为民事类、刑事类、商事类、其他类 上诉法院: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30多个,比较集中,巴黎上诉法院最大,巴斯蒂亚上诉法院最小。,第二个系统:法国普通法
4、院系统,法国最高法院成立1790 年,称为撤销法庭,原则上只回答法律问题,承担着解释法律和撤销下级法院因为误解法律而做出的判决的职责。,颇具特色的重罪法院,非常设,像季审法院,也可根据发案情况设立,审理5年以上至终身监禁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国废除死刑之路3名职业法官和9名非职业法官组成程序特殊:全体共同审理,全体成员不记名形式投票裁决是否有罪和如何量刑,注重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国废除死刑之路法国用29年的时间终于废除了死刑1952年:提出废除死刑20世纪60年代较少使用死刑篷皮杜总统反对以牙还牙“帕特里克亨利案”(1976)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不懈努力,颇具特色的商业法庭,产生:生于大革命之前
5、,革命后保留下来,进行改革,最近改革是1998年组成:主要由非职业法官(商事裁判官)在职业法官的协助下审理商事纠纷人员:商事裁判官由商人们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2届审判:将专门的行业知识、经济理念、管理和法律规则相结合,1.特点:系统复杂:5个法院系统专业化原则和权力分散原则司法管辖上的2个原则:积极冲突原则和消极冲突原则,(三)德国的法院系统,2、德国法院系统的设置,除联邦宪法法院(1个,比较特殊,与总统、议会和政府地位平等)外,5个法院系统,包括:劳动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社会法院、财税法院,以及最重要的普通法院系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系与所有其他宪法机关立于对等之
6、独立自主之联邦法院。联邦宪法法院设于卡尔斯鲁(Karlsruhe)。,机构:联邦宪法法院由两庭共同组成。每庭各选任八名法官。法官资格:每庭中之三位法官应选自联邦最高等级法院之法官。其并应在联邦最高等级法院服务三年以上。法官应年满40岁,具有联邦众议院议员之候选资格,并以书面表示愿意担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法官应具有德国法官法所定担任司法官之资格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在联邦众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各邦之相当机关兼职。其经任命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时,应解除在上述机关之职务。,除在德国大专院校担任法律教师外,法官不得从事其他职业性活动。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之职务优先于大专院校之职务。任期12年,不得连
7、任,68岁,选任:各庭法官由联邦众议院及联邦参议院各选出半数。各庭中应由联邦最高等级法院之职业法官中选任者,由联邦众议院选出一名,由联邦参议院选出两名,其余法官由联邦众议院选任三名,由联邦参议院选任二名。联邦司法部长出具名单,议会两院投票,当选人由总统任命,联邦宪法法院管辖权(共15项):宣告褫夺基本权利之案件(基本法第十八条)。宣告政党违宪之案件(基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联邦众议院就选举效力,或就取得或丧失联邦众议院议员资格之决定,所提起之异议案件(基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联邦众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对联邦总统提起之弹劾案(基本法第六十一条)。,联邦宪法法院管辖权(续)就最高联邦机关,或其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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